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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专栏】张为国 胡少先:全面注册制下审计机构责任的强化和公平合理认定

 昵称华强审计 2023-07-20 发布于上海


摘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管机关的责任,必然需要强化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中介机构的责任,这是注册制成功的重要前提。审计等中介机构责任的公平、合理认定是实现制度设计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确保监管措施有效的基本保障之一。应分清不同情况导致的审计责任,引导最佳实践,并使之成为实现注册制监管目标的重要技术途径。审计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建设,积极作为,为全面实行注册制夯实基础。

关键词股票发行注册制;审计和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公平合理认定责任;最佳实践



一、引言


2023年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面注册制相关规则的落地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将完善各项基础制度、优化市场生态,助力资本市场繁荣稳定发展。与核准制相比,全面注册制的要义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从而使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毋庸置疑,全面注册制在将选择权交给市场的同时,必将强化市场约束和法治约束,而审计机构作为专业核查验证的首道防线之一,需要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审查和判断,其承担的“看门人”职责愈发重要,其责任势必要进一步强化。整个股票发行过程贯彻“申报即担责”理念,即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合理认定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与中介机构,乃至不同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形成各司其职的责任机制,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优势,进而实现制度设计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确保监管措施有效就显得至关重要。

二、全面注册制对审计机构的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文件明确了全面注册制下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相关制度要求,具体包括:(1)诚信要求,即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合规要求,即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以及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等。(3)质控要求,即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投资者保护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业务事项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4)保存要求,即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5)核查要求,即依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全面注册制对审计机构带来的影响无疑将是深远的。

(一)进一步凸显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的行业职能,加快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一环,通过审计工作减少市场交易双方在财务信息方面的不对称,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种作用在资本市场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全面注册制改革能否取得全面成功,资本市场能否全面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起着非常重要且关键的作用。对此,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保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为实施全面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

全面注册制改革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大“蛋糕”创造了新的机遇,有助于加快行业发展,推动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科创板和创业板分别自2019年6月和2020年8月开始试点注册制。2016~2018年,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过会家数分别为252家、372家和111家;2019~2022年,资本市场IPO过会家数分别为241家、656家、443家、525家。可以看出,注册制试点后IPO过会数量较试点前有明显增加。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凭借较强的专业服务能力、规模优势和影响力,在IPO市场占据了较大份额,并且呈现出市场份额进一步向头部事务所集中的趋势。前1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占有市场份额在2022年度已达84.38%。

(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要求明显提升

资本市场的核心功能是优化资源配置,但信息不对称会弱化这一功能,甚至导致市场失灵,产生市场逆向选择(劣币驱逐良币)。因此,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通过增强信息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实现市场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在这一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发行人与财务相关的信息进行鉴证,以增强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这一角度来讲,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和执业质量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与发行相关的监管适用指引便体现了这一点。

以《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要求核查的经销模式为例,注册会计师需要核查经销商模式商业合理性、经销商模式内控制度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经销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经销商构成及稳定性、经销商与发行人关联关系及其他业务合作、经销商模式经营情况分析等六大方面,每一方面又涵盖若干具体要求(多数是针对舞弊的)。换言之,注册制下的注册会计师审计不仅要关注因为错误导致的错报,更要关注因舞弊导致的错报。

此外,《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对发行人的信息系统也提出了较高的核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借助IT审计力量方能完成核查工作,由此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加大对IT审计的建设和投入。

(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和风险明显加大

在全面注册制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将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不仅体现在承担责任的范围上,也体现在承担责任的后果上。

在全面注册制前,上市审核周期较长,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需要更新数次申报材料,要在较长的时间(审核周期)内把业绩“撑住”,难以进行业绩连续造假。而全面注册制后,上市审核周期缩短,发行人进行业绩造假的难度降低(一般只需要申报期三年加半年或一年),客观上加大了审计风险。从科创板和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情况来看,上市后第一年业绩“变脸”的公司不在少数,监管部门的监管重点有向次新公司(即上市1~2年的公司)转移的趋势。

因此,在全面注册制下,会计师事务所如要在资本市场中执业,需要进一步健全自身的质量控制体系,加速内部一体化进程,否则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执业风险。

三、公平合理认定审计机构责任的必要性


全面注册制在一定程度上是还权利与还责任于市场主体,即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制下,在国家必要的产业、环保等政策指导下,筹资方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投资方根据自身风险报酬偏好达成直接融资交易。公众公司股票发行的注册制涉及一定数量以上的投资者,发行方及时公开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就尤为必要。因此,必然要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这是注册制成功的重要前提。

