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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巍:1768年叫魂案再审视与解读

 弯刀书斋 2023-07-21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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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8年的叫魂案,曾因海外汉学家孔飞力的写作而广为人知,《叫魂》一书也颇受好评。但是,通过史料再梳理,与类似案件再对比,可以发现,孔飞力所言的乾隆借叫魂案以整肃官僚的立论并不存在,它不过是同时代君主介入大案的一个缩影,且叫魂案的处理,整体上也是成功的。可以说,不是乾隆制造了叫魂案,而是孔飞力心中的理论前见制造了《叫魂》的写作。孔飞力的论调,反映了小历史写作中的局限,也提醒我们在阅读海外汉学著作时应当保持必要的清醒和鉴别力。

“一个幽灵……在华夏大地上盘桓”,这是孔飞力《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以下简称《叫魂》)一书中的开篇语。乾隆三十三年(1768),江南发生了一股剪辫的“妖风”,传闻被剪者将会死去,相关的谣言散播至京城。它的发生与扩大,在孔飞力看来,恰成为乾隆利用以“推动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燃料”,对它的清查也成了一桩君主针对官僚制造的“政治罪”。通过一种解剖刀式的细腻笔法,孔飞力从中提炼并探讨了“专制权力如何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是受到法律的限制,官僚机制如何试图通过操纵通讯体系来控制最高统治者,而最高统治者如何试图摆脱这种控制”这个深刻的命题。该著作出版当年,荣获“列文森中国研究最佳著作奖”,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誉之为“一位在西方世界首屈一指的中国历史专家所写的关于东方古老国家的伟大著作”。中译本出版发行后,也深获业内好评,有学者认为,“此前堪与《叫魂》热媲美的,大概只有美籍华人学者黄仁宇(1918—2000)的《万历十五年》引起的轰动。”

一直以来,学界围绕该书,有一些批评意见。王锺翰认为,所谓乾隆发动以整肃说,“很可能在主观上,乾隆皇帝不必,也不会十分清楚地意识到要去扩大割辫叫魂案,用它来掌握控制官僚机构。因为在清朝一代的历史记录中并不存在有这种事实”。柏桦(Charles D. Benn)等也表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并质疑它所揭示的“中国悲剧性近代的前夜”论断只是一种新时代的占卜术。但是,相比如潮的好评,这些质疑几近被湮没。笔者针对1768年叫魂案(下文简称叫魂案)考察,结合同时代其他案件的处理,提出的观点是,它只是彼时大案处理的一个缩影,并不存在所谓的乾隆刻意“制造”以整肃官僚之目的,其处理整体上是成功的,而对叫魂案的过度解读,实为孔飞力本人不当理解的产物。

一、乾隆发动叫魂案的原因

在孔飞力绘声绘色的笔下,叫魂案中的乾隆充满了戾气,因对官员的控驭手段感到不满,于是要借案件来整肃。这是一个带有诛心式的臆断。

(一)考绩、引见制度的好坏与案件发动无必然关联

孔飞力描述了考绩、引见制度的失败,并强调它所导致的控制失败与乾隆发动叫魂案清查的关联。这首先就夸大了考绩、引见在控驭官僚中的作用。考绩、引见并非对官僚考察的全部,对官僚的控驭也并不仅是考察。就督抚等大员而言,定期化的考绩更多只是形式,一种表示臣服与规训的仪式。对他们的控制,李治安早有论述,清廷是通过大员亲择、重用旗人,同时利用题奏长控远驭来实现的,即是通过对人的亲自选用,及在事项处理中的上报与指令来随时考察。相对于对基层官员的事后处分,它更是一种事中的考察。就对官员的控驭言,京察、大计等考绩并不是全部,除此之外,还广泛地通过对具体政务执行的考察来实现。典型如在案件办理的上报题本中,要就有无违反处分则例作出说明,且相关处分一旦发生,自下而上都可能受到一定的连带,这就是汪辉祖等所说的“州县官如琉璃屏,触手便碎”。

官员们当然有自己的规避办法,乾隆也可能有自己的一时不满,但无论我们对这些制度如何讥诮,并指出其不足,乾隆本人的真实感受未必如此。他对个别官员可能是有不满,但对整体的吏治及自身的驾驭能力,一直是颇为自得的。他屡次说过“当此政治肃清之时”之类的话语。于七十古稀之年更曾言:“前代所以亡国者,曰强藩,曰外患,曰权臣,曰外戚,曰女谒,曰宦寺,曰奸臣,曰佞幸,今皆无一仿佛者。”从这段文字中,我们读不出一丝控驭不力的挫折感,更无法将其与叫魂等“政治罪”的发动相关联。

