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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矿生:'魔鬼'藏在不起眼处——律师阅卷容易忽略之处有哪些? | 刑辩实战第11期回顾

 行者无疆8c3m05 2023-07-10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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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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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

编者按

2023年7月2日,第11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在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围绕“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这一主题进行研讨交流。

此次培训邀请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玲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陈琦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培训部主任、刑委会副主任贾朝阳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文林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于兴泉律师、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刘峰律师等多位资深刑辩律师共同参与研讨交流。

活动还特别邀请北京大学博士生导师陈永生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史立梅教授担任点评嘉宾。

同时,本期中同“刑辩实战”培训继续通过线上平台进行了同步对外直播,实时在线参会人次近3000人。

刑辩实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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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的主题发言,现整理刊发,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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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通过阅卷发现问题是阅卷的主要功能之一,也是律师阅卷能力的表现。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由于长期受到法官要求抓住重点发表意见的影响,在阅卷时也就养成了重点阅卷的习惯,就是围绕着起诉书指控事实的主要环节进行阅卷。

这种方法固然不错,但是,在强调抓重点的同时,也会形成一种误区,就是会认为重点以外的材料无关紧要,阅卷时就容易被忽略,或者快速浏览一遍就过去了。

实践告诉我们,“魔鬼”就藏在不起眼中,在这些我们平常认为不重要或者不起眼的地方,如果用心阅读思考,就能够发现问题。

这是因为律师认为是重点的部分,办案人员自然也会作为重点慎重对待,在收集证据或制作证据材料时尽量不出错或者尽量不露错,而对于大家都容易忽略的地方,就会马虎对待,这样不可避免地就更容易出现问题。这似乎也是一个规律。

所以律师在阅卷时,除了要学会抓重点以外,也要知道在哪些不起眼、容易被忽略的地方,可能会存在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抓住了这个规律,我们的阅卷能力就能得到提高,通过阅卷发现问题的能力就会越来越强。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以下几个方面,是阅卷中容易被忽略的,恰恰又是能够发现问题的地方


容易忽略办案机关的手续材料



律师阅卷过程中最容易忽略的就是办案机关的手续材料。很多人认为办案机关的办案手续和案件事实没有太大的关系,正是抱着这样的态度,阅卷时大致扫一眼,当然也不会发现什么问题。

其实,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违法、取证是否合法,很多问题就藏在这些办案手续中,辩护律师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主要方法就是依赖于对这些办案手续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办案机关的手续材料很多,包括了初查、立案、搜查、勘验、查封、扣押、拘留、逮捕、指认、辨认等各种办案程序性手续,贯穿刑事侦查的各个环节。有人曾经统计过,仅公安机关内部规定的诉讼文书材料就多达97种,后来还在不断增加。

侦查机关各个环节的办案行为都可能存在问题,从这些办案手续材料中也都有可能发现问题,不同的材料可能隐藏着不同的问题。

比如说,对证人有没有宣读权利义务告知书,这就涉及到取证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这份证言是否有效的问题;到案经过涉及到是否有自首、主动投案问题等等。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大家可以慢慢总结,从中归纳出每一类办案手续材料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规律性问题。

通过审查办案手续核实办案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前提是律师必须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办案机关各环节的办案程序是怎样规定的,违反了这些规定会有哪些后果。否则,即使侦查人员的办案行为存在问题,证据合法性存在问题,律师也难以发现,更难提出意见

容易忽略笔录的眉头和尾部




很多律师比较重视笔录中的正文内容,对于眉头和尾部一般就忽略过去了,实际上,这中间也可能会存在问题。

比如笔录眉头上记载的时间,就可以反映出是否存在夜间审讯或疲劳审讯。将侦查人员的签名进行对比后,也能够知道同一个侦查人员是不是在同时审讯两个嫌疑人,或者实际上只有一名侦查人员在审讯。

笔录的尾部同样也能发现问题,比如当事人是否签名,签名是否正常,如果当事人对笔录内容有意见,很多人会在尾部签字时做文章、做记号,这些非正常的情况能够印证这份笔录存在问题。

容易忽略笔录中有关以前对该问题审问过的线索



在很多案件材料中,律师看到的第一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实际上不是第一次的笔录,办案机关并没有将第一次笔录归入到卷宗材料中。这种情形就意味着可能有问题,第一次笔录可能隐藏着对嫌疑人有利的内容。

比如:笔录中有这样一些说法,“你原来说的和今天说的怎么不一样”,“原来你谈过这个问题,今天你再细说一下”,“我原来向你们说过这个问题”等等。

这些表述方式都意味着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之前谈过这个内容,该次笔录并不是第一次的笔录。