注册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发行方应该公开披露的信息大幅增加,以利于投资者作出决策以及市场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公开披露信息的核心是财务信息,其质量很大程度要靠审计机构来把关,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和执业机会都将大大增加。为促使中介机构在注册制下勤勉尽责,必然需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中介机构责任的公平、合理认定,是实现制度设计目标、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和确保监管措施有效的基本保障之一。只有这样,中介机构才能明确其责任所在,执业失当、舞弊的行为才能有效受到制裁,同时,也不会因为个别人未勤勉尽责或者存在舞弊行为,而使整个中介机构受到影响。换言之,中介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是注册制成功的基本条件,而公平、合理地认定责任是促使注册制下包括审计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基本保障。

事实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就明确指出要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即:上市公司要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不断提高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各尽其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对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上市公司要依法维权;鼓励上市公司通过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方式回报投资者,切实履行社会责任等。而针对中介机构,则是要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即: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规则体系,明确上市公司与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边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相关中介机构要严格履行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等法定职责,为上市公司提供高质量服务;要配合中介机构依法依规履职,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一言以蔽之,就是要强化上市公司主体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其责任的主次、先后关系应是清晰明了的。

而无论是新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还是《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抑或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都规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致使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责任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责令回购已发行股票等。把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作为重要监管对象,对其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严打既是对投资人的保护,也是提升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一环。

同时《注册管理办法》删除了中介机构因某个项目被立案调查,其所有服务的IPO、再融资等项目都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的相关要求,笔者理解为是中国证监会对进一步推动中介机构高效服务资本市场、助力中国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一项更加公平、合理、务实的重大举措。全面注册制下,政府和市场职能划分更加清晰,该举措符合当下市场化要求,也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打击违法违规的主要对象,避免“伤及无辜”,符合全面注册制改革的核心特征之一——放管结合,从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归位尽责,营造良好的市场生态。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证券虚假陈诉责任纠纷案件多发,投资者针对审计机构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日渐增多。与此同时,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审计机构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较多,且赔偿金额相对较大。实际上,通过综合分析来看:

一是审计机构不宜一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真正原因是发行人有意欺诈或经营失败。审计机构出现执业过失即以连带责任论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增加了市场交易的制度成本,使得部分审计机构不敢、不愿也不能做强做大。连带责任导致事实上的“刚性赔付”,审计机构承担兜底责任,既不利于投资者树立风险意识,也不利于加快培育成熟的资本市场。有的国家通过建立侵权比例责任制度,即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欺诈案中仅对自身“责任的比例”负责来抑制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这一实践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二是民事责任判定应考虑过错性质和情节,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审计具有固有风险,并不能提供绝对保证。目前还存在串通舞弊的现象,甚至有的金融机构和外部供销商出具不实函证、配合企业造假,执业受限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经济业务日益复杂化,某一事项出现不同专业判断实属正常。司法机关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所处的环境和所受限制作客观理性考量,判定责任应当考虑过错的性质和情节,同时考量证券发行中各方主体发挥的职能作用和在虚假陈述案中的影响力的大小,区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注意和普通注意义务,在其专业责任范围内划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是证券虚假陈述类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亟待统一。《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该条是对证券服务机构的一般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其裁判理念是审计机构存在虚假陈述的,应当根据过错的不同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符合侵权责任的基础法理,也较好地平衡了审计活动的固有局限、监管要求、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裁判的社会效果。

四、如何公平合理认定审计机构的责任


(一)分清发行人会计责任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实际上共同构成审计业务侵权民事责任,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界定民事责任的起点和基础。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财务信息提供者)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重大错报的责任。审计责任是会计师事务所(财务信息审核人)依据审计准则执行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在同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无论是从责任形成的时间、动机看,还是责任对应的收益结果分析,会计责任属于先发性、主动性、相对高收益性,审计责任属于事后性、从属性和相对低收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之间是主与次、先与后、大与小的关系。会计信息失真、财务造假舞弊首先属于会计责任。

(二)分清审计机构共担责任和分担责任

比如,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制度设计,保荐人在注册制下相当程度扮演了“总承包商”的角色。为此,仅归属于保荐人的责任应明确只由保荐人承担。保荐人在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等履职基础上的责任,应视保荐人是否尽了应尽之责而定——已尽责的,责任应由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承担;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没有尽责而出错,保荐人因没尽责未发现这个错误,保荐人也应当分担责任。实际上,按照现在中国证监会的制度设计,上述方面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要求不一致,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有自己履职的方面,如果没履职同样应该分担责任。