(二)叫魂案发动的根本原因是对地下教门的清查

孔飞力在叫魂案中描述了辫子之于国体的重要,江南文化之于乾隆心中的猜忌,但就乾隆对叫魂案大动干戈的清查而言,根本原因在于此时对风起云涌的地下教门的警惕,所以讨论君主与官僚对妖术是病态的偏执还是留有理性,没有实质性意义。地下教门对统治的危害,在传统王朝后期表现得越来越严重,朱明王朝即是借明教起事而上位。宋时颁布有严禁“吃菜事魔”诏令,《大明律》中专门设置了“禁止师巫邪术”条,清代律典中,则直接以“邪教”称呼之。乾隆十三年在福建老官斋教起义事件之后,清廷为进一步严密法网,增加了重惩“邪教”之条,将“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比照谋反大逆及谋叛定罪。

何谓邪教,雍正帝曾亲自作了解释,“所谓邪教者,非指世俗寻常僧道之流而言”,“大抵妄立名号,诳诱愚民,或巧作幻术,夜聚晓散。此等之人,党类繁多,踪迹诡秘”。这个解释既说明雍正对其认识之深,也间接说明了彼时其活动之烈。它大体上较准确地概括出了此类组织的特征。

从叫魂案中君臣间的对话,也可看出实已如此假想并作应对:

臣查此案,前据拏获邪教徐国泰及周世禄即刘世禄等,查出逆词,臣以此等倡为邪说、煽惑愚民,与割人发辫扰害闾阎,皆系一类之事。(河南巡抚阿思哈)

至地方失察邪教处分綦严,臣谆谕各属,如能缉获巨魁伙党,不特免其处分,并当专折保奏以示激劝,总期实心搜捕以除民害,断不敢因已获数犯稍存卸责之见。(山东巡抚富尼汉)

(三)叫魂案发动的直接动因是山东的误报

孔飞力在《叫魂》中事无巨细地描绘了最初案发地江南的诸多案件,如德清石匠被怀疑修城墙时打桩作法、萧山化缘和尚等被捕役构陷、放学幼童对流丐的指认等,在引人入胜的同时,很容易让人忽略案情的真正导火索——山东的误报。叫魂案最初的山东奏报,向朝廷描述了若干有名有实的剪辫匪犯“组织”,且时聚时分,在“大术士”领头下,还约期会集。此后,全国范围内的清查其实都是围绕山东提供的四犯线索(蔡廷章、靳贯子、韩沛显、通杲)而展开,及对江南原案的倒查。

江南的未报不代表是有意的隐瞒。江南官员在案发时已经保持了必要的审慎,无论苏州,抑或浙江的钱塘、萧山等地,都采取了对质、指认、物证比对等方法,从而发现了乱控、乱供。山东则是在没有查实的前提下,听信嫌犯的口供就匆忙地上奏。没有确定的嫌犯,当然可以不上报,因为清代用于公开上报的题本,只是断罪后供审查拟律当否的,没有实际罪犯的案件,如何题报?若采用机密的渠道——奏折,则又只限于大事之用。而传统社会一直是个谣言频发的时代,一部二十四史的《五行志》可谓谣言的总集成。我们不清楚乾隆朝此类谣言发生的频度,但从至晚康熙时就有类似传闻看,它一定不是第一次在江南传播,江南官员显然不可能每次必报,否则也可能被训斥,“而阿里衮等,以此等无关紧要之事,专折特奏,殊不晓事体之缓急。”

山东的误报导致了乾隆的紧急发动,但我们也不必因事后的错误而轻率地斥之虚妄。在今天的案件办理中,捕不一定能诉,诉不一定能判,每个环节都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境为之,所谓的国家赔偿,即是从另一面承认与容忍一定限度的错捕与错诉。何况,对一个政权来说,见微知著,是其基本的生存能力。可作反证的是,45年之后的天理教攻入紫禁城事件,事先有着明显的反迹,但正是相关官员的反应迟误导致了严重后果。乾隆在臣子如此“明确”的奏报下,有什么理由等闲视之呢?

二、乾隆对整个案件的处理并无特异之处

在孔飞力的笔下,乾隆于叫魂案中的深度指饬、官僚“照章行事”的“常规”逻辑“被打乱”,成了乾隆意图制造、整肃的证据,至于民间的诬告案发,也被认为是他进一步发动、制造的“大恐慌”。这些解读都没有与同时代的类似情形作比较。

(一)通过奏折指饬是清廷应对大案的正常模式

孔飞力细致描述了乾隆的指饬,并由此推测其内心的活动。在这刻画与揣摩之中,我们似能感受到作者如发现新大陆般的兴奋心跳。但是,如果我们真的由此作出过多推测,那就不是乾隆小题大做,而是我们在小题大做了,因为这不过是清代应对紧要大案的正常处理模式。

