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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划拨土地的出让金属于拍卖费用,可以从拍卖款中优先扣除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司法拍卖的税费应由相应主体承担。

案例来源:浙江省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763号

案情:

1、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案涉房屋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案涉房屋评估价格为5093000元(其中装修价值513000元),另载明“估价对象属拆迁安置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根据规定,预计土地出让金为648072元,最终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和金额以相关部门核定为准”、“本次评估结果为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时的市场价值,未扣除土地出让金”。

2、执行法院拍卖了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4252100元。经计算,装修价值价值为428297元,该款项归案外人所有。

3、法院对拍卖款3823803元进行分配,并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分配方案如下:优先分配的费用包括实现债权费用(评估费13500元、开锁费3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部分税费(土地出让金648072元);参与分配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7093.94元),其他按照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金额比例分配。

4、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后形成本案诉讼。其认为:被执行人毋须承担土地出让金648072元。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房屋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在分配方案中优先分配……其次涉及到土地出让金能否优先列支的问题,案涉房屋属拆迁安置房,土地权利性质为划拨,故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实质上属于案涉房屋变价处置所产生的费用,不补缴该部分费用,变价处置便无法完成,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分配方案中对土地出让金优先扣除于法有据,并无不妥。判决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

浙江高院认为,关于司法拍卖划拨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应由哪方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划拨土地的房地产转让,应当由受让人承担补缴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义务,人民法院拍卖划拨土地的房地产,土地出让金的承担主体应当根据划拨土地是否作为已经办理出让手续的土地进行司法拍卖的具体情况确定。本案《评估报告》明确了预计土地出让金以及评估结果未扣除土地出让金这二个特别注意事项。被执行人以案涉房地产评估价是对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状态”的评定为由,认为以评估价为基础所作的法拍定价不含土地出让金法益的上诉主张,与《评估报告》载明的内容不符。因而,案涉房屋的买受人通过竞买支付的价款中已经包括土地出让金,其竞买所得的应该是已经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故案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拍卖后的土地出让金应由被执行人承担。故维持原判。

笔者分析:

土地出让金原则上并不属于交易税费,应当由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人向政府部门缴纳,本案系拍卖财产,在评估报告中已经列明该土地出让金的数额,且评估价格已经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即买受人的拍卖款里包括了土地出让金,则该款应从拍卖款中扣除,不能分配给债权人。

此外,本案本质上不属于参与分配异议之诉,因为买受人并非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没有权利提出分配异议,故被执行人对买受人应否分配的异议实质仍然是执行行为异议。而且,普通债权人居然反对对其有利的被执行人的异议,令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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