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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高院:第三人承诺写借条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责任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承诺出具借条属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申1695号

案情:

1、2017年4月24日,田某向赵某出具《借条》,共借款40万元。截止2021年10月29日,田某尚有23万元未还。

2、赵某与俞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月6日,赵某:“你不觉得田某的事……你有责任还给我吗?”俞某:“我给你们写借条。”2020年1月8日,俞某:“我先给你转账三万,后面我陆续想办法。”

3、赵某起诉请求田某和俞某归还案涉借款。

4、一审法院认为,《借条》上并无俞某的签字,俞某虽向赵某转账3万元,无法证实俞某有加入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驳回了赵某对俞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赵某要求俞某对田某的借款承担还款责任,俞某在2020年1月6日明确作出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可以证明俞某对赵某主张的田某的债务不仅明知,并且明确作出愿意偿还的意思表示。

改判俞某对田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疆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在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形下,即可认定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并存的债务承担。具体到本案,微信聊天记录中针对赵某与俞某之间就俞某加入案涉债务记载明确,可以认定俞某针对加入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作出了意思表示,赵某亦表示同意……故根据上述事实应当认定俞某再次做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并实际偿还了部分债务。驳回俞某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第三人尽管未实际借款,但如果对该借款作出了还款的意思表示,是可以构成债务加入的,并该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作出,也可以通过实际行为产生。承诺出具借条本身就是意图确认借贷关系成立的意思表示,当然可以视为双方的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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