直接的指饬是由这种君主与臣子之间采用机密通信渠道的特性所决定的。这个机密渠道的载体即是奏折,它发端于康熙朝,早期只是为君主以广耳目、获悉民隐之用,是君主和极少数臣子之间的私人通信;后来随着雍正用兵西北,设立军机处,及相关缴销、副本、保密制度的建立,使用范围逐渐扩大,督抚司乃至有的道府也可获得此直接通信权。这种和君主直接通信的特点决定了,奏折一旦用于具体政务的处理,必然在奏报的同时受到君主的直接指饬。与之相对的延用自前明的题本,则系朝廷正式的事务处理公文,它在递呈过程中须沿着法定的各级衙门转呈,君主在部院处理,特别是内阁票拟后方决定予夺,也因这种层层运转的特性,各级处理上都尽量地“照章运行”。

同时,这种臣子和君主直接沟通的特点,决定了随着奏折使用的推广,只适用于重大政务的奏报,而题本的“照章行事”则恰好与寻常政务相对应。1768年的叫魂案,正因为开始被假想作邪教的原因与君主的重视,而留下的档案主要是奏折——在今日包括第一历史档案馆(下简称“一史馆”)及他处可见的官员对皇帝上报的近二百余份文书中,除五份外,其他均为奏折。

君主的直接关注与事项的重大,决定了各级官僚资源必须予以更多的倾斜,特别在事涉反逆或高层官员之时。而君主也可能根据所掌握的奏报信息,直接进行官僚资源的调配,如此又导致了“打乱”之必然出现。与1768年叫魂案同时期的其他一些案件,也采取了类似的处理方式,如下表所示。孔飞力于《叫魂》一书中提到的保安州邪教案、扬州盐引案、张廷瑞京控案等。

需说明的是,在扬州盐引案中,富尼汉虽然负责山东的查拏,但也须按照乾隆的谕旨,对被查拏的官员进行审理后,再解送到扬州彰宝处并审;河东盐政萨哈岱一个重要任务是在接任普福后,对后者家产进行查封,普福由晋至京的押解工作,则是由山西巡抚苏尔德“派委妥员伴送”,我们暂不知具体何人,但从用词可以看出,“妥员”肯定是位官员。保安州邪教案中,该名“妥员”是直隶按察使周元理,他是乾隆直接谕示直隶总督方观承,令周亲自将人犯递解到行在。将查拏、递解等工作安排给抚司,显然不符合官僚常规,因为在寻常案件中,只需普通差役、营兵即可。

上述安排显然也打乱了正常的审级,叫魂案中依乾隆明发上谕所说的是:

前因匪犯偷割发辫一事……虽据山东、安徽、江、浙,各有所获,朕恐其中有刑求屈抑者,因命提犯解京质讯,经军机大臣,会同刑部、步军统领衙门,详悉研鞫,则供词多涉游移,并有畏刑屈指者。

即中央层面是军机大臣会同步军统领、刑部等会审。地方上则主要是各级督抚亲审。它与寻常案件由州县至府司督抚的逐级审转覆审,再具题刑部明显不同,寻常案件亲审是至督抚止,刑部只是书面核,军机处不参与核拟工作。而叫魂案中则是军机大臣会同刑部等亲审,且由于司道等大员亲自查拏,故相应司道府审级又几乎不存在。

同样地,盐引案的京城审,类似叫魂案京城人马的复制,而保安州邪教案的行在审,又类似叫魂案行在官员的复制。张廷瑞案虽与三者有所差异,但钦差参与,显然不是寻常案件的待遇。且盐引案较之叫魂案,其京城与扬州两级审似有平级之感,只是在个别证人证据发生分歧时,始解送至京由军机处会审,而叫魂案中的各地督抚审更似初审,有疑问或不能予以排查者再上交京城与行在;保安州邪教案因乾隆的直接要求,相关嫌犯直接从保安州提到了行在,如此督抚一级审都被略去。

官僚资源配置与审级的打乱,也当然会导致孔飞力所描述的日常行政事务为查案“让路”。但这更应看作小政府官僚班子下人事的一时权宜,并非叫魂案的专利。可对比的是,因为江苏巡抚彰宝在扬州查办盐引案,乾隆不得不将江苏的叫魂案查拏工作更多地交给了按察使吴坛,“该抚彰宝现在扬州有查审事件。此案著令其专交吴坛,上紧承办,俟审案就绪,仍回苏州,一体督办。”如此,倒应看作叫魂案在个别人事安排上为盐引案让路了。

(二)不存在对民间之有意发动

孔飞力在《叫魂》一书中,还用大量的文字描述了民间于妖术谣传中的“恐慌”,及民众借机的诬告,以此进一步展示官方发动后的弊端。但是,这二者并无特异性,且清代对邪教案的清查,一贯采取的是密查做法,故此类民间反应实与官方无关。

