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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食品的新定义,太管用了!

 washcloth 2023-07-17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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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总局令第78号《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实施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对新《办法》的修改内容,比较多的关注在“拍黄瓜”有了回应。

但是,笔者通过对照通读新旧办法,发现新《办法》亮点诸多,不少变化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食品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监管执法的实际。

总局令第78号对散装食品的定义,应属其一。在此提请大家关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在这个定义的方法上,散装是与食品是否包装、是否定量包装、预先包装相对应的。

这个在逻辑上是周延的,不是预先包装,就是散装,也不会产生混乱。

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出现如何明确定量包装、预先包装的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标准这样的规定,容易产生是否预包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这里的“预先”,是否是指提供给消费者之前的预先包装?是否包括了经营者的包装行为?
还记得一起女子卖150碗熟肉被举报判罚5万案例吗?

买家大量购买自制食品(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涉嫌“三无产品”)后进行10倍索赔的案件引发关注。二审结果出炉,卖家败诉,要退还买家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争议就在于,卖家是否违反了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的定义做了进一步明晰。

按照新《办法》,散装食品是指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

在这此新《办法》定义的方法上,散装不仅仅是与食品是否包装、是否定量包装、预先包装相对应,而且明确了包装的主体是食品生产者,而不是食品经营者。
新《办法》还特别强调,在经营过程中,食品经营者进行的包装,不属于定量包装。
这也就排除了包括餐饮在内的食品经营者。
新《办法》明确将经营者包装的情形排除在外,也就排除了大量的职业索赔人对经营者包装食品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GB7718)的索赔,真是太管用了!
从许可环节看,预包装食品与上述GB7718标准的规定并不一致。食品经营项目中,预包装食品与其他分类(如特殊食品)是交叉的。
从监管和执法环节看,预包装食品侧重于食品标签标注的要求,却不能涵盖GB7718标准所规定的全部预包装食品。
这次修订,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这样,就进一步统一了许可、监管执法中对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分类。
这种变化,也是基层所喜闻乐见的。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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