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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嫖娼”逃单15次,是否构成“强奸罪”?

 阿澜闲语 2023-07-20 发布于四川

男子“嫖娼”逃单15次,是否构成“强奸罪”?

近日,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刑警大队协同辖区公安机关在江南西路一家酒店旅店拉开了一次打击卖淫嫖娼的严峻反扫黑除恶行动。经过多日的布控,当晚共抓获了4名涉嫌卖淫嫖娼嫌疑人。而最惊人的是,其中一名男子竟然在“嫖娼”过程中逃单已达15次之多!

据了解,该男子姓张,今年32岁,是一名外地来渝务工人员。他经常在网上寻找卖淫女子,并约定在酒店见面。然而,在发生性关系后,他总是以各种借口逃避付款,有时甚至直接跑掉。据警方调查,他从去年12月至今,已经在重庆市内多个区域实施了15起类似的逃单行为。

对于张某的行为,有些人认为他只是欠了钱,并没有侵犯卖淫女子的人身权利,因此不构成强奸罪。但也有些人认为他利用卖淫女子的弱势地位,强行与她们发生性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实际上是对她们的身体和财产进行了双重侵害,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那么,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为强奸罪”。从这个定义来看,强奸罪的主要要素是“强行”和“性关系”。而“强行”一词并没有具体限定其形式和程度,只要是违背对方意愿的方式都可以认定为“强行”。因此,在本案中,张某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但他利用卖淫女子的身份和处境,诱骗她们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不支付约定的费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强行”的方式。

而且,在法律上,并不因为卖淫女子从事非法职业就剥夺了她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强奸罪,并应当依法惩处。

当然,在具体审理本案时,还需要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比如张某是否有自首、悔罪等情节,以及卖淫女子是否有主动提出索赔等要求。这些都会影响到张某最终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但无论如何,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上,我们都应该尊重每一个人的人格和尊严,不论其身份和职业如何。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反思,从而减少类似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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