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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该如何缴税?

 HAINABAICHIAN 2023-07-10 发布于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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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 3516 字

阅读预计约 9 分钟

作者:壹诺家办

投稿及合作:xiaoyao@caifuguanli.cn



智库导语




2011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首次在法律层面认定了股权代持协议或者委托持股协议的法律效力。因其具有隐秘性和灵活性的特点,股权代持现象在实务中越发常见。

股权代持,说白了就是A委托B对C企业进行出资(如下图所示)。通过股权代持,A可隐匿其投资事实,从而达到一定的商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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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B可以为企业也可以为个人(如下两张图所示)。我们依照市场习惯,将其分为自然人代持和企业代持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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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好处有很多,但是税要怎么缴?该谁来缴税?代持还原的时候需要缴税吗?当地税局是如何认定的呢?这些问题往往会被老板们所忽略。

在实务中,税法层面上的股权代持相关规定尚未明朗,各地税局口径也有所差异。

在本文中,我们将为您分析关于股权代持缴税的相关问题(具体操作您需在考虑搭建代持架构时与当地主管税局进行沟通)。

谁来纳税?


目前,我国现行税法并没有对个人代持股情形下的纳税义务主体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可供参考的政策文件。在实际征管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认定和执法方式,也没有统一的口径。

从税收征管以及法理原则的层面出发,主流上的认定以名义股东作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体。个人代持的情形下,由名义股东承担纳税义务。由于股权登记具有法律公信力,企业代持情形中,纳税义务主体一般也认定为名义股东。

我国对因股权分置改革而形成的股权代持情形做出了特别规定。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上述限售股时,以企业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完税后,将剩余转让款转付给个人时,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方式办理显名手续的,不视为转让限售股,企业作为转让方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代持怎么缴税?


我们将分为3种情形,探讨个人代持(实际股东委托自然人代为持有自己的股份)的税务处理问题。


01
获得分红时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动作:第一步,被投企业将分红分给名义自然人股东;第二步,名义股东按相关规定扣缴个税;第三步,名义股东将税后分红转付给实际股东。

一般来说,模糊点在于第三步发生后,实际股东需不需要再缴纳所得税。若实际股东为自然人,由于两位自然人之间并不构成股权投资关系,实际股东无需再交一次个税;同理,若实际股东为企业,企业对个人也不构成股权投资关系,实际股东无需再交一次所得税。


02
股权转让时

这种情况下也有三个动作:第一步,名义自然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第二步,名义自然人股东完成本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三步,名义股东将税后股权转让收益转付给实际股东。与获得分红时的情况相同,实际股东无需再次缴税。


03
还原代持时

还原代持,也就是名义股东将所代持的股份还原到实际股东名下。

实务中,一般是名义股东所代持的股份按照1/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实际股东。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会不会对名义股东征税,尚未有一致的口径。实务中,一般有如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实质课税原则,还原代持的过程中实际股东没变,所以还原代持并不是真正的股权转让,故因此进行的股权转让名义自然人股东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因此,还原代持而进行的股权转让名义自然人股东,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中规定,就低价转让股权而税务机关不进行核定收入征缴个人所得税的几种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01

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02

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03

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04

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企业代持怎么缴税?


我们将企业代持也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01
获得分红时


这种情况下有三个动作:名义股东收到被投企业的分红、名义股东按相关规定扣缴所得税、名义股东将税后分红转付给实际股东。

若实际股东是自然人,这个时候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间也没有构成投资关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六)、(八)款可知,此时实际股东无需缴纳个税。

若实际股东为企业,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之间也不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的情形。但是也可能会被当地税务机关列入“第(九)款其他收入”,而要求实际股东缴纳所得税。

比如厦门市税局就在2020年明确,实际股东为企业时也需要缴纳所得税。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第七条、第二十六条,分别列明了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据此,厦门税局认为实际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取得基于代持合同关系产生的所得,不属于法定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实际股东为企业,且被税局认定需要缴纳所得税,那么名义股东转付税后分红,是否可以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呢?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明确回应道,不可享受。理由如下:首先,隐名股东(企业)和显名股东(企业)之间并未构成股权投资关系,隐名股东(企业)从显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收入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其次,税法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


02
股权转让时

同获得分红的情形,实际股东为个人时,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无投资关系,无需缴纳个税;实际股东为企业时,原则上来说实际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但也可能会被当地税务机关列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款其他收入”,而要求实际股东缴纳所得税。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上述限售股时,以企业名义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完税后,企业将剩余转让款转付给个人时,个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无需重复交税。


03
还原代持时

该情况和上述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基本一致。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实际股东为自然人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一些特别的情形,具体如下:


01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

02

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

小结


综上所述,股权代持的缴税问题可归纳如下:




1、若名义股东是自然人,那么不论是被投企业分红,还是转让代持股权给第三方,均只需要名义股东按规定缴纳一次个税即可。但在还原代持时,名义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还需与当地主管税局机关进行沟通。

2、若名义股东是企业,在收到被投企业分红时,需由名义股东先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再转付给实际股东。实际股东若为自然人,则无需缴纳个税;实际股东若为企业,则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收入,从而要求实际股东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当实际股东被认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可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收益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股权转让时的税务处理,大致与收到被投企业分红后的税务处理相同。

转让因股权分置改革形成的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实际股东(自然人)无需交个人所得税;在还原代持时,税务处理也同分红时大体一致。只不过我国也有规定实际股东为自然人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一些特别的情形,此处便不再赘述。

近些年,股权代持纠纷常有发生。有些出资人甚至没有签署“委托持股协议”,当代持股权的增值幅度很大时,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大大增加了。

再加上现在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前需要提供完税证明,还原代持的税务风险又大大增加。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确认代持关系的实质,让税务局认定本次股权转让就是代持还原,从而避免纳税,已经是代持各方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此外还建议各位在选择代持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从而降低成本与风险,并且一定要与当地税局进行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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