古今中外所有的妖术谣传,都会在民间引起恐慌。恐慌与谣传实是孪生子,没有恐慌的存在,就不会有播散的可能,当然也就不能称之为谣传,且这种恐慌更多是先民世界观的产物。至于民间的诬告与相互指责,是早已有之的现象,今天对应的有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恐慌发生时对陌生人的指责,是人类面对危机时的一种普遍反应,中世纪到近现代的欧洲,承担此替罪羊角色的常是犹太人,而在明清时的中国,更多的是乞丐、僧道等。

不管孔飞力如何铺陈这恐慌,民间对此次恐慌的记忆其实并不深刻,徐茂明发现,“遍阅《中国地方志集成》中江南地区的府县志和乡镇志,发现只有嘉庆《珠里小志》卷 18《杂记下》记载此事,但极为简略,丝毫没有提及妖术、谣言等敏感名词”,“当光绪二年发生剪辫妖术与谣言时,人们能够回忆的先例主要都是三百年前明代嘉靖年间马道人的妖术,甚至四百年前成化年间的妖眚,而对一百年前乾隆盛世的叫魂妖术却避而不谈”。这个反差恰说明,该案于当地只若浮风掠过,并没有他说的“大恐慌”。

我们不应将民间对恐慌的反应与乾隆的发动相联系,认为二者有因果关系。因为面对邪教案,清廷一贯采取的策略是秘密清查,这当与秘密教门本身的活动特性有关。叫魂案也大体是这种方针。雍正对臣子的指示是,“密密访察,徐徐行之,不可严急,令百姓惊该(骇)不安,无知州县借端生事”;为此,有时甚至采用派员打入内部的做法,如雍正时的山东巡抚陈世倌选遣干练之员,以投教为名,拿获了空子教教首;乾隆初年面对肆虐西南、江南的大乘教,云南巡抚张广泗的做法也是派员“伪投入教”,然后在其会期将首犯拿获。只不过在叫魂案中,由于山东巡抚最初的奏折已经提供了线索,所以官方的重点任务是按名查拏,进而由于信息的不确定及查拏中的乱供,导致搜寻范围不断扩大。但即便如此,乾隆一再强调的仍是“密”,“明示镇定,而隐饬加严,方得办理此案要领”。这样做的理由是,“恐奸恶闻风避逸”。在终止清查的上谕中,乾隆的理由也很明白,“徒使差役四出,滋扰闾阎,于政体殊未允协”。

乾隆的密查在终止上谕发布之后仍在进行。十月初,他根据吉林剪辫密报,要求直隶提督于古北口、张家口等要隘处加强巡查,并“再详谕各省,仍一面饬属密行体察”;来年的四月,本案的始作俑者——原山东巡抚富尼汉,在被贬复出后补授安徽巡抚,还专就原初供述之重要巢穴地宿州和青阳九华,观察并向乾隆密奏。这些后续性动作,也间接说明了乾隆之本意是在查案,而不是借机整肃。

三、孔飞力为什么做出“制造”解读

叫魂案这样一桩并不特殊的误报案,之所以在孔飞力笔下,被解读出君主借发动以整肃的意蕴出来,与孔飞力后视性的追溯有关,进而在某些理论的指引下,做出了如此丰富的联想。

(一)《叫魂》的真正用意与其理论基础

王明珂指出,对于文本,我们仅仅分析“它到底在说什么?”是不够的,而要追问“它到底想说些什么?”对于《叫魂》一书来说,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它描述的是乾隆时期君臣关系、社会文化角度,就未免过于简单化了。实际上,它真正想表达的是另外一个意思。这并非笔者的诛心,而是孔飞力本人曾说过的原话。他见到译者的第一句话是,“我这本书也是在写今天的中国,中国人看得懂吗?”在“中译本序言”中写到,他在看到叫魂文献受到“感染”的同时,“我所关心的问题涉及到的是更为广阔的近现代”。如果我们进一步联系书中,他对于乾隆发动“整肃”时那种狂暴猜忌内心的刻画,还有对于群众在妖术中的狂热状态的描绘,乃至成书之前的同案分析论文中,直呼这是“运动”的提法,我们就当知其真正对标的是什么了。

作为一名当代的中国人,我们或许奇怪,一个三百年前的案子如何能与今日扯上联系?但是,在孔飞力看来,这是完全可能的。支撑他做出如此判断的,除了写作上的联想,对某些细节解读上的夸大外,理论上的支持就是纵向上的“中国中心观”,与横向上的官僚君主冲突论了。