(三)分清尽责下的审计责任与疏忽及舞弊导致的审计责任

审计机构责任有法定和约定的范围,工作还会受到收费和时间的限制。监管部门应在充分考虑上述诸限制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和追究审计机构的责任。要分清职业道德败坏、利益输送和串通作假导致的不良后果与执业失当导致的不良后果。法规和专业标准允许职业判断或者酌情处理的,不应简单认定为执业失当;审计机构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不应承担责任;审计机构明知委托人虚假陈述,而故意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应与委托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审计机构因过失制作、出具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追责过程中,在执业资质上应更强调个人责任,在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系统性管理缺陷的情形下,民事赔偿上应更强调机构的责任,并且与机构责任范围和所得相匹配。

(四)分清审计机构责任和其他配合造假者的责任

前几年的“两康案”(康美药业、康得新)以及最近的“*ST凯乐案”都属财务恶意造假范畴,财务造假规模数以百亿元计。交易造假型收入舞弊的实施手段呈愈发隐蔽的趋势,如银行、关联方、供应商、客户等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这种变化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审计等中介机构识别舞弊的难度,导致审计失败。在这些案例中,不应仅将责任归结于股票发行方和参与发行过程的审计等中介机构,而忽视其他参与造假的单位和个人。银行、关联方、供应商、客户等配合发行人造假既妨碍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定职责,也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必须承担相应的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法律责任,从而对配合发行人造假的相关方形成法律震慑,为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失败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和执业环境。

(五)分清宏观政治经济形势、政策变化和发行方正常经营决策导致的财务指标恶化与长期系统造假最终暴雷

各国市场的相关经验表明,在注册制下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的公司,几年后可能有不少因技术失败、市场竞争、宏观形势的变化等而衰退,十年后可能只留下一部分成熟且有成长潜力的公司,高市值公司则可能罕见。不能因为其受经济形势变化、经营决策不当导致财务指标恶化就追究中介机构的责任,除非中介机构确实存在责任。

(六)分清审计机构依法履责和司法机关依法判案的关系

司法机关在合理、公平认定审计等中介机构责任中至关重要。在强调审计等中介机构应依法履责的同时,应强调司法机关也应依法判案。为此,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一是加强司法解释的正确理解适用,推动司法政策精神的贯彻落实;二是坚持同案同判思维,做好典型案例的发布宣传和重大案件的审判指导;三是不断细化和完善证券侵权民事赔偿制度,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优质司法保障;四是强化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依法发挥行业监管意见和专业意见的参考作用;五是建设高水平的证券审判队伍,努力提高证券审判专业化和精细化水平。

五、最佳实践应成为审计机构免责的根据


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涉及上海、深圳、北京三个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个板块都设置了包括各种核心财务指标的发行条件,譬如,对主板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条件由一套指标修改为三套指标,允许申报期内前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发行上市,并且删除了无形资产占比和未弥补亏损的要求,同时也明确了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表决权差异企业等特殊企业在主板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要求;又如,根据《关于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通知》,对于先进制造、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创新创业企业,可适用创业板“市值+收入”(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上市标准,这也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政策正式实施。另外,不同板块发行标准和审核程序都会与时俱进、适时调整,很难通过立法来明确。这种情况下,引导最佳实践应成为实现注册制监管目标的重要技术途径。

最佳实践内涵丰富、大有可为。比如证券交易所特别是科创板领域这几年有效实行问询制度,有的公司在上市前一再被问询,有的公司被问询以后终止上市。证券交易所通过一定时间一系列公司问询的积累,就可以形成重点关注的指导性文件,审计机构和其他证券服务中介机构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践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经验,总结出一些可资参考的重点关注文件或是内部指引。以上还可通过系统化、制度化进一步加以提升,这些都是最佳实践的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有一些涉及各个板块的共同问题,或可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台指导性文件,形成更为权威的操作规范。比较典型的是,回望20多年前,中国证监会就展开了重新构架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工作,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以及中国实践经验,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建立了多层次的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以后又逐步加强在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规范制定和执行中的作用。所有这些都在提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量和质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最佳实践是法律、法规、技术准则等在特定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可以补充法律、法规、技术准则的不足,也可起暂时或过渡性行为指引的作用。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最佳实践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包括提升整体业务处理水平、提高同类业务处理的可比性等。最佳实践可能是监管机构推崇或认可的,也可能是上述法律、法规、技术准则允许判断范围内的。发行人和审计机构等按最佳实践行事不应在事后被认定为行为不当。

六、审计机构应履职尽责为全面注册制保驾护航


(一)认识提高审计执业质量的重要意义

审计机构通过识别审计风险、出具审计调整、发表审计意见等,促进市场主体提升财务信息质量,是资本市场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注册制改革、退市改革及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对审计机构的高质量发展提出迫切需要,审计机构应当深刻认识并主动适应当前外部环境变化,坚守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服务初衷,坚持“专业报国、服务社会”的宗旨,持续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切实发挥好资本市场“看门人”职责,促进公众公司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服务好我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大局。