但是,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很少注意这些话语,把这些表述当成了无关紧要的话,忽略了其包含的重要信息。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学会从卷宗材料中发现这些线索。

我们在看录像时也要注意类似情况。

容易忽略笔录中有关主动供述的线索



这样的表述很多,比如:“这个问题是我主动交代的”,“这个问题是我今天主动和你们谈的”,“这个问题是我主动要求找办案人员谈的”,“这个问题是我主动向看守所反映,要和你们谈的”,这样的表达都表明,这次的谈话是当事人主动要谈的,这种表达方式中也隐含着很重要的信息。

从我们的经验来看,这种表达包含着两类信息。第一类信息,表明是当事人主动谈到这个问题的,有可能属于自首或者是主动坦白。

第二类信息表明此前谈过这个问题,但是侦查人员没有记录在案,后来出于某种原因,当事人主动要求见办案人员,才形成了本次的笔录,而这其中隐藏的信息就是这次主动谈话供述可能是因受到了威胁,不得已而为之的。我们在某地办理的案件中,就存在着这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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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忽略笔录内容与问话时间长短的不匹配 



这样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讯问时间很短,笔录内容却很多。按常理,在这段时间内根本不可能问这么多内容,或不可能记录这么多内容。这就意味着这种笔录可能是复制的,或事先写好了让当事人签字的。

还有一种情况相反,就是提讯时间很长,记录内容却很简单,如果时间很长,内容很短,对当事人不利,就意味着笔录可能是受到威胁或者其他因素影响制作的

容易忽略笔录中的问话地点



办案人员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地点,以及对证人进行询问的地点,法律都有明确规定,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该笔录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所以律师在审查笔录内容时,一定要对办案人员问话的地点进行审查。

当然还要结合问话时对嫌疑人采取的是什么措施,是拘留还是传唤,从这些内容中可以审查出办案人员的问话地点是否合法

容易忽略笔录的内容是否完全雷同



嫌疑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都可能存在着雷同的情况。笔录雷同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人的数份笔录内容自我雷同,还有一种情况是不同的人的笔录内容相互雷同。这两种情况都有问题,第二种情况的问题更加严重。

要发现笔录内容是否雷同的问题,仅单一看某一份笔录是很难发现的,必须把同一人的笔录前后对照着看,把不同人关于同一件事情的笔录内容对照着,这样才容易发现笔录内容是否存在着雷同问题

容易忽略查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很多人在阅卷时想不到要看录音录像,有些人也不知道是否有必要看录音录像。这样实际上有很多在录音录像中能够暴露出来的问题就被忽略过去了,使我们的辩护力度也得不到应有的加强。

当然,在某个特定的案件中要不要看录音录像,怎么看录音录像,确实是需要深厚的功底,需要一定的勇气和一定的技巧。作为辩护律师,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训练。

和录音录像的情况一样,很多案件中有一些电子数据、音频、视频等材料,这样的材料也很容易被律师忽略过去,看不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审律师忽略查阅一审庭审笔录



有些律师是从二审才开始接受委托办理案件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多律师注重查阅复制侦查卷宗,甚至更加注重查阅一审律师的辩护意见,但是对一审的庭审笔录往往却忽略过去了。

实际上,一审庭审笔录是对一审审理全过程内容的记录,包括了庭前会议、法庭发问、举证质证以及辩论等内容,不管庭审笔录的内容是简单还是详细,其中都有很多信息值得辩护律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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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 实训 实用

中同“刑辩实战”由杨矿生、赵铭律师领衔的中同刑辩团队发起,旨在延续中同刑辩团队的“传帮带”传统,采用以“实例、实训、实用”的方式,“内训外邀”,对青年刑辩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提升业务技能、提高办案质量,培养“专业化、精细化、团队化”的精英刑辩律师。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自开展以来,先后围绕“如何回应家属咨询委托事宜”“阅卷、摘卷过程中案件对比表的制作”“如何构思辩护观点”“刑辩律师如何与办案机关有效沟通”“刑事案件中书证的有效审查”“如何与中间人有效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家属沟通”“刑辩律师如何与当事人本人沟通”“刑辩律师如何高效阅卷”等刑事辩护中的必备技能、疑难问题,举办了11期专题培训。活动邀请广大刑辩律师、律师协会、刑事法学专家、司法实务人员参加,致力于搭建一个共同联办、多方参与、开放共享的平台,凝结共识,为刑辩事业贡献点滴力量。

中同“刑辩实战”培训得到越来越多关心和热爱刑事辩护的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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