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某等六人均系x市x县x镇x村村民。原告自述在2019年3月的另案审理中得知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9日作出了《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x镇2018年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故以x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日向被告x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要求撤销x县人民政府作出的《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x镇2018年异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2019年11月5日,被告x市人民政府签收了原告邮寄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但未依法作出处理。2020年1月15日,原告高某某等六人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观点 原告系x省x县x镇x村村民,原告所承包土地在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18-2019年全县城北移民集中安置点范围内。2018年11月25日,x县x镇x村民委员会协同该集中安置点项目其他相关征收部门在并未与原告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行将单方面确定的征地补偿款打入了原告的银行账户,在这之后强推了原告所承包的土地。 在x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第三人x县x镇x村民委员会辩解说其征收土地的工作依据是x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19日作出的《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x镇2018年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x县人民政府上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经原告查询,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签收后至今,未对原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被告观点 2019年4月机构改革后,市政府行政复议职能转入司法局,成立行政复议与应诉科。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9年11月3日向x市人民政府以快递方式寄送了复议申请书,从原告的快递单可以看出,收件人为市长王立伟,但作为具体承担复议与应诉职能的市司法局截至目前并未收到。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行政复议权利,2020年4月29日答辩人在收到行政起诉状以后,第一时间与原告取得联系,就行政复议受理事项进行沟通,答辩人建议原告将复议申请书直接寄送到市司法局,但当事人表示需要与律师商议并未同意。后又几次尝试与律师联系,均无人接听。综合上述事实与理由,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明显不存在。 四、庭审意见 被告x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对该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虽经机构改革,政府行政复议和应诉职能划归司法局,但x市司法局未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成为抗辩理由。因此,原告高某某等六人要求被告x市人民政府对其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法院判决 责令被告x市人民政府审查原告于2019年11月3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关决定。 【相关素材】#拆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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