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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恶意投诉”,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隐遁B 2023-07-14 发布于广东

案   例

案情回顾

原告A商贸公司为M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被告曹某为B淘宝店铺的实际经营者。

因A商贸公司在淘宝平台投诉B淘宝店铺售卖假冒的M品牌的商品并提供《鉴定报告》,导致曹某经营的B淘宝店铺遭到淘宝平台处罚,损失惨重。曹某向淘宝平台申诉无果,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淘宝公司撤销处罚并恢复对B淘宝店铺的不良影响,要求A商贸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

因诉讼过程中淘宝公司已经撤销处罚,曹某自愿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定,B淘宝店铺由曹某经营,曹某系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A商贸公司从案外人H公司处受让取得了M注册商标。

一审查明,因A商贸公司投诉导致B淘宝店铺被淘宝平台处罚。本案曹某起诉后,淘宝平台经综合考量撤销了处罚。另查明,案涉B淘宝店铺销售的M品牌商品系C公司从案外人Q公司处购买,Q公司系H公司在转让M注册商标前授权的M品牌商品的经销商,故案涉商品来源渠道正规,系正品。经审查,本案A商贸公司在投诉过程中存在伪造《鉴定报告》的情况。曹某的B淘宝店铺因A商贸公司的投诉遭到淘宝平台的处罚,由此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A商贸公司构成恶意投诉,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A商贸公司的恶意程度、涉案店铺的等级以及被投诉前后的营业额对比、被处罚时长、曹某的合理维权支出等,重点考量因被恶意投诉而导致的店铺被屏蔽及限制参加平台活动而导致的店铺整体营收下降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限制措施取消后恢复店铺之前的搜索排名所需支付的推广成本。一审法院最终酌定A商贸公司的赔偿数额为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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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A商贸公司赔偿曹某经济损失150万元。

A商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A商贸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A商贸公司对二审判决仍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A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


笔者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商贸公司是否构成恶意投诉,经查A商贸公司采用的是购买鉴定方式进行投诉,但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疑点,且未能作出合理解释。A商贸公司作为投诉发起人,未能妥善保管被投诉商品实物,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不利后果。

与此相对,曹某的举证已经形成证据优势,进而采信曹某关于案涉商品为正品的主张并无不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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