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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行政诉讼的二审审理方式

 神州国土 2023-07-20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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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和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规定。

本条对原法第59条作了修改。原法第59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在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地方和专家学者认为,对上诉案件实行书面审理,违背了司法公开原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都应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下才不开庭审理。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更好地体现司法公开原则,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本次修改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制度,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特殊情况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关于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状及案卷材料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论是开庭审理,还是不开庭审理,都必须组成合议庭,不能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与第一审程序不同,第二审程序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不能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应当为三人以上单数。

公开审判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一项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应当实行公开审判。开庭审理是公开审判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涉及事实问题的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都应当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让当事人充分质证辩论,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从而体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确保行政案件的审判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案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对于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上诉案件,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请求和理由明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一致,纠纷比较清楚,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这样规定,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既可以避免当事人往返奔波,也可以节省办案时间,对于及时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办案效率都是有益的。但是,如果当事人上诉时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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