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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何适用

 隐遁B 2023-07-17 发布于广东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迅猛发展,这一方面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多问题,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将违背公序良俗作为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可以弥补禁止性规范的不足。
裁判规则
1. 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王女士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为解除非法关系出具的借条,属无效民事行为。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9年8月13日第3版

2. 因偿还赌债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范某诉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相对人将借款用以偿还赌债仍然出借的,违背公序良俗,其目的意思不具有合法性,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为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自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号:(2023)京02民终6887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6月3日

3. 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不构成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该法律关系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周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向相对人给付款项,系请托相对人通过他人为行为人的相关人谋求非法利益,相对人向行为人出具欠款条系在请托事项未办理的情况下,向行为人承诺退还请托款项,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涉嫌违法,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案号:(2022)京0109民初205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9月2日

4. 用于赌博而产生的民间借贷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邱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事先知道相对人借款用于赌博仍然提供借款的,该借贷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案号:(2022)苏0509民初223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8月15日

5. 因不正当两性关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张某某诉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与相对人在借款时为婚外情人关系,违背了社会良俗,该民间借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按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一方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案号:(2021)粤09民终293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2年1月21日

司法观点

一、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条(《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属于不确定概念。民法学说一般采取类型化研究的方式,基于裁判实务中依据公序良俗裁判的典型案件,区别出若干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待决案件事实与其中某一个类型相符,即可判定行为无效。这些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
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
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
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行为类型;
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
6.违反公正竞争行为类型;
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
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同强制性规定一样,公序良俗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对公序良俗的违背也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行政规章或者国家政策转换为公共秩序,并作为裁判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依据,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现实问题,也是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应当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对待。由于公共秩序是具有相当弹性的概念,根据上文提到的八种常见类型,如果有相应的国家政策或行政规章规定,则应当单独参照具体规定的内容或者加上其他的各种因素,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是否违背公共秩序作出认定。为尽量确保认定标准客观公正且便于操作,同时又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和考量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背公共秩序,可以通过正反两方面标准加以把握。其中的正面标准,即属于违背公共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为:

1.从对象上看,意思自治行为应当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2.从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为行为发生时;
3.从主观要件上看,不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4.从客观要件上看,行为后果具有相当的严重性。
其中的反面标准,即不属于违背公共秩序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为:
1.民事主体意思自治行为违反公共秩序的内容属于管理性质;
2.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可通过单方处罚达到规范目的;
3.认定行为无效致使弱者处于更为不利的境地;
4.认定行为无效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严重相悖。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总则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1348页)

二、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理解

法律上的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13条,下同)第6项规定此次修正将“社会公序良俗”改为“公序良俗”,删除“社会”二字,也是与《民法典》的规定相统一。

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者无效,是罗马法以来公认的规范。即人不可通过其法律行为降低为保护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法律的重要性,任何降低此类法律的重要性的行为都是绝对无效的。损害社会利益的合同,例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作为内容的合同,规避课税的合同,危害社会秩序的合同,赌博合同等非法射幸合同,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的合同等,均属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合同。公序良俗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功能。因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作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范的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因公序良俗原则性质上为授权性规定,目的是在遇有损害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得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行为无效。因此,本项规定既是对《民法典》第8条有关公序良俗原则规定的强调,也是《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具体体现。

因民间借贷属民事主体间纯粹的民事交往活动,本身即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加之目前我国社会处于经济、科技高速发展的阶段,如互联网等新型交往工具和交易载体不断冲击着传统的民事交往方式,立法及司法解释难以穷尽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况,也难以预测未来出现的新情况,因此,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循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

当然,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基本原则本身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人民法院据此裁判时应审慎适用,不宜作不合法理的扩张解释和不合逻辑的牵强解释。目前,我国有学者参考国外判例学说,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为10种,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具体为:

1.危害国家公序型,比如以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如本条第3项之情形);
2.危害家庭关系型,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
3.违反道德型,如妓馆之开设、转让合同,对婚外同居人所作遗赠等(亦如实践中出现的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借款的情形);
4.射幸行为型,如赌博、巨奖销售变相赌博等;
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型,比如实践中出现的以家人人身为抵押借贷的情形,过分限制人身自由以换取借款等情形;
6.限制经济自由型,比如利用互相借款扩大资金实力以分割市场、封锁市场的协议;
7.违反公正竞争型;
8.违反消费者保护型;
9.违反劳动者保护型;
10.暴利行为型。

当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中遇到的情况具体属于何种类型,应当视具体情况作出认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36~238页。)

法律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31.【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认定规章是否涉及公序良俗时,要在考察规范对象基础上,兼顾监管强度、交易安全保护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慎重考量,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充分说理。

转自: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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