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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索要抚养孙子7年的63万“带孙费”,法院的判决让人意外

 阿澜闲语 2023-07-20 发布于四川

新疆昌吉,一位老人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自己帮忙抚养了孙子7年,要求他们支付这期间产生的63万“带孙费”。

法院经调查,依法支持其儿子儿媳向她支付10万元“带孙费”。

张奶奶已经抚养孙子7年了,这7年里她痛并快乐着,带着自己的小孙孙张小。

张奶奶的儿子张君,2011年和妻子李芳结婚,同年生下儿子,取名张小。

2014年张君和李芳一起去外地打工。两人在外面拼搏,没有增进感情,反而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有了矛盾,常常吵架。

张君于是决定回新疆工作,独自一人把儿子也带回了新疆。张君平时上班的时候,就是由母亲照顾张小。

而李芳则一直留在外地,继续打工。

这样的状态持续了7年,直到2021年张君和李芳决定离婚,关于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两人也没有达成一致。

张奶奶辛辛苦苦地带了7年孙子,全是自己省吃俭用,用养老金给孙子用的。

比如交学杂费,比如平时的吃穿住行,有时候还有个头疼脑热的,需要看个病、拿个药,还有孙子的兴趣班,营养品等等,都是张奶奶花的钱。

7年来,张奶奶也找儿子张君、儿媳李芳索要过在孙子身上的花费。可是两人都觉得奶奶带孙孙,天经地义。

孙子和奶奶在一起,也给奶奶带来了很多欢乐。张奶奶还索要照看费用,儿子和儿媳都觉得这也太不近人情了。

张奶奶多次索要,儿子儿媳都不予理睬。张奶奶终于忍无可忍,一纸诉状把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她要求法院判决,儿子儿媳返还这7年来孙子的各种费用共计63万余元。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张奶奶长期帮助张君照顾张小,是对儿子出于亲情上的帮助,但并不是法定的义务。

《民法典》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张奶奶向儿子儿媳索要抚养孙子的费用,这种行为是完全合理合法,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奶奶还需要拿出实际有效的证据,证明这7年来为孙子张小花费了63万元。

遗憾的是,张奶奶并没法拿出具体证据。这也是人之常情,如果没有记账的习惯,谁会专门把这些记录保存下来,留着来告儿子儿媳呢。

虽然张奶奶拿不出有效证据,但是她照看了孙子7年,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张奶奶也必然会在这7年里产生相应的花费。

法院根据昌吉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张家的生活状况,最后酌情判决张君和李芳应当向张奶奶支付抚养费10万元,两人各支付5万元。

@阿澜闲语  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年轻人不好好工作,在家里啃老。

结婚生了孩子后,就把孩子丢给父母,让父母照看抚养,觉得父母帮忙管孙孙是天经地义的。

这又成了新型的花式啃老。还美其名曰说老人有小孩的陪伴会更开心,不孤独。

长辈帮助照看抚养孙辈,那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情,并不是必须的义务,更有权向孙辈的父母索要抚养费,而不是无休止的垫付、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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