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公众号“李营营律师团队” 或添加李律师微信交流具体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总结(三) 【编者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就是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规则。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办理的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的经验得出,不当得利纠纷这一诉讼路径往往能成为权利人打击“漏网之鱼”的重要工具,这一诉讼方案不仅能应用在股权投资纠纷、公司权益纠纷中,还可以在商业秘密诉讼之外作为弥补权利人的重要工具。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查询,截至202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不当得利相关案件共计363件,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上述全部案件逐一研究解析后,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述案件中包含的裁判观点基本覆盖此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举证规则分配等问题。因此,我们团队逐一提炼、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陆续编发成文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1 受托方基于委托方向第三方指示付款行为遭受损失,受托方不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收款方返还。 案例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不当得利纠纷上诉案》【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251号】 裁判要旨2 借款方向出借方多支付的款项,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方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2013年6月27日,江正云之子江晓力向陈彩芬尾号为“3203”的账户转入466.2万元。二审中,各方对该466.2万元系属江正云还款不持异议,陈彩芬仅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该部分应另案处理。本院认为,江正云等五原告除与何云根名下尾号为“3892”和“8536”的两个账户发生款项往来,现已查明,因该借款关系另有466.2万元转入了陈彩芬尾号为“3203”的账户。江正云等诉请返还超付款项之不当得利,陈彩芬不能证明其收取款项有法律根据,则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由于当事人的款项往来极为混乱,且陈彩芬收取此款项时与何云根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夫妻关系,二人在收取还款时即未作区分,一审未作区分判令陈彩芬与何云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实际,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要旨3 股东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取得股权,有合法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3:《骆庆五、李浩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123号】 裁判要旨4 被告已就款项取得有合理依据举证,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反驳,否则,对原告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的规定,本案应当对宏奇公司收取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案涉515万元是否有合法根据,以及是否取得不当利益进行审查。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515万元系以转账支票形式由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账户支付至宏奇公司账户,转账用途注明为“往来款”。对于该笔款项取得原因,宏奇公司称系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案涉项目部负责人田勇明用于偿还其向宏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波的借款500万元,并提交了向田勇明转账付款的相应凭证。据此,宏奇公司已初步证明取得案涉款项有合法根据。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虽不认可案涉515万元系其向田勇明支付的工程款,但对田勇明系其公司员工并是“轻工职业技术学院第二项目部”负责人的事实不持异议,对田勇明在该公司领取案涉款项支票的事实亦不持异议。至于田勇明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广厦集团贵州分公司就宏奇公司取得案涉票据具有合法根据的事实未能提出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其要求宏奇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裁判要旨5 不当得利与侵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亦为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案例5:《许捷、都匀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3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许捷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诉请社会事务局返还“工程投标保证金"2000万元及利息,根据许捷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根据该条规定,社会事务局返还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其获有不当利益。按照都匀市人民法院(2016)黔2701刑初187号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案涉账户系黎亚琴伪造社会事务局印章、杨应萍个人名章开立,许捷主张案涉账户系杨应萍本人亲自申请开立缺乏证据证明。案涉账户系黎亚琴为实施犯罪行为开立的非法账户,社会事务局对案涉账户没有管理权,对案涉汇款亦无支配权。虽许捷于2014年12月19日、2015年1月12日通过银行转账向案涉账户汇入2000万元,但杨应萍早在2014年8月7日已被免去社会事务局局长职务,许捷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系按社会事务局要求汇款或社会事务局实际支取了汇款,社会事务局也并没有从中获利。因此,原审判决对许捷要求社会事务局返还不当得利的诉请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许捷关于社会事务局应因杨应萍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而承担案涉汇款返还责任的申请再审主张,亦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不当得利与侵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亦为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本案对许捷返还财产诉请未予支持,许捷可通过刑事追赃或民事损失赔偿等途径依法另寻救济。 裁判要旨6 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对公司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不论公司是否构成不当得利,都与股东无关。 案例6:《乐融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仁宝信息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最高法民终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标的是乐融致新公司与仁宝公司之间的不当得利法律关系。而仁宝公司主张的乐融致新公司因涉案融资协议未生效而应返还的1亿元投资款,系仁宝公司支付给乐融致新公司的款项,收款人并非乐融致新公司的股东;乐融致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其股东则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对公司财产并不享有所有权。故该款项是否因构成不当得利而应予返还,与乐融致新公司的股东无关。因此,乐融致新公司的股东并非共同诉讼当事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乐融致新公司主张应追加其股东作为共同诉讼人加入到本案诉讼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7 对于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原告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也需要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案例7:《郑祥与洪叶珊等不当得利纠纷再审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39号】 裁判要旨8 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的可能性大于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可能性时,认定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8:《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等诉贵州鼎丰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58号】 裁判要旨9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原告应为因被告不当得利行为直接受损的主体。 案例9:《梅艳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人民路支行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268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梅艳是否具有向工行十堰人民路支行直接主张不当得利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本院认为,工行十堰人民路支行基于非债清偿而执行了债务人水电水产公司的财产,受有损失的是水电水产公司,因而有权主张不当得利的是水电水产公司。梅艳直接以工行十堰人民路支行损害了其合法债权利益,获得不当得利而提起诉讼,不符合不当得利基本法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梅艳的起诉并无明显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但是,工行十堰人民路支行将案涉不良资产案涉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又将该项债权转让给宁夏长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梅艳作为最后不良资产案涉债权受让人受让了该债权,可以基于债权转让合同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债务人水利水电公司主张债权。 裁判要旨10 案例10:《南通君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上海钰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返还不当得利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31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君阳公司账户收到讼争689万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君阳公司主张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钰禾公司未完成对票据给付原因欠缺的举证。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取决于君阳公司收到钰禾公司背书转让的汇票有无合法根据。钰禾公司对票据背书的原因作了说明,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说明系虚假的情况下,钰禾公司已完成了对案涉票据给付原因欠缺的举证,作为积极提出抗辩主张的君阳公司,对于案涉汇票款项系施志琴应得的佣金未完成举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关于钰禾公司对案涉票据背书原因的说明,君阳公司提出该说明系编造,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君阳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在君阳公司无相应对价即受让案涉票据的前提下,认定君阳公司取得案涉汇票无法律规定的原因,因而构成不当得利,并无不当。 关于我们 ABOUT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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