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绝大多数案件,本身原告的胜率就更低些,因为原告立案难、原告的举证责任比被告的更重。而确权类案件,很多又是被告实质不唯一、或者被告很虚化。这种案件,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更重,更像是原告单方打这个官司,类比为没了对手,案件其实对原告变难了,因为这时原告的证据就显得更重要。但恰恰确权类案件,法官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的要求又普遍很高,这又进一步降低了原告的胜率。 举例,A起诉B,要求法院确认某房屋为A所有,并判决B腾退房屋。那么土地及房产类所有权的权属证明、A的出资证明,是最关键的证据。但恰恰很多这种案子,A正是没有这种都没有或缺失其中一项强力证据,才导致的案发,有的话可能事情本身就发生不了。而且这种案子,还极容易发生扯皮的情况。证据本身不足、被告再不认,原告想赢,难。 确权类案件,公家出具的带公章的文件,效力特别高。还有就是出资方面的证据,一定着重收集。最好从源头开始捋,并结合证人证言的这种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