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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领域规划方面相对集中部分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浅析

 泰定楼主 2023-07-19 发布于甘肃
城市管理领域规划方面相对集中部分
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浅析
李辉
近期,在康县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行动中,因拆旧治乱,涉及到城市管理领域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问题,尤其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执法主体的问题,比如城市综合执法和规划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就执法主体方面存在的争执,甚至出现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因该问题相互推诿,久拖不决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给顾问单位提供精准的咨询意见,我们对相关问题做一个简单的梳理,期望对工作的整体推进有所裨益。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适用。
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含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施行,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发〔2002〕17号2002822由国务院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2012年1月1日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酒泉等7市州部分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甘政函〔2014〕113号 2014年9月5日下发。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渊源。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处罚法》,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尽管《处罚法》已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但尚未生效,目前修订前《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仍然有效。
2021年7月15日修订的《处罚法》生效后,不会影响生效前依据原来第十六条规定所做行政法规的效力。原第十六条规定在修订后体现在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中(第二款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第三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修订的《处罚法》生效后,省级人民政府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较修订前拥有更大的自主决定权。
2012年1月1日施行的《强制法》第十七条第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是说,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对与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也一并实行相对集中。
根据以上规定,2021年7月15日前,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把本来属于某一行政主体的权力交由其他行政主体行使,本质上是对执法主体的调整,通过这一授权直接改变了原法律规定的主体,所以新的取得了执法权能的主体,所获得的权力是法律上直接获得的权力,而非行使其他机关的权力,是典型的授权执法,而非委托执法2021年7月15日,修订的《处罚法》生效后,相关规定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的依据。
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依据,首先是基于国务院的《决定》;其次是基于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批复》。
《决定》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批复》第一条明确包括康县在内的24个县(区)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规定的政府工作部门编制限额内整合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批复》第三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第(二)项明确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上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明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内的七项行政处罚权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县级政府所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有关县政府对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内容、范围作调整变化的,须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同时取得相应的执法主体资格,可以实施与上述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原有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批复》第条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对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管理相对人可按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结论。
综合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省政府《批复》列明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规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集中行使
五、建议。
 县委、政府对省政府《批复》列明的应当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独立集中行使的七项行政处罚权及相应强制措施应当逐项清理,明确执法主体,并要求原有关机关不再行使。否则原有关机关所做行政处罚及相应强制措施会因主体不合法被确认无效,在行政诉讼中面临败诉风险。
               2021324夜,泰定楼主于燕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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