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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工作指引之新旧条文解读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近日,江苏高院连续发布了《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一)(二)(三),并废止了2017年至2019年发布的《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一)(二)(三),笔者主要解读新旧规定的不同之处。

旧规定的解读可详见:

实用手册: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审理指南流程图

实用手册: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审理指南(二)与司法解释对照表

实用手册:江苏高院执行异议审理指南(三)解读表

总体来说,本次《指引》主要是根据《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了原《指南》的条款序号和内容,并删除了废旧条款,法律用词更为准确。除了条文序号变更外,存在不一致的修改内容如下:

《指引一》一(二)2(3)条,保留了《指南一》案外人异议情形包括“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可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的”,将“依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主张对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和消费者物权期待权,提出异议的”删除,实质上两条进行了合并,法律适用上没有本质区别。

《指引一》一(二)3(1)条,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范围从“原判决、裁定”增加到“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扩充了案外人权利救济范围。

《指引一》删除了《指南一》一(三)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就执行标的提起的与执行行为相关的代位析产之诉”不再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该类诉讼属于另案诉讼。

《指引一》二1(4)条,删除了《指南一》案外人在执行终结后可以提出复议的表述,即对该类异议裁定驳回后不得提出复议。

《指引一》二1(5)条,案外人异议期间执行标的被处分的,对执行异议之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不再表述为“终结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

《指引一》二4(4)条,增加了要求执行异议裁定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救济途径进行完整表述的内容。

《指引一》二4(5)条,完善了对“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理解,既包括《指南一》“案外人权利主张所指向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标的物,与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具有同一性”,还增加了“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该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标的物权属认定错误”的内容,即如果案外人只主张前者的,不属于申请再审的范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指引一》三1(4)条,对案外人基于特殊担保物权所主张的执行异议不再罗列具体情形,实质上根据《民法典》扩大了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

《指引一》“四、执行案外人名下财产引起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明确原则上不能对案外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执行,删除了《指南一》“对被执行人购买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采取执行措施”的条款,仅保留“申请执行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且提供有效担保,或者案外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两种特殊情形。

《指引一》删除了《指南一》“五、执行标的上存在多个查封行为的执行异议及异议之诉”条款。

《指引一》第五条,增加了“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参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标准进行实质审查。”

《指引一》七2(1),删除了《指南一》“就其确权的诉讼请求应向其释明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内容。《指引一》七2条简化了债权另行得到清偿时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处理方式,无论一审、二审、再审均裁定驳回起诉。

《指引一》八2条,将再审撤销执行依据后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方式一律调整为裁定驳回起诉。

《指引一》增加了“九、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明确了“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因执行程序的中止而中止审理,应当继续审理”,而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应当驳回异议申请或终结审查。

《指引一》十2条,扩大了参与分配的债权范围,实际上任何享有法定和意定优先权的债权人在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均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指引二》一2(3)①条,修改了《指南二》部分内容,对案外人的救济途径无需再告知第三人撤销之诉。

《指引二》二8条,对基于建设工程中以房抵债案外人的异议,删除了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适用。

《指引二》二8(4)条,对案外人的过错的认定,删除了《指南二》的一些内容,政策限购、不动产存在抵押等情形不再作为认定案外人过错的依据,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的即可认定案外人无过错。

《指引二》二9条,对主张唯一住房的案外人,增加了“已支付价款接近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将剩余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或者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的情形。

《指引二》二12条,系新增条款,明确了案外人异议中法律适用的顺序和保护顺位。

《指引二》“三、案外人基于被执行人向其购买的不动产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删除了《指南二》的所有内容,仅从程序上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解除合同请求的衔接处理方式,不再根据案外人的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作出不同认定。

《指引二》第七条,将《指南二》中的“违法建筑”修改为“无证房产”,并增加了对该类无证房产的审理要点。

《指引二》八25条,对未举债的配偶作为案外人主张举债一方婚前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加了“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共同财产的约定发生在执行依据所涉债务形成之前的,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形。

《指引三》二6条,对案外人主张特户、封金、保证金的异议成立,增加了“案外人请求实现质权的,其实现质权的条件已经满足”的条件。

《指引三》删除了《指南三》11条“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直接裁定抵债的执行标的,以其享有留置权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排除执行的”所有内容。

《指引三》三12条,案外人保留所有权的一般动产的执行异议,根据《民法典》进行调整,在案外人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

《指引三》五24条,调整了关于债权受让人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认定,删除了《指南三》“债权转让行为不会导致案外人实质上享有优先受偿地位”的条件。

《指引三》删除了《指南三》“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工程款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案外人以其与被执行人系内部承包关系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内容。

《指引三》七32条,根据《民法典》调整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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