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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法评|劣迹艺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规避风险的法律分析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3-07-20 发布于北京

劣迹艺人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以及如何规避风险的法律分析

作者/ 张剑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前言

在娱乐圈、影视行业,明星艺人是宝贵的资源,君且看每日的微博热搜。但同时,部分艺人负面新闻不断,以最近火爆的歌手蔡某某事件为例,劣迹艺人遭到了社会公众的反感和谴责,甚至行业组织公开向品牌方、经纪公司、MCN机构发文进行风险提示。

明星艺人负面消息的曝光有突发性、传播性,影视剧、综艺活动以及广告等商业演出又需要艺人来“露脸”完成。正因为这些特征,往往导致负面消息对前期投入成本巨大的影视剧制作、上映、播出造成毁灭性的打击,也会对艺人代言的品牌造成损失。

劣迹艺人的某些行为可以通过危机公关来处理,挽救损失。但是有一些事情涉及到违法犯罪,诸如吸毒、嫖娼、偷税漏税、学历造假等;有一些事情严重影响到社会的公序良俗,比如婚内出轨,代孕且弃养婴儿,发表损害国家利益、伤害民族感情的言论等。这些事情触犯到底线,无法通过公关来消弭损失。

2014年,“黄海波事件”、“柯震东事件”相继曝光后,当年的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明确,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有线电视网络公司以及电影院线等机构,不得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这就是所谓的广电总局“禁劣令”

影视剧是集体劳动的工业产品,但因为劣迹艺人而封杀全部作品的“连坐”规定,也让相关方损失惨重。影视公司、广告公司、投资人作为受损失方,应该如何维权?是否可以向劣迹艺人索赔?

提请注意的是,劣迹艺人与公司的纠纷,涉及商业秘密,故而有很多未公开审理,有很多约定仲裁,也有很多私下协商解决,所以笔者只能通过公开的官方资料,来进行严谨的逻辑、法律分析。

一、广告公司

以黄海波案为例,黄海波在与海清演完《媳妇的美好时代》这部热播剧之后,代言了南极人品牌。随后黄海波新接了导演张猛的电影《胜利》,成为男一号。

2013年4月14日,南极人公司与导演张猛的工作室签订了广告植入合同。2013年3月25日,南极人公司向张猛工作室支付了409190元的费用。

2015年5月15日,黄海波违法行为曝光,2017年5月15日,南极人公司向张猛工作室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协商未果后,南极人公司将张猛工作室告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支付损失费。最终,上海二中院二审认定:

“因本案影片男主演嫖娼被处行政拘留导致主管部门暂不允许影片发行。据此,依照上述协议条款的约定,应属于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按约南极公司无权向张猛工作室返还已付合同价款。”
“在合同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或事后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南极公司以案涉影片未获上映为由,主张解除双方已实际付诸履行的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合同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属于其应承担的商业风险。
“……再则,南极公司目前并没有证据表明案涉影片将被永久禁映……案涉《合同》在当事双方未达成一致解除或客观已不能履行的情况下,依法应认定处于中止履行阶段。”

最终法院认定黄海波的违法行为对合同双方构成不可抗力,但是不能解除合同,而是认定合同处于中止履行的阶段。

广告商南极人公司是比较悲催的贴牌厂商,曾大量授权一些服装厂商使用南极人商标,黄海波出事以后,就有厂商起诉南极人公司要求赔偿的案例。

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六月玫瑰服装厂就以黄海波丑闻,导致南极人商标品牌价值降低,原告的产品使用了印有黄海波头像的包装盒,致使销售无门为由向法院起诉南极人公司,请求南极人公司赔偿损失。最后法院认为:

“保暖裤产品的销售情况仍然是由产品质量及品牌价值所决定,因此黄海波突发性的嫖娼事件并不必然导致保暖裤产品滞销,原告未能充分举证证明该事件与原告经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
“但同时本院认为,黄海波的形象系被告审核并指定使用,被告有义务保证品牌代言人对品牌产某积极、正面的影响,故被告应当对2014年5月后黄海波嫖娼事件产某的负面影响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酌情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二、经济公司


经纪合同中设定“约定解除条款”的情形非常多,近几年法院在审理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时,普遍将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兼有多种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混合性)合同,而非单纯的委托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所以,一方面法院限制双方随意解除合同,另一方面,对于违法、或者违反“道德条款”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劣迹艺人,经纪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劣迹艺人的违约责任。

