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执行股权案件中股权价值的确定路径

 隐遁B 2023-07-10 发布于广东

Image


长期以来,债权人在执行债务人尤其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持有股权进行评估的过程中一直存在不少疑虑,例如采取何种方式对股权进行评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各种理由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影响股权价值的因素有哪些等。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以下简称《股权执行规定》)与此前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股权执行规定》第十、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股权,可以通过自行变价,也可以通过拍卖。
自行变价需要被执行人主动申请,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这里的“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是指申请参与分配股权变价款和轮候冻结的债权人。
自行变价和拍卖两种方式之间,自行变价相对而言具有效率优势,即程序更简单、股权变现时间更短。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却鲜少见到自行变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是其他已知债权人如何确定、同一被执行人在多地法院被执行或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多地法院之间如何协作?其二,如何能确定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其三,变价后如果受让人无力支付受让款,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如何救济?这些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均给人民法院实施自行变价带来了困难。
因此,大多执行案件都会采取拍卖的方式对股权进行执行。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则应当依照《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的规定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根据《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的规定,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针对股权而言,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常用的是当事人议价和委托评估两种方式。一般来说,人民法院会先组织当事人进行议价,因为议价方式效率较高,且当事人本着解决问题的目的,商议的价格甚至会比评估的高。但是由于股权价值的确定弹性较大,当事人之间本就存在利益冲突,在议价时不容易达成一致。因此,大多数执行股权的案件最后还是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人民法院确定参考价前,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人民法院据此可以要求当事人、有关的案外人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提取。
查明财产的权属、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欠缴税费、质量瑕疵等事项,有时会涉及财会、税务等专业领域,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委托审计、鉴定机构对股权所在公司相关资料、事项进行审计、鉴定。但是,审计和鉴定并不是必须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为不需要的,也可不对股权所在公司进行审计、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建立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按评估专业领域和评估机构的执业范围建立名单分库,在分库下根据行政区划设省、市两级名单子库。因此我们常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涉及资产评估选择评估机构时,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选择。也就是,基层人民法院没有设置评估机构名单库。按照《财产处置参考价规定》的规定,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限期从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在名单分库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名单子库中随机确定三家评估机构以及顺序。如果双方当事人一直要求在同一名单字库中随机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实践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大多都要求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人民法院先向顺序在前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同时将查明的财产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评估机构。就股权评估而言,评估机构可依据人民法院的委托向股权所在公司甚至案外人要求提供用以评估股权价值的财务资料等。此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公司不愿提供的情况,此时则可如前文所述,由人民法院强制提取。
由于公司资产的组成种类繁多,有一些资产需要评估人员进行现场勘验才能对其价值进行较为准确的评估。而现场勘验,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当事人到场,但是当事人不到场的也不会影响勘验的进行,但是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人民法院对评估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评估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选定的评估机构与评估报告上签章的评估机构不服、评估人员执行资格证明与评估报告上书名的人员不符,以及具有其他应当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任评估机构在三日内进行书面说明或者补正的情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五日内,认为评估报告存在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通知评估机构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时移交的材料退回,另行委托下一顺序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异议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交由评估机构作出书面说明,五日内未作说明或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作出的说明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交由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专业技术评审出具的结论认定评估结果或者责令原评估机构予以补正。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评估结果等提出书面异议,此类异议按照前述异议不成立的情况进行处理,且如果同时涉及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该两种情形的,也参照前述异议不成立的情况进行处理。
经过前述程序后,被执行人所持股权的价值即可确定,而后进入拍卖程序。

作者简介

Image

唐瑜琳

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担任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期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擅长处理企业法务工作及各类民商事纠纷。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