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帆医事法 专注医疗法律和医疗纠纷案例 核心观点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室,应当向登记注册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材料,在申请通过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服务;诊疗活动超出现有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将面临警告、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一、案例引入 2022年6月28日,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前往辖区内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出示了《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范围无医疗美容科。 7月1日、7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李某进行询问,其承认该公司开展了面部美容滚针等医疗美容科目。目前为免费引流项目,无法确认违法所得。 此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还在该公司彩超室心电图室内发现有患者的医用三氧自体血回输治疗知情同意书、再生医疗治疗确认书等内容。该公司李某承认该公司应用干细胞治疗技术治疗肿瘤患者。 行政机关认为,该公司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事实清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警告、罚款4万元的处罚决定。 二、相关执法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三、开展医美服务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在文首案例中,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并不包括医学美容科,擅自开展医美诊疗活动构成超范围诊疗。那么医疗机构开展医美服务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呢? 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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