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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恩海‖卑微到尘埃里的律师

 汤康康律师 2023-07-19 发布于安徽

这是 校园桥畔 的第145篇文章

正文共2528

据报道,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近日对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马律师刑事拘留。经初步查明,马律师于202331日受托代理了一起民事案件。因多种原因,案件迟迟未能取得进展,为搪塞当事人,伪造了一份商州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并将伪造的传票通过微信转发给了当事人,当事人持手机微信内的传票到法院询问案件情况时,被法院工作人员认定该传票系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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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截图来源于微信公众号“烟雨法明”《律师,不能光向当事人讲法律规定,还要告诉他们司法现实》,微信公众号“商州公安”已删除该报道。

这一报道很容易与1月份蒋律师袭击深圳龙岗区法院工作人员的事件产生联系。据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称:“2022年末,深圳龙岗区法院因立案压力过大,就新立案件采取了同意先进行诉前保全,于202311日后再行立案的方式。鉴于此,蒋律师已联系保险公司并通知当事人交纳了保险费,于20221227日前往龙岗法院做诉前保全,但被告知执行法官全部感染新冠无法办理,需元旦后办理。元旦后,法院政策再次发生了变化,要求先立案,交诉讼费后申请财产保全。目前猜测是这个原因导致蒋律师情绪失控。”

两则新闻的主角都是民事律师与法院,缘由亦不言自明,民事诉讼中的“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尖锐,即便法院开足马力,也难以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期间规定,而律师又面临着当事人的压力,一旦处理不好,即会爆发各种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冲突。

马律师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需综合考虑本案基本事实,需要指出的是,上海地区的构罪标准是三件以上,只有在下列情形下,伪造、变造、买卖一件以上的才构成犯罪:(1)曾因上述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上述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的;(3)伪造、变造、买卖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用作违法犯罪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规定能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的规定有效衔接,值得商州警方参考。

马律师能不能避免这一局面?

案件,对律师而言,越多越好,所以有“最想去法院的是律师”这一说法;对法官而言,是工作,“摸鱼”是人的天性,总是希望越少越好;对当事人而言,那是“天塌下来了”,即便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在没有拿到最终判决书之前,一切都有可能发生,没有人愿意长期生活在没有预期的生活中,因此聘请律师成了绝大多数当事人的选择。

当事人对律师这一偶然成为自己人生中的“同行伴侣”,感情是复杂的,有期待,有督促,有激励,有退让,两者如何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是影响案件最终走势的重要变量。对律师而言,当事人不仅是“钱袋子”,还是麻烦的源头,需要警惕的伙伴,所以才有“当事人,当时是人,事后不是人”的说法,总之,律师与当事人、法院的追求目标并不完全一致,这就导致律师不得不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周旋,以平衡各方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马律师出此下策应该是当事人给了其难以抗拒的压力,如何缓解这一压力是青年律师必须思考的重大课题。

人与人的交往,最重要的是“真诚”,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帝王条款的重要原因。为避免陷入马律师面临的类似局面,在接案时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就应当向当事人做详细的诉讼流程阐明,强调案件的走势,无论是诉讼期间还是最终结果,均不由律师把控,律师的职责就是陪伴当事人走完人生中的这一段旅程,律师只不过是桥的栏杆,而非过河的桥,这一释明有可能会导致部分案源的流失,但考虑到日后可能面临的类似马律师的境地,“两害相权取其轻”,律师在从业过程中,必须就此作出选择。

马律师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面临如此严厉的处罚吗?

大多数人或许认为,马律师本身从事律师行业,其应该熟悉法律内容,因此,推断其应当知道一旦案发会面临何种处罚。笔者认为,这或许是对律师行业的误解。

笔者无从得知马律师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从报道可知,马律师今年31岁,一般而言,22岁大学毕业,25岁研究生毕业,初步估计其执业年限在58年之间,正处于律师发展的关键时期。考虑到律师的经济来源完全是“靠天吃饭”,刑事辩护专业化对这一阶段的律师而言,是奢侈品,因此,大多数的律师仍然是“万金油式”律师——有什么案件,研究什么样的法律,难以从宏观上把握某一具体法律,兼之大多数律师对刑事辩护存在畏难情绪,因此,绝大多数律师其实并不清晰我国现阶段刑法理论、刑事司法的基本走向。正如同媒体报道后,大多数律师的分析一样,马律师的行为只是给予行政处罚即可,并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马律师或许当时也存有类似想法。但我国刑事诉讼的特征在于刑事诉讼的发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机关的认识,而侦查机关的角色定位决定了“总有一款适合你”,只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刑事诉讼的进程基本很难由某个具体的个人把控,由此在刑事辩护中存在“黄金救援期”的说法。

其实从现阶段的刑事司法看,律师的刑事风险,主要来在于民事律师而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因为天然存有警惕心理,在与当事人、司法机关沟通时,会自觉把握分寸,而民事诉讼律师,因欠缺这一认知,很容易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做了不应该做的事情。笔者相信,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无论遭受了当事人或者家属的何种压力,也不可能伪造一份取保候审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

综览近期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律师的刑事风险,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类犯罪,而是无所不包,如行贿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甚至还与当事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这些变化,长期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不需要特别关注,其实,更值得关注的是民事诉讼律师。

笔者一向主张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应强调天理国法人情的统一,“三个效果”的统一,马律师在这一事件中,确实是做错了——即便法律没有规定,该行为也与传统道德观念格格不入——但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综合考虑前述民事律师面临的司法环境等诸多因素。笔者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秉承“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能给予马律师继续执业的机会,笔者相信,“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其在日后的执业过程中,必将坚守职业道德,并会告诫身边人严格遵守法律,如此,或许真能实现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

卑微到尘埃里,开不出花!

一刑法教书匠、刑辩律师的自留地

明知道真理无穷,进一寸有一寸的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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