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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太去世留下一套房,妹妹、保姆、后辈都说房子是自己的

 山空云静 2023-07-14 发布于河北

孤寡老人去世,留下一套房屋,同父异母的妹妹、原同事的儿子、保姆都说房子是自己的……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这套房屋,到底是留给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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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觉得自己有份

前段时间,上海发生了这样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张老太太年近百岁,终身未育,与妹妹张娟(化名)住在一起,房子是两姐妹共同所有。

妹妹张娟去世后,老太太仍居住在原来的房子里,在保姆卞某的照顾下直至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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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张老太太过世后,留下的房屋的归属竟然成了谜团。多年不联系的同父异母的妹妹、原同事的儿子、照顾多年的保姆,都说房子是自己的,一时冒出了三方不同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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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屋三方说辞

受遗赠人李先生:我出钱又出力,还有遗赠,房子该是我的

张老太同事的儿子李先生拿出一份文件,称是张老太太和其妹妹留下的遗赠,上面还有两位老人的签名、日期。

李先生说,自己和两位老人于2003年约定,以26万元的价格购入这套房屋,而自己已支付13万元。

随即,张老太与妹妹张娟一起立下遗赠,约定房屋产权归李先生所有。在两位老人生前,李先生也时常探望,对她们的日常生活多有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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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妹妹:我们是合法继承人,遗赠效力存疑,房子应是我俩平分。

而张老太太的另外两位同父异母的妹妹张一、张二(化名)就不同意了。

张一、张二认为李先生手里的遗赠效力存疑,理由是,遗赠是张老太太一个人写的,而签名却有两个人,而且张老太太立下遗嘱时,并没有其他见证人在场,这些都不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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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一、张二主张,张老太太只能对其拥有的1/2的房产份额进行分配,至于妹妹张娟名下的1/2产权份额,不能按照遗赠内容的发生效力。

而李先生也没有在张老太太离世后的60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应视为放弃受遗赠。张一、张二作为张老太太的合法继承人,应获得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两人各分得1/2的份额。

双方因此争执不下,李先生随即将张一、张二告上法庭。就在双方准备对簿公堂之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程咬金”保姆:我照顾老太太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何况老太太亲口说房子留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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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张老太太养老送终的保姆卞某则表示,照顾老太太十多年期间,约定的工资款项并没有支付,张老太太只是把工资卡交给自己保管,用于吃喝开销,但卡里的钱并不足以覆盖全部开销。

她尽心尽力照顾老人十多年,日常起居都不敢怠慢,老太太非常喜欢她,在弥留之际留下遗言,要把房子留给自己。

按照法律规定,这属于口头遗嘱,所以卞某要求,获得房屋的相应份额或相应折价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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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有份?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人人都觉得自己应该有份分得房产,谁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那方呢?

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产权归李先生、张一、张二按份共有,其中李先生享有2/3产权份额,张家姐妹分别享有1/6产权份额,两人分别支付保姆卞某补偿款1万元。

法院的判决该如何解读?为此我们采访了中华遗嘱库创办人陈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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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遗赠是否合法有效?

李先生提供的遗赠,是张老太太亲笔书写,并签名、签日期,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至于妹妹张娟,遗嘱内容并不是张娟亲笔书写的,在形式上既不满足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代书遗嘱一人代书、一人见证的要求。

所以该遗赠涉及张老太太处分自己名下份额的部分,是有效的;但张娟的份额不能通过该遗嘱去分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李先生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则视为放弃。



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同父异母的妹妹是否有继承权?


如果遗赠是无效的情况下,两个同父异母的妹妹是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1127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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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妹妹张娟的遗赠,因为不符合法律要求,内容是无效的,所以张娟去世后,她名下1/2的房产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别由张老太太和张一、张二继承,各分得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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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姆声称的口头遗嘱是否有效?保姆照顾老人多年,是否有权继承老人的遗产?


口头遗嘱是无效的。张老太太的口头遗嘱并没有见两名以上的见证人,也不是在危急时刻危急情况下订立的。

虽然保姆照顾老人多年,但保姆也不能够继承老人的遗产,除非老人有遗嘱。因为保姆照顾老人是履职行为,并不是一种亲情行为,只能享有相对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没有权利要求索要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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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了确保遗嘱/遗赠能被顺利执行,还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遗嘱在法律上要求特别严格,虽然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它不一定是有效的遗嘱,反而容易引起纠纷。所以一份专业、规范、权威的遗嘱是遗嘱执行的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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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在现阶段,遗嘱执行难度较大,为保障本人的遗嘱能顺利执行,越来越多人在遗嘱中指定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能更妥善公平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分配,避免其他继承人可能的纷争与不配合,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保障继承人合法继承权的最终实现。

第三,我们更要注重和谐的家教家风建设,重视良好的家风和精神传递。对于子女而言,父母留下真正有价值的东西,并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好的家风,好的家训。


中华遗嘱库已启动专业遗产管理人人才库项目,日前,首个全国性遗产管理人平台已正式上线,并在此基础上打造遗产管理人标准体系、评价体系、考核体系、监督体系,以适应《民法典》出台后人们对遗产管理人服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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