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2015年5月14日,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父亲和母亲已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为支持儿子继续学习深造、创业,父亲同意再给予儿子3000万元,用于其学习、深造、培养以及创业。 2、2015年7月19日,母亲与儿子签订一份《协议》:儿子同意将民事调解书涉及的“父亲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创业的人民币3000万元”支付给母亲(其中100万元已于2015年5月15日支付)。 3、母亲认为:该《协议》系债权转让,其已合法受让该债权,请求判令父亲给付其2900万元。 4、父亲认为,其支付给儿子3000万元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儿子认为,该《协议》系其受胁迫签订;如果赠与《协议》成立生效,则本人撤销该赠与。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协议》内容为儿子将“父亲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创业的3000万元”支付给母亲,该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母子之间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依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规定,在本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儿子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判决驳回母亲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约定儿子同意将“父亲支持其继续学习深造,创业的人民币叁仟万元支付给母亲”,儿子已向母亲支付100万元的事实,认定案涉《协议》系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并无不当。其他生效裁判文书对母亲主张的归纳与表述,不具有认定案涉《协议》性质的效力。母亲关于其他生效文书已确认案涉《协议》性质为债权转让合同,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不能成立。因《协议》不存在不能撤销的情形,在案涉财产权利移转前,儿子可依法撤销赠与。 驳回母亲的再审申请。 笔者分析: 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普通的赠与合同中,接受赠与的一方尚未实际取得财产的,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并应当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本案中当事人根据民事调解书约定取得的财产具有特定用途,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原则上不得转赠与给第三人;但是,在其实际赠与前,仍然有权反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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