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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男子身患绝症,临死前当众立下遗嘱,将数百万遗产中的5万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3-07-07 发布于江苏
山东烟台,男子身患绝症,临死前当众立下遗嘱,将数百万遗产中的5万元存款给再婚妻子,1分不留给女儿,剩余的全部给自己的大哥。事后,男子大哥欲办理继承手续,男子再婚妻和女儿拒不配合,双方闹成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属于遗嘱有效,但是属于遗赠,认为男子大哥未在受遗赠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遗赠视为放弃,驳回了男子大哥的诉求。男子大哥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有不同观点。(来源: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孟某与前妻育有1女,与前妻离婚后,女儿跟了前妻,双方便很少联系。

多年后,孟某与颜某再婚,可谁料刚结婚没几天,孟某就被查出患上癌症,命不久矣。

孟某随后向颜某离婚,但是颜某并不同意,而后不久,孟某自知快不行了,请来两名律师代书遗嘱,在病床上当众颜某、大哥孟某1以及其他众多亲属的面,立下遗嘱。表示自己所有的财产,包括房子、车辆、存款以及商标使用权,除了其中5万元给颜某外,剩余的全部留给大哥孟某1。

孟某立完遗嘱大概一个小时后就病故了。其大哥孟某1随后为孟某办理了后事,后拿着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时,被告知需要孟某之女及颜某配合,与孟某之女与颜某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将二者告上法庭。

法庭上,孟某1讲述了整个事情的经过,并向法庭出示了由2名律师见证代书,且由孟某、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的代书遗嘱、相关视频,同时还让代书人、见证人帮忙出庭作证。

而面对孟某1的控诉,孟某女子并不认可代书遗嘱的效力,同时表示,父亲孟某离婚后,没有支付过一分钱的抚养费,认为孟某生前没有照顾和关怀,事后所有财产不给自己一分,对自己不公平。

还指出,这份代书遗嘱属于遗赠,按照规定,受遗嘱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孟某1主张权利的时间早已经超过规定,即便代书遗嘱真实有效,也不应当支持。

对此,颜某也不认可代书遗嘱的效力,表示虽然自己当时也在现场,但是当时孟某带着呼吸机,意识已经不清晰,明显经快不行了,认为代书遗嘱并不能表达孟某的真实意愿。也认为代书遗嘱无效,孟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由其和孟某之女平分。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

《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具体到本案,涉案代书遗嘱符合法律的规定的形式要件。

本案的争议有二,第一是代书遗嘱是否是孟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则是代书遗嘱还是遗赠?孟某1是否有权获得孟某的遗产。

第一个问题,法院认为,孟某1提供的视频中,孟某签完字后寻味是否需要签订时间,结合代书人、见证人的陈述,足以认定孟某当时意识清醒,能够表达真实意愿。

第二个问题,法院认为,《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上述人员之外的人和组织,可以成为受赠人。

《民法典》第1127条第2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视为法定继承人。

具体到本案,孟某去世时有配偶、子女,作为孟某大哥的孟某1不属于法定继承人,因而孟某系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孟某1,属于设定遗赠。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孟某立遗嘱时孟某1在场,而从孟某1在起诉状中写明的孟某女儿的电话号码为真实有效的电话号码,明知被告孟某女儿的联系电话却一直未直接向孟某女儿告知孟某已去世及孟某立有遗嘱将相关财产由其继承,直至房屋无法过户其才提起诉讼,已过60日的法定期限。

故而认为,虽然代书遗嘱有效,但是孟某1无法继承孟某的财产,依法驳回了孟某1的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后,孟某1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本案后却有不同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不区分第一顺序、第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为法定继承人。孟某1是孟某的哥哥,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符合遗嘱继承的身份条件,并非遗赠。

一审以被继承人孟某去世时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为由,认为孟某1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涉案遗嘱应按照遗赠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故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涉案遗产归孟某1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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