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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拆迁过程中遭遇断水断电,如何维权?

 隐遁B 2023-07-18 发布于广东

当事人

程xx、高xx等人

代理律师

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韩雷永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介绍

程xx等人系山东省临沂市xx县某村村民,2018年10月该县人民政府将他们所在村的房屋全部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因补偿较低,部分村民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该村程xx、高xx等村民经邻村村民介绍了解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联系了万典团队冯凯律、韩雷永两位律师,两位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了解到,2019年5月24日xx县发展和改革局向县供电公司下发(沂发改【2019】xx号)《关于对xx村棚户区拆除区域停止供电的通知》(以下称“停止供电通知”),该通知明确“请xx县供电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前对xx村进行停电”,时至夏日炎炎,停电问题严重影响村民基本的生活。

程xx等人向临沂市xx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停止供电通知,并及时恢复供电。

2019年10月28日收到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政复字[2019]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停止供电通知为内部告知行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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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恢复供电,2019年11月05日,程x等人在万典律师协助下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意见

万典律师认为:

一、涉案《停止供电通知》并非属于内部工作安排或者内部告知行为。

xx县发改委是行政机关,县供电公司是国有企业,两者之间并非上下级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二者之间属于监督、指导关系,涉案《停止供电通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部行为,复议决定认定事实错误。

二、涉案《停止供电通知》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影响,与原告有明显的利害关系,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该《停止供电通知》行为要求xx县供电公司对原告所在村进行停电以便整改,没有明确整改期限以及整改方式,没有法律依据,事实上,在房屋进行拆除时,才存在用电安全问题,而且该区域内房屋两个月基本拆除完成,并非一直存在触电危险的情况,在此情况下,xx县供电公司以该《停止供电通知》为由仍然不给当事人等人供电,可见该《停止供电通知》导致当事人无法用电,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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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提起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2019年5月24日xx县发改委以“为保障人身安全,防止拆除区域内发生触电事故”为由,作出《停止供电通知》行为要求xx县供电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前对当事人所在村进行停电,时至今日始终没有恢复供电,该《停止供电通知》行为虽然是以通知的方式向县供电公司作出,实质上为当事人设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该《停止供电通知》行为剥夺了当事人享有使用电的权利,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的影响,该通知行为与当事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就涉案《停止供电通知》提起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

四、xx县发改委作出涉案《停止供电通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未依法进行审查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

xx县发改委违法作出涉案《停止供电通知》,剥夺当事人使用生活用电的权利,该《停止供电通知》明显违法或不当,应依法予以撤销或纠正。

五、国家控制着电力资源,原告只能通过供电公司取电,如果原告擅自接电,可能会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对掌握权力的政府机关,老百姓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自2019年5月至今日,xx村内包括当事人在内近100个家庭,300多人一直生活在没有电的环境中,夏天高温天气家里没有电,当事人等人生活陷入困境,发改委并未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原告基本的用电需求,该《停止供电通知》行为明显违反了法治社会、法治中国的建设。

综上,复议决定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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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的审理重点是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xx县发展和改革局通过行政命令并以通知的形式责令供电公司对原告房屋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改变了原告与供电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原告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该通知行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

被告以该通知行为系内部告知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为由,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x复字【2019】56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被告xx县人民政府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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