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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提升乏力!谁之过?

 书中淘乐 2023-07-19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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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的认知程度,决定了这家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上限'这是前些天,一位在国内新能源龙头企业担任资深安全经理的朋友发出的感慨。

自笔者开始走上安全生产管理这条道,耳畔就时常响起“全面提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的口号。但十余年过去了,有关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的用词,仍频繁出现在一些事故调查报告,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通报之中。

当然,那些感觉日常工作得不到主要负责人强有力支持、根本无法构建“从上而下”有感领导式管理机制的安全人,也侧面说明当下仍有大量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是不足的。

因为,若是其安全意识高,也不至于让安全人道“苦水”。

于是,这让人不得不去思考,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提升乏力,到底是谁之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安全意识是指对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认知和警觉程度,具体表现是否将安全工作真正放在了第一的位置上。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且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虽然各地政府认真组织开展了相关的取证培训,而作为“应试教育”的“过来人”,主要负责人可以通过死记硬背、刷题,甚至在那些考试监管不严、防作弊手段不多的年代,可以安排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代考顺利取证。

但这一切,只是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检验,只是让其知道了合法合规的重要性以及事故后果的严重性,只是让少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打心底认为安全工作关乎身家性命,而更多的人是考试取证结束,将证件放置安全部门的档案盒中,然后一切照旧。

一个安全意识高的主要负责人,会给自己增加很多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事儿。比如带头宣贯和践行安全理念、带头学习和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带头制定和实施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带头开展行为安全审核、带头讲授安全课、带头开展安全风险识别和隐患治理,以及带头开展安全经验分享活动等。

那么这些可以体现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高的事,有多少监管部门会去关注呢?虽然这些事儿大多并没有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范畴,但是否又可以考虑在取证培训或其他事故案例专题会之中,安排一些安全标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去分享自己在安全工作上的有感领导经验呢?

因为,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

如此这般,或许参加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学习完毕,返回自己的企业后,说不定就会拉着安全管理人员的手说道:要不咱们也这样干?

这样的做法,可能比单纯的讲法规、讲事故,以及期望安全管理人员去提升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的方法要好得多!

最后,回到最初的问题。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提升乏力是谁之过?

是把安全知识培训视为“应试教育”的人之过;

是认为不会产生直接经济效益,需要花费时间去开展相关工作的人之过;

是注重讲法规、讲事故,而忽略发挥标杆企业作用的人之过;

是忽视主要负责人带头作用的人之过。

我们需要更多的安全标杆企业,不是杜邦,也不是GE,而是大量融合了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的本土企业只有本土企业才可以让众多企业主觉得

那些不是“舶来品”,它们离我并不远,而我是可以做到的!

当我们的本土安全标杆越来越多,随着标杆内安全人才的流动。所有那些曾经我们认为“高大上”的先进管理工具,都可能成为企业的标配,否则这个企业就会被社会的发展所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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