目前,我们检索了法院判决,尚未找到一起因为劣迹艺人丑闻曝光,经纪公司索赔的案例。可能这种“丑事”,谁也不愿意公开算账吧。

三、影视制作公司

典型的案例是唐德影视公司起诉高云翔索赔。因为高云翔在澳洲涉嫌性侵,成为劣迹艺人,导致唐德影视公司投资高云翔主演的多部电影无法上映,唐德影视根据与高云翔签署的相关合同,要求其赔偿公司遭受的损失。

根据北京市一中院(2019)京01执异34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唐德影视公司以演出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了高云翔、艺璇公司(高云翔、董璇控股),于2018年12月4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高云翔夫妇名下63823972.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查封了高云翔名下房产。

四、怎么应对


对于劣迹艺人突发的丑闻带来的风险,国内目前还缺乏相应成熟的应对制度。只能从事前的合同条款规制,事中的危机公关,事后的删改、补拍戏份以及诉诸法院来解决。

“合同条款规制”又分为专门约定“道德条款”与约定“分期付款”条款,本质上都属于加重劣迹艺人的违约责任,减少己方损失。
(一)道德条款
对于事故频出的娱乐圈,资本们想到了规避的方法,其中之一就是约定了“道德条款”,例如:
“甲方承诺该剧主演、主创人员及其他演职人员应保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因该剧主演、主创及其他演职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涉毒、涉赌、涉黄、酒驾、醉驾等不良行为),导致该剧更换演职人员或该剧被延期、终止制作或不能正常或按计划播出或不能进行发行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及损失的,甲方承诺全额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相关演职人员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乙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具有单方解除《投资协议》之权利,并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投资款及赔偿全部损失。”
但是,前面提到,明星艺人是稀缺资源,对于大牌来说,普遍比较理性也更强势,你让一线明星签订道德条款,对方反而觉得你们是在侮辱他/她,反而不会签约。对于小明星来说,签订道德条款,又无异于画蛇添足。所以,道德条款对于当前行业来说,作用不大,更多地是依靠明星艺人自身的素养、洁身自好。只有当中国出现一批像迪士尼、派拉蒙、米高梅等好莱坞电影公司巨头时,才能使得道德条款成为标配、富有成效。
(二)分期支付
第二种方式是约定分期付款,对于明星高额的品牌代言费而言,商家往往不会一次性全部支付,而是约定分期支付,待明星履行完合同义务之后,才会支付最终剩余款项。
举个例子,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6月16日,钜豪公司与范冰冰、美涛公司签订《广告形象代言人合同》,约定:
“范冰冰为钜豪公司的照明灯具、浴霸类产品担任形象代言人,代言期为24个月,代言费为220万元,付款方式为:甲方分两次向乙方支付款项,第一次为甲、乙双方正式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的50%即110万元整,第二次为乙方及乙方艺人为甲方拍摄影视及平面广告时间前3个工作日,甲方将支付另50%即110万元整。”
因范冰冰、美涛公司延误拍摄,钜豪公司遭受损失,遂向法院起诉了范冰冰及美涛公司。
再举一个例子,根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9月13日,一轮公司(甲方)与曹云金工作室(乙方)签订《演员聘用合同书》,约定:
“双方就甲方聘请乙方艺人曹金参加电影《爱神箭》演出工作事宜,达成本协议……于本合同签署5日内支付10万元;艺人进组前三天,支付40万元;艺人饰演角色拍摄日程过半,支付30万元;艺人饰演角色全部拍摄完成前三天,支付20万元。”
可见,对于高额的明星费用而言,约定分期支付在业内是普遍存在的,而且,也往往会在合同的违约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中约定因为明星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分担方式。也就是说,如果某明星丑闻被曝光,成为劣迹艺人,那么实操中,广告公司、影视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履行、停止支付剩余款项、要求返还已支付款项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但是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艺人往往会由经纪公司、个人工作室、关联公司作为主体与广告商签订合同,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广告商是否无法直接向艺人追究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在之前的范冰冰的案例中,法院认为:“范冰冰未在合同上签字。但是,判断范冰冰是否为合同当事人,不能仅以其是否在书面合同上签字作为唯一标准,而是应当综合分析范冰冰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合同的履行情况后得出最终判断……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定范冰冰已通过自己的行为,完成了对讼争合同中钜豪公司要约的承诺。范冰冰系以“其他形式”订立了合同,属于讼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原《合同法》第32条、第37条之规定,新《民法典》也沿袭了这一规定,《民法典》第490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院这一判例,穿透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对于艺人(尤其是以个人工作室、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艺人)是不利的,极有可能将艺人也认定为合同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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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剑豪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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