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 是指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合同约定 而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权利 确立居住权这项新的用益物权 是为了更好地 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益 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 可若是房子的拥有者 不愿设立居住权 其他人能强迫吗? 案件详情 几年前,原告王某与妻子赵某给女儿王小某买了一套房子A,房屋所有权人是王小某。几年后赵某去世,王某重组了家庭,将其正在居住的房子B卖掉后找到女儿,要求王小某为其设置房子A的居住权。 王小某却觉得王某的目的 不是要房子的居住权 而是要回这套房子 遂一直未同意设立居住权 在王小某拒绝后 王某做了一些极端的事情 包括在自行车上挂着牌子 写着“女儿不孝” 骑到王小某的单位和小区 试图逼迫王小某同意 最终,王某将女儿告上法庭 王某: 我出钱买的房,凭什么不为我设置居住权?买房的时候,我和王小某有过口头约定,房子由我养老居住。 居住权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针对自然人设定的一项权利 需要双方同意 设定居住权应当 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主张的居住权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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