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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标准

 望云1120 2023-07-16 发布于江苏

作者:民一庭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空置房物业费标准

(2022)渝05民终2860号
【裁判要旨】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空置房按全额收取物业服务费,该约定合法有效。业主主张空置房按照半价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因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段某、向某系巴南区某小区业主。段某、向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于2009年3月24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实际履行时对未入住的空置房物业费按半价计收。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9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未入住的空置房物业费按全额交纳。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30日期间,段某、向某以每月半价即349元标准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共计11866元,物业公司认为段某、向某应每月以全价即698元标准交纳物业费,遂提起诉讼请求段某、向某支付差额部分物业费。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2018年12月29日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并加盖各自印章予以确认,对段某、向某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合同中约定了空置房屋物业费全额缴纳,物业公司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有权依据物业合同的约定要求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遂判决段某、向某支付物业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差欠的物业服务费7678元。
【典型意义】
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就空置房的物业费标准常发生争议。业主因未入住,认为未能享受到物业服务,要求按照半价收取虽然有一定的情感合理性,但从法律上缺乏依据。空置房物业费半价收取的有关规定已经取消,物业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进行约定。若合同没有关于空置房物业费半价收取的具体约定的,则应按照合同全额交纳。物业服务主要是对业主的共有物业进行维护、维修、清洁、绿化,并提供安保等服务,物业服务人的成本支出也不因个别业主未入住而减少。故本判决明确业主主张空置房按照半价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因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判决对空置房物业费标准争议作出了明确回应。
【判决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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