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才能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关键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质量问题 修复 【案例索引】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无锡远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63号】 【上诉事实与理由】 关于工程质量及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土建安装工程。不认可一审判决判令各自按50%比例承担的认定。远东置业同意中建一局进场修复,中建一局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已发生修复费用5317917.8元,超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修复费用7090557.07元的50%即3545278.53元,故应扣减25%比例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合同解除后,案涉工程在诉讼中已通过远东置业组织的竣工验收,应推定案涉工程并非不合格工程。当然,即便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仍应承担质保责任,补充协议中双方也约定,“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或验收,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工程(含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对所有分包)的质量所负的责任。”(法释[2004]14号)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可见,针对承包人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首先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修复义务,只有在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等情况下,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抗辩或反诉,才能得到支持。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裁判观点系孟令权律师(18764266668)根据裁判主文理解整理,可能存在误解原判本意情况,仅供自我学习,不争不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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