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各种法规资料尽在法苑 对新《办法》的修改内容,比较多的关注在“拍黄瓜”有了回应。 但是,笔者通过对照通读新旧办法,发现新《办法》亮点诸多,不少变化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食品经营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监管执法的实际。 总局令第78号对散装食品的定义,应属其一。在此提请大家关注。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在这个定义的方法上,散装是与食品是否包装、是否定量包装、预先包装相对应的。 这个在逻辑上是周延的,不是预先包装,就是散装,也不会产生混乱。 但是,在实践中,却会出现如何明确定量包装、预先包装的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适用于两类预包装食品:一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 标准这样的规定,容易产生是否预包装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买家大量购买自制食品(真空包装,但因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涉嫌“三无产品”)后进行10倍索赔的案件引发关注。二审结果出炉,卖家败诉,要退还买家4500元货款并给予10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争议就在于,卖家是否违反了关于散装食品在包装上标识相关信息的强制性规定,案涉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对散装食品的定义做了进一步明晰。 按照新《办法》,散装食品是指在经营过程中无食品生产者预先制作的定量包装或者容器、需要称重或者计件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以及称重或者计件后添加包装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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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washcloth > 《2022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