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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与原单位存在劳动争议,不属于隐瞒欺诈

 东山高山图书馆 2023-07-19 发布于四川

郝云峰律师

一线劳动法实战派律师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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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染晴律师

法律硕士

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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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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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披露与原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存在隐瞒、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未获法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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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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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违反用人单位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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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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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9日,北京水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滴公司与房某建立劳动关系。

2021年2月26日,水滴公司以欺诈为由房某解除劳动合同。

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委裁决支持了的仲裁请求。水滴公司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诉称:应聘时告知其在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近三年的工作经历,有大型项目管理经验,后经核实实际工作时间仅为11个月,在长达21个月的时间内处于待岗状态,未实际提供劳动并且与上一家单位一直处在劳动争议中,房故意隐瞒工作经历,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行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辨称:我交给公司的材料都是按照公司入职材料提交的,都是真实的,不存在欺诈,公司与我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我的所有劳动争议裁决书均在网上公示,我方不存在隐瞒情形,我涉及的其他诉讼都属于公司应当知晓的范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以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为准,我的社保和离职证明均可以证明我的工作时间,不存在虚假情形。我入职前经过两轮面试和一轮背调,公司知道我的工作经历,我从未受过公司处罚,绩效优秀,试用期结束后正常转正,我符合工作条件。如果因为之前有劳动争议而说我不符合用工条件,涉嫌用工歧视,况且公司现在都无法拿出具体的聘用标准佐证。双方存在劳动争议是由公司违法待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我方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正当权益无可厚非。我并未作出使公司丧失信任基础的事情,反而是公司违法解除行为给我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因合法维权双方丧失信任基础,与立法相违背,也不符合社会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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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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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水滴公司主张房在入职前面试阶段,谎称自己在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有两年的工作经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在简历中陈述的其与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期间属实,虽存在另案劳动争议,但根据生效判决,其在公司待岗并非房责任,水滴公司未向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房存在隐瞒、欺骗等相应情形。

第二,水滴公司主张房在职期间,多次遭到合作业务方投诉,工作上与同事间配合程度不高、主动性不强,未能遵守劳动纪律与职业道德,不能胜任现阶段工作。其就该主张提交的证据均系内部文件,缺少房签字,房亦不予认可,法院难以采信,即水滴公司未向法院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房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第三,水滴公司主张房工作及思想上不符合水滴公司价值观中“协同增效”、“正直诚信”、“用户第一”的相关部分,其该主张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事由,且其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水滴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属违法解除,房某要求继续履行与水滴公司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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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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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认定劳动者存在欺诈行为呢?

首先,劳动者入职提供虚假工作经历行为从上述案例看,房某确实曾任职于阿里健康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并写在简历之中,并无欺诈行为。水滴公司称房某隐瞒自2017年1月起被公司待岗并发生劳动争议直至2018年11月工作经历。但经法院查看生效判决,房某公司待岗并非因为责任故房某行为不算提供虚假工作经历,也不构成严重欺骗水滴公司,误导水滴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但如果劳动者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误导用人单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会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其次,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否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例如提供内部文件应当有劳动者确认,如果没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单方制作不予采信。

最后,劳动者工作及思想上不符合用人单位价值观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当合法事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该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否则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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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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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四十八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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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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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6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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