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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问题举报受理等事项的公告

 longhy2000 2023-07-07 发布于北京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桂环委办发〔20232号),结合工作职能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等有关政策文件,现将我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问题举报受理等事项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责任清单

(一)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节约集约利用,建立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负责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三)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四)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指导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建立健全耕地保护机制。

(六)负责基于土壤污染状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供地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七)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八)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

二、问题举报受理及处理

对我厅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我厅举报。举报材料应载明举报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及举报请求、事实、理由等。

(一)网络。举报人可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的互动交流下的信访举报栏目进行举报。

(二)书信。举报人可将有关举报材料邮寄至南宁市中新路2号,收件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信访办,联系电话:0771-5388035

(三)走访。举报人可携带有关举报材料至南宁市中新路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综合办公大楼。

我厅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分类处理,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对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能转送相关机关、单位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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