所谓中国中心观,就是强调要用内部视角看中国,并认为近代中国一系列的改变更多是内部自身演变的产物。“19、20世纪的中国历史有一种从18世纪和更早时期发展过来的内在的结构和趋向”,因为“若干塑造历史的极为重要的力量一直在发挥作用”。在这种观念看来,晚明到近现代都是个连续体,而我们过去所重视的鸦片战争不过是个历史“短时间”。中国中心观是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汉学写作中对前一代费正清反思的结果,后者强调近代中国一系列的转变都与列强的叩击、冲撞分不开,中国与外界特别是西方的关系是“冲击—回应”模式。孔飞力本人也是个“中国中心观”论者,他就强调,“中国近代国家的特征是由它内部的历史潮流所塑造的。”在他的中国移民史研究中,他甚至将1567年,即隆庆开关,明王朝解除海禁的这一年,视为中国进入近现代的时间标志,因为中国人自此开始了不断向海外移民的进程,中国和世界贸易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这种晚明到近现代都可谓是连续体的观念支配下,过去当然孕育着未来,而未来可以反观过去。

所谓官僚君主冲突论,则是源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构想。在韦伯的个人魅力(克里斯玛)型、传统型和法理型的几种统治分型中,他认为官僚制不仅合法,而且合乎他设想的理性,正因此,官僚所代表的常规权力与君主的专制权力一定会发生冲突,并最终取代后者。可能是为了进一步说明这种冲突进程中的君主会如何作为,法国社会学家克罗齐在韦伯的基础上,提出了“制造例外”论,“掌权者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有两套相互冲突的武器:一方面是理性化和制定规则;另一方面是制造例外和无视规则的权力。他的最好的策略是找到这两种武器的最佳配合。……规则的扩展会限制他的权力,而太多的例外又会削弱他控制别人的权力。”于此,“例外”之理念与叫魂案中对官僚常规行事打乱的表象,正好形成了对应,乾隆的亲自介入又让“制造”论得以证成,进而反映强烈“冲突”的逻辑链条完成构建,而他秉持的几百年来一直内生性演变,“古今一也”的中国史观又强化了这种内心的确信与写作意义。

(二)《叫魂》理论基础不当之处

无疑,孔飞力的上述理论就1768年叫魂案件之适用而言,是极其不当乃至荒谬的。任何理论都有其局限性,“只要再多走一小步,看来像是朝同一方向多走了一小步,真理就会变成错误”,何况中国中心观与制造例外的冲突论本身就是片面建构的产物。

就摆脱、反击“冲击—回应”论的局限性而言,中国中心观有其合理性,但它对内部视角的过于看重,显然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任何一位稍有近代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古老的中国要 “从内部冲破坚硬的传统结构外壳”,仅仅靠明末以来人口增长、商业发展、城市化中的所谓“近代化”要素是不够的。至于韦伯的官僚君主冲突理论,就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关系论,恐怕古今中外任何组织都莫能逃此矛盾,但能否如韦伯所说的最终官僚制取代君主,则大有可疑。仅就传统中国而言,即明显不符,汉时,“丞相进,天子御座为起”,至宋废坐礼,清则奏对无不跪,礼仪上反映的是君主步步强势。因此这个书斋中的社会学理念型构想,与中国的历史现实有着相当的隔绝。同样的,在冲突存在时,君主是否一定要通过制造例外的手段来解决,也更多是书斋中的理论推演,未必具有适用中的必然性。

对明清的君主来说,显然不须借用“制造例外”之方式。其常用的手段是直接兴大狱,且这大狱直接针对臣子,如明朝的李善长案、蓝玉案,清雍正时的年羹尧案、乾隆于鄂张党争中的借胡中藻案以剪除,都是直接打击,并没有使用迂回的手段,更没有借小民之事来间接奔袭的。乾隆皇帝直接宣称的是,“乾纲独断,乃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未旁假。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人者。”这样的自信,还须曲折的“制造”吗?他的“本朝家法”论,相当于从最高法理上声明了直接解决的合理性与依据。

若一定要强调乾隆对江南官员不满,须行之以整肃,则必须回答,为何放着现成的盐引案不用?该案为“乾隆时三大案之一”,牵涉两淮盐商及数任盐政,涉案时间前后二十余年,案值达千余万两白银,时任两江总督高晋还是被问斩的前盐政高恒的堂兄弟。乾隆对此案都没有扩大化,他有什么理由与必要另做文章呢?