(二)提高审计工作计划性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计执业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情况的复杂性、多变性,将遇到的各种难度预计得适当“大一点”,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年报审计工作的相关计划,在“变数”中赢得主动、赢得先机。首先,要与客户保持紧密联系,主动了解客户相关情况;其次,要充分利用好相关时间窗口,适当提前安排工作,避免后期被动;再次,要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对情况了然于胸,做到心中有数,合理统筹安排调配工作。

(三)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执业人员应对此高度重视,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形式上与实质上的双重独立,切实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相关要求,严禁买卖客户股票,严禁从客户处获取任何形式的不当得利。对有近亲属工作单位的审计项目,相关人员应予以及时报告、主动回避。确实回避不了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充分评估对项目独立性造成的危害,并制定妥善的应对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实质性做好相关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外勤负责人等的轮换工作,及时完成公众利益实体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备案工作。

(四)做好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审计

一是信息系统审计。做好被审计单位信息技术一般性控制及业务流程层面相关应用控制的审计和评价,结合被审计单位业务模式、财务数据对信息系统的依赖程度、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评估信息系统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设计恰当的应对程序,必要时借助专家的工作。

二是内部控制审计。充分执行风险评估程序,做好内部控制测试,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做出恰当评价。充分获取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在报告期间运行有效的审计证据,对控制测试中发现的所有异常情况或控制偏差进行分析,调查识别出的偏差或错报的性质和原因,确定是否存在相应的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其对审计各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保持职业审慎,关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对于从事贸易业务、代理业务、资产销售或采用新业务模式等收入舞弊风险较大的公司,强化收入相关内部控制的设计、执行有效性审计。

(五)做实重要基础审计程序

从目前社会上发生的相关个案来看,基础审计程序是否执行到位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审计结果,也是注册会计师能否免责的重要依据。注册会计师应重点研习函证、存货监盘、访谈、资金流水核查等四项基础审计程序,了解其方法论、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详细指导执业人员如何切实执行好这些基础审计程序,避免出现重大纰漏。同时,注册会计师在日常工作中还应加强督导和监控,压实责任,严谨规范,确保审计程序履行到位。重要基础审计程序不应在无督导的情况下简单交付刚入职人员或者实习生独立完成。重要客户或存在重大疑虑的事项,应由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亲自执行审计程序。

(六)增强反舞弊意识与能力

财务造假事件频发,不仅性质恶劣,而且造假手法多样。执业人员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不断增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和职业敏感性。首先,要不断加强学习,了解当前舞弊的主要手法和财务舞弊的各种迹象,特别应注意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的领域。其次,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系统性地梳理每个项目的重点风险领域,妥善应对各项风险,并在实际工作中注意甄别交易的商业实质、是否为当年新开展业务、上下游关联关系、货物流转、毛利率合理性、贸易业务收入增速过快等情况。最后,要坚决反对项目团队只针对报表项目编制底稿,搞“会议室”审计,或“复制式”“抄账式”审计,要多到客户的生产车间、仓库走一走,观察企业的生产、发货等活动,现场了解和感受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内部管理情况。执业人员要有强烈的职业怀疑意识,增强职业敏感性,绷紧反舞弊这根弦,把主要精力向纠错防弊用劲聚焦。

(七)选择并发表正确审计意见

注册会计师要根据《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总结情况,包括审计程序的执行、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等,正确选择并发表审计意见。既要反对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况,也要反对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随意升格为无法表示意见。

(八)建立法务会计队伍或部门

证券市场是法治市场。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提高法律意识,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根据承办证券业务发展情况,结合自身实际,立足长远发展所需,招聘证券法律资格人员,加强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必要时设立法务部门,专司提供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咨询、应对和化解证券相关审计业务法律诉讼和经济纠纷、提供纠错防弊的法律支撑。

“踏遍青山人未老,风景这边独好!”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是一项重大改革,检验其是否能够成功落地的标准是在责任公平、合理认定的前提条件下,让包括审计机构在内的中介机构自发选择高质量的发行方客户、职业团队和业务伙伴,更加重视质量而不仅仅是数量,共同推进高质量或者有发展潜力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并让投资者根据自己的风险报酬偏好来进行投资决策。笔者相信,全面注册制必将引领我国资本市场迈向良性发展的快车道,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注:胡剑飞、黄世忠、季非和李丹等对文章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在此特致谢意。文责由作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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