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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这构成强奸吗?

 天助我顺 2019-11-02

目前《刑法》规定来看,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规定,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只能是妇女,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受害对象,所以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强奸罪。所以,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强奸罪定罪量刑。

当然,不构成强奸罪,并不代表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是刑法猥亵罪规定,从上述规定来看,猥亵对象则不仅限于妇女。按照文义解释来说,猥亵罪的威胁对象是他人,他人自然包括男性及女性。所以,女子胁迫男子发生性关系将有可能涉嫌猥亵罪。

之前刑法规定的猥亵罪也就仅限于妇女和儿童,鉴于男性遭受性侵犯案件的增多,所以修改规定,将其纳入猥亵罪以保护广大男性权益。但这样的现象毕竟较少,所以立法者也并未将此行为纳入强奸罪。随着案件的增加以及观点的变化,也不排除未来立法会扩大强奸罪的受害对象,将男性的权益也作为强奸罪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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