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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女人猥亵男人”,五年前无法定罪,如今却会牢底坐穿

 邹玉杰律师 2021-03-08

01 

2013年2月28日,一条“威猛的女子,大街上'强奸’男子”的微博走红网络。

这位猛女,估计是酒喝的有点大,竟然将路边一过路男子直接推倒,然后脱掉双方裤子,猛的坐了上去。男子反抗了一阵后,只得无奈的屈服,任由猛女摆布。

这个画面持续了十几分钟,女子强暴男子后,脸红红、晃悠悠地提上裤子,之后若无其事的从容离开。

这是现实中真实发生的一件事,路边男子实实在在的被“强奸”了,当街被动的和人发生了性关系,而对方却是一个从不认识,更不存在感情的女人。

如果躺在下面的是女人,这件事毫无疑问,应该属于强奸罪,而且情节极其恶劣,应该从重处罚。

但是,却正好相反,被“强奸”的竟然是个男的,

而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竟然没有法条可以帮助法院追究这个猛女的刑事责任。

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违背成年男性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是否可以追究强奸罪,并没有法律规定。因为,强奸罪的对象只能是女性

所以,最后的结果,估计也就是不了了之。

02 

《刑法》第236条是这样规定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据此可知,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不管是成年女性,还是幼女。

但是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实践中并不鲜见,本案只是冰山一角而已。

光天化日、朗朗乾坤,竟然当街“强奸”他人,一个男人都不一定干不出来的事情,一个弱女子竟然堂而皇之的干了,干完还很若无其事。

是不是林子太大了?

这种有伤风化之事,多数男性犯罪嫌疑人都是偷偷摸摸的干,即便那样,也必须严厉惩罚,追究他们“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因为有法律明确规定。

可是,翻遍当时的刑法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找不到合适的法条作为依据,来追究女性的法律责任。

因为刑法有一个重要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即便有看着及其恶劣的行为,也不能给她定罪。

看来,想追究这个“猛女”强奸罪是没有可能了。

有没有其他的罪名,可以用一用呢?

我们再来看一看当时的《刑法》(1997年版)里关于“强制猥亵罪”的规定——

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条清楚表明,该罪名的被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或者儿童(男童、女童),绝对不可能是男性。

可见,1997年创立《刑法》时,并没有考虑到男性被性侵犯的可能性,或者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小,又或者觉得男性的性资源并不稀缺,不值得刑法保护。

可能谁也没想到,世界变化太快,不到20年的时间,人们竟然开放到可以当街“强奸”男人。

03 

这并不奇怪,实际上,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落后于时代的,法律一旦颁布出来,就已经落后了。

因为大多数法律都是为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而不可能去规范一些设想中的问题。

如今,出现了这种之前从未见过的奇葩事件,法律肯定会及时跟上的,国家会有针对性的修正法律,以纠正一些错误,进而规范人民大众的行为。

2015年,男性们的福音终于出现。

2015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对猥亵罪的保护对象进行了修改扩大,将原条文中的(妇女)修改为了(他人),犯罪对象就不再局限于女性和儿童,从那以后,猥亵成年男性也构成猥亵犯罪。

看一下,男人保护自己的利器——

法律依据:《刑法》(2015年版)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也侧面印证了汉字的美丽所在,仅仅修改了两个字,从“妇女”改成“他人”,就实现了对成年男性的保护。

一字千金啊。

04 

从法律数据库里,肯定检索不到女性猥亵男性的真实案例,因为这些案例基本上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根据法律规定,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判决书,一般不会上传至网上。

但是,从网上可以检索到不少男性猥亵男性的具体案例。

比如潍坊的这个案例:

2018年10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在昌乐县**路**道**路南侧,将醉酒男子李某某拖至其驾驶的轿车内,后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号黑色大众朗逸轿车将李某某拉至昌乐县英才花园小区西北角处一过道内,被告人刘某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刺激,趁李某某醉酒后不能反抗之机,采取用手脱该男子裤子,……的方式,在车内对该男子实施猥亵。

……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05 

目前来看,尽管针对女性“强奸”男性的法律规定,尚未得到落实,不过现在将“猥亵罪”受害者扩大到男性,就给社会发放了一个信号——不久的将来,在强奸罪方面也会实现人人平等,男女都有可能成为施暴方,也都有资格成为受害人。

拭目以待吧……

最后,继续请您帮忙——

作者:邹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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