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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6-打卡学习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54条

 雨送黄昏xzj 2023-07-22 发布于四川

20206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发行审核业务问答部分条款调整事项的通知,通知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和修订,本公众号打卡学习《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的54条,希望小伙伴们跟我一起在学习中加强对IPO业务的监管要求的理解,从而增强执业的敏感性及谨慎性。

问题6、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

答: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期间形成三类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

1)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

2)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

3)发行人应当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通过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和大宗交易方式形成的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条文理解:

1)何为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1)契约性基金:契约性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契约性基金依据的法律依据不是公司法、而是信托法;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资格;契约性基金发行的是受益凭证;契约性基金依据契约来运用基金资产;契约性基金一般不能向银行借款;契约性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相应终止。

2)信托计划: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3号,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根据该办法,A、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一)认购风险申明书;(二)信托计划说明书;(三)信托合同;(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B、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产管理计划:根据《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229 号公告),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2)拟上市主体股东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三类股东,中介机构需要核查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主要通过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的设立、变更、协议等法律文件判定是否属于“三类股东”。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对 三类股东的投资人、管理人、主要投资对象、收益分成等信息按照首发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如实披露,关注拟上市主体的董、监、高管及其近亲属、以及拟上市主体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该等“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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