四、如何评价清廷对叫魂案的处理

抛开乾隆借机诛心不论,就叫魂案本身的处理来说,置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倒应当认为它是个应对得总体不错的案件,这不仅表现在它对山东的成功纠错上,而且表现在速效上。

(一)叫魂案是对山东误报的成功纠错

“古希腊人是作为古希腊人认识自己的,而不会像我们对他们的认识那样,如果指责古希腊人对自己没有像我们对他们的这种认识……就等于指责他们为什么是古希腊人。”对于叫魂案来说,我们首先就不应站在今人的角度指责它荒唐可笑。因为这在当时是有着坚实文化信仰基础的。

虽然如此,在终止清查上谕发布时,没有认定一名真正的叫魂犯,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最初认知的否定,这相当于对山东的错报作了纠正。反之,如果乾隆不发动全国清查,仅就富尼汉上报的几名已抓获嫌犯而言,在已被山东定性,此后题报法司又只是书面审的情况下,倒真的有可能人头落地。我们难道不应对此给予“谨慎的喝彩”吗?

对山东奏报做出纠正,恰反映了此后清查中臣子上报信息的相对完整,而并非有意的遮蔽。为了和“制造例外”说相对应,孔飞力列举了几个臣子对抗的例子,但都不具有说服力。它们分别是老菩萨吴绍诗在江西的“忙而不动”;其次子吴坛在江苏按察使任上的以抓获苏州教派来搪抵;湖广总督定长在通奸的觉性案中参与会审以求统一步调;官僚们对僧道管理常规化以将政治问题转为日常行政的提议。江西本来就不是山东四犯所供同伙藏身地,它为什么一定要发现嫌犯?吴坛所发现的苏州教派只是说明了此时地下教门的极度活跃,侧面证明了乾隆发动清查的必要。定长从武昌赶往长沙会审,它是清代司法中对案件表示谨慎的一个惯习性做法,在中央最典型即是秋谳大典,三法司之间也有会大法、会小法,何况此案乾隆高度关注。至于官僚们对僧道进行保甲制常规化管理提议,与孔飞力分析这是官僚“权术”不同的是,是年十月,即叫魂案落下帷幕次月,乾隆的确采纳了浙江按察使曾曰理的建议,对僧道实行了另一种变相保甲制度,后又废除度牒制度,算是正式从社会治理而非宗教规范角度,对僧道管理作了明确。它更应看作官员对案件中发现的管理漏洞的合理化建议,而非有意转移乾隆视线。

官僚们其实也不具备隐瞒的条件。奏折是君主和臣子的直接对话,他人无从知晓,叫魂的谣传并不只发生于一省,且就搜拏的主要地——上江与下江二省来说,督抚司都不在同城,但都需要向乾隆直接奏报,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串通的可能,而乾隆明显地处在信息链的优势点位。

乾隆的指饬可能有失当、张皇之处,但这个结局同样也说明它总体上没有大碍。孔飞力曾列举有一河南僧人海印,他因扁担尖上公然挂着“拧绳短发十余绺”而被质疑,后被河南巡抚阿思哈恭请王命正法,但乾隆很快指出“更不成事矣”,这相当于否定了地方官员后续的“以杀止谣”做法。而在清末的1876年剪辫案中,正因为朝廷控驭不力,各地滥杀情况时有发生,“江阴团练枉杀无辜猪客三人,皖之南北传闻孤身行旅因此被乡民所杀者,实难数计”。

乾隆对臣子的指饬还间接地起到证据标准从严、适用统一的作用。以富尼汉后续奏报的那个被诬指割了旗丁侍女衣角的张王氏为例,乾隆在接奏后,指出“妇人衣襟尤易辨识”,责问富尼汉查审时,是否就搜出的衣角与被割衣襟“颜色尺寸”“亲行提验”,这相当于纠正了山东原来只凭口供而盲目上奏的错误。

我们或许会为叫魂案中那些双腿夹烂的乞丐张四之流而感到痛心。但是,古人总体上“不反对作为一种制度的刑讯逼供,他只是反对结果错误的刑讯逼供”,在没有办法获取充分证据时,有限度的刑讯是许可的,清官包拯面对拒不认罪的嫌犯,也是“不打不招。张千,与我加力打者!”叫魂案中还发生有瘐毙,但瘐毙同样是传统狱政无法解决的痼疾,宋代司法中的狱空,明清的热审,都是对监狱恶劣条件的某种妥协。且根据笔者对档案的统计,乾隆清查上谕发布后,有案可查的瘐毙人数只有三人,这个数字显然不能被夸张地推导出“冤狱的肆虐”,以致“付出了许多无辜的性命”。它的发生,更多是由于当时的司法条件所致,而非乾隆的发动清查。

(二)叫魂案是一次高效的清查

孔飞力曾经指出,叫魂案“从农夫的茅舍到帝王的官邸均受波及”,“影响到了十二个大省份的社会生活”,并作过这样的比较:

全国人口最多的江苏省,其巡抚治下的人口有三千万,是当时英国人口的三倍。即使是叫魂案所牵涉到的最小省份陕西,也有八百万人口,大约与大不列颠减去苏格兰的人口相当。

但是,它在数月内就得以结束。如果从乾隆清查上谕六月十六日发布至九月二十四日决定停止清查止,不足百日。在这段时间内,仅将丐犯张四,从徐州解抵京城,就用了26天时间。

在这不足百日的时间内,二百多份奏折从江南等地上呈,各地查拏的嫌犯可能在排查后需要解送京城与行在,乾隆本人在木兰秋狝,他同时还对案情密切关注。八月初,他仍称“事大奇”;至月底则认为,虽“不得正犯踪影”,但“始则自南而北,今复自北而西,而彼一省有犯,此一省即觉稍戢。看来匪党虽属散布,其实不过数十人,往来窜逸。”可见,乾隆对此案危害性的判断在下降。九月十七日,即叫魂终止清查上谕前的一周,他的注意力已转移到是不是德清石匠埋煞图害导致谣传了,并开始思考此事是否本系子虚。这为随后终止清查上谕发布提供了可能。乾隆认识上的不断转变,既说明他确实将此当作案子来对待,也说明了孔飞力所说的什么老臣刘统勋从京城到行在的劝说,导致了整体事件的戛然而止,纯粹是个臆测。

不到百日的清查迅速获得效果,相当程度上恰是常规行事被打乱的结果,因此,上下官员给予了最大程度的重视,并表现出行动上的主动性与相互配合,而不是如寻常事件办理那样,在安然晏坐中等待下级公文的进呈与批阅。仍以被责骂“不知耻无用之物”的湖广总督定长为例,嫌犯被获地系湖南永州,时间为八月二十日,在定长由武昌赶往长沙途中,湖南臬司几乎同步赶到永州提犯,因此他在到达四日后的九月十一日,即发出认定虚诬的奏折。孔飞力曾嘲弄乾隆的“重申官场规范”,意指指饬官员要突破管辖地的限制,但这显然是必要的,“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周礼·天官》),设官分职的本义就是明确权力大小与边界。雍正朝的江南案中,浙江总督李卫因打听到沿海各处,“有不法之辈自称侠士豪杰,平日精通拳棒,熟炼壮药,因而聚徒行教”,就直接派人到江宁密拏,结果引起江苏方面的强烈反弹。叫魂案中则没有这种情形发生。

叫魂案处理得如此迅捷,还与孔飞力反复提到的机要渠道——奏折的使用密切相关,因为它是君主与臣子的直接对话,故省却了处理中的周折。相较于常规渠道的题本,其处理“勤”“速”“密”,当日事当日毕。后者,若依正常程序,因内阁处理中要繙清、贴黄,下部后又可能有主稿、会稿,根本无法满足这种紧急化办案的要求。此外,在乾隆处理奏折的过程中,他还可能根据案情的进展,将此官员奏折中内容抄寄给彼官员。如此一来,军机处的协助,就发挥了信息有效、及时中转的作用。

从这点来说,叫魂案和魏丕信的《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其实叙述的是同一个故事,只不过后者说的是救荒,此处则是对怀疑是“邪教”群体的打击。用郭成康的话来说,奏折制度的出现,象征着清王朝经过百余年的探索,找到了一条如何“事皆朝廷总之”的道路。它代表着清王朝高度专制、集权制度的成熟。

不仅叫魂案,同时期其他大要案也大抵如是。前文中提及的盐引案,虽牵动三省,案涉二十余年,也不过三个多月结束;保安州邪教案,从乾隆接报、谕示提犯,然后由直隶解犯到承德,再到最终判决结果发出,不过七日。当然,这种打乱常规的办案方式,是对司法程序正当性的损害,并且由于君主直接介入,清代的许多文字狱案,也因此能轻易发动。但这是问题的另一面,我们不能因此将账算在叫魂案件的办理上。

余论

根据当时的背景及同类案件处理的比较,给出1768年叫魂案可能的解读后,笔者想就有关史学的写作与阅读做出一点引申性探讨。

(一)如何看待小历史写作

如果按照大历史与小历史划分的话,《叫魂》当归属小历史写作,相比前者,它更强调一个有限时间、空间段或个别事件的描述。如果说大历史是拿着望远镜俯视的写作模式的话,小历史更像是用显微镜在对某个片断进行细微地放大式观察。同时,我们要注意的是,任何一部小历史的作者,不管他如何宣称自己的结论有适用上的局限性,他的内心都是想以小见大的。对于孔飞力来说,他所描述的只是一个案件,但他想到的是由此透视乾隆朝官僚权力运作。

