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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事项转办情况是否需要告知举报人

 昵称52569135 2018-07-24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于明显不具有事务、地域、级别管辖权的投诉举报事项没有查处的法定职责,该投诉举报不构成行政法意义上的履责申请。但本着对群众负责的态度和合理行政的原则,为避免群众误解,复议机关从回应群众关切、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要求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或者受转办的行政机关将转办和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以便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2017月1月13日,张某等2人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河南省厅)邮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请求河南省厅对郾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行为进行查处。1月22日,河南省厅签收。2月7日,河南省厅作出《关于调查处理土地问题的函》,将张某等2人反映的问题转交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要求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法依规处理,并通过适当方式与申请人进行情况反馈及沟通解释。因未收到任何回复,张某等2人以河南省厅未履行法定查处职责为由向国土资源部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河南省厅就其举报事项履行查处职责。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省土地管理部门管辖下列土地违法案件:(一)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或非法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二)跨市、地行政区域的;(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四)上级交办的”规定,张某等2人请求河南省厅查处郾城区人民政府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行为的申请不属于河南省厅的管辖范围,河南省厅没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已经将申请书转送漯河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但河南省厅作为接到申请书的行政机关,将申请书作转交处理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等2人,对于没有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张某等2人的这一瑕疵,应当予以重视并加以规范完善。据此,复议机关作出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的决定,并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将未予告知的问题予以指正。


考虑到此类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复议机关向河南省厅等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违法查处案件的答复程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争议。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政机关对接到的投诉举报信件如何处理才算履职到位,对于没有查处职责的投诉举报事项,是否需要告知举报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切实履行国土资源违法查处法定职责,促进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接到投诉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先根据举报内容,从地域、事务、级别管辖的角度,判断自身是否具有直接的管辖权。如有明确规定的,应当负责查处。没有明确规定投诉举报事项为本级查处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转交具有直接管辖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同时将转办情况告知举报人。简言之,即按照“有职责,要办理,须告知”“无职责、可转办、须告知”的原则办理。复议机关根据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收到举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最终接受转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转办和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政机关在前期处理阶段的工作量,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防止群众诉求“泥牛入海”, 可以有效避免群众产生行政机关互相推诿或者不作为的误解,从而有效减少行政机关后期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作量,从总体上看,并没有给行政机关增加过多的“负担”。更为重要的是,对群众投诉举报作出回应,是贯彻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


专家点评


本案的意义在于区分了行政活动中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所谓“政治原则”是指那些依据中国政治的一般精神品格而形成的原则,比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负责”等原则;这些原则构成了行政活动中的政治伦理或职业伦理。它们属于“软”原则。而“法律原则”则是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权力运作的原则,它们属于“硬”原则。这些“软”原则虽然不一定会发生法律效力,但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给我们的一个启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过程中,对于“政治原则”的部分,应当积极作为,为群众排忧解难;但是,它的行为不能逾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政治上的积极态度和法律上的严格守法共同构成了现代行政的内在要求,两者不可混淆、不可偏废。


(文章来源: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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