小历史的这种精雕式微观写作反映在选材上,首先就必须考虑好是否具有典型性与代表性,又或者这种所谓的代表性是否只是作者本人的臆想与妄测。大历史写作中当然有剪裁,但它至少还有同类事件的列举、比较,并由此进行时间序列的展开;小历史的微观性,则相当程度地在写作上屏蔽了某些必要的比较,其解读也可能更为强烈地打上了作者本人的前见。孔飞力在叫魂案中,就是意图通过细腻的剖析发现几百年后时空的密码,但如前文所反复分析的,只要我们将其与同时代的类似案件做出比较,自然就明白其中的道理。

精雕式写作还可能导致的另一问题是,它在史料的缝隙中不得不夹杂作者的个人想象。小历史的微观写作,本质上是借用的人类学的“深描”方法,但是人类学的观察对象,虽然与作者有着文化区隔,但它还有再谈话、再观测从而被验证的可能性,但史学材料不同,不管我们如何对一个事件进行总体史的描述,并从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维度解读,流传下来的史料总量是不变的。为此,在史料不足征的前提下,就需要作者本人的主动想象了。在史景迁的《王氏之死》中,他写了王氏临死前那个瑰丽的梦;在孔飞力的《叫魂》中,则是对乾隆的心理进行了细致的揣摩。这种大胆的填充,当然加强了行文的完整性和文采,却与秉笔直书、忠于史实的史学写作原则相违背,只不过在《王氏之死》中,梦只是插曲,而《叫魂》中的心理描述,则相当程度地成了主线。如此,孔飞力不仅是在缺席审判乾隆,而且如同张汤一样,仅凭“微反唇”,就认定他人“腹诽”当论死了。

(二)如何理解海外汉学家的写作

不可否认,一百多年来,我们实际上一直处在知识论的危机状态,不仅自然科学,而且社会科学、人文科学,都被动地接受着西方移植,史学也概莫能外。民国时梁启超提倡的社会史、20世纪80年代后国内掀起的新文化史热,皆与海外影响有关,今日专业研究者所熟悉的,乃至网络上也可能泛滥的内卷、大分流等名词,也都反映了海外的冲击。这些海外的汉学,早期是欧洲,现在则主要以美国为代表,有学人曾不无忧虑乃至惶恐地将其与清末的西学、汉唐的佛学相类比,并就其可能影响写道:

尽管中国传统早在西风中受到过剧烈震撼,可一旦大规模地引进作为完整系统的汉学,它仍然要面对着新一轮的严峻挑战;我们甚至可以说,此间的挑战竟还大过对于主流西学的引进,因为它有可能直接触及和瓦解原有文明共同体的自我理解,使国人在一系列悖反的镜像中丧失自我认同的最后基础。……一旦丧失阅读和思考的主动性,陷入别人的话语场中而无力自拔,就有可能被别人特有的问题意识所覆盖,乃至从此难以名状自己的切身体验,暴露出文化分析的失语和学术洞察的失明。

但从本文研究来看,冲击有矣,可怕则未必。我们在阅读海外汉学著作时,应努力寻求其理论的前提。鉴于年鉴学派的影响,当前西方的史学写作中充斥了社会科学化的影子,它一方面借鉴了社会科学的计量、统计等方法;另一方面则相当地吸收了某些社会科学的理论,反映在《叫魂》一书中,就是关于官僚君主间不断斗争、君主制造例外以整肃的理论。正是这个理论和中国中心史观的共同影响,让孔飞力在叫魂案的观察中对符合理论需要的因子进行提炼、放大,并视之为重大发现。

因此,我们在对其研究方法予以借鉴的同时,就可以坦然面对其中某些结论性的观点,对相关汉学研究中的矛盾更可不再困惑。与孔飞力笔下那个“全社会歇斯底里”的江南不同的是,在彭慕兰、弗兰克的笔下,则一个可以媲美甚至超越同期英格兰的江南。这些截然相反的形象背后,相当程度上都与作者的前见及理论预设不无关系,如果说孔飞力是在中国中心观支配下,力图一以贯之地发现“中国悲剧性近代的前夜”的基因的话,而彭慕兰等人则是在试图摆脱欧洲中心观的多元化理念支配下,努力在横向比较上,做出一种欧洲有、中国也必有的发现,如此呈现出的当然是彼此旗鼓相当的特点。此外,孔飞力是尼克松访华后于1974年来到中国的首批汉学家,当时的他对中国可能有一定的前见,这对《叫魂》的写作基调也会有相当的影响。

书写至此,我们或应想到清人王鸣盛所说的:

史家所记典制,有得有失,读史者不必横生意见,驰骋议论,以明法戒也。……其事迹则有美有恶,读史者亦不必强立文法,擅加与夺,以为褒贬也。

他说的不必“横生意见”“强立文法”之论颇有几分棒喝之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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