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权激励行权条件分为非可行权条件和可行权条件。 a. 非可行权条件对行权没有影响,无须讨论。 b. 可行权条件又分为:期限条件和业绩条件。 被激励对象在职时间达到约定的期限,即满足期限条件;等待期内离职,股权激励协议作废。 业绩条件又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如股价)不满足,不影响企业对预计可行权情况的估计;非市场条件不满足(如企业利润、销售业绩、企业上市等),被激励对象不得行权,股权激励协议作废。 c. 总结: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可单独或合并使用,只要被激励对象满足期限条件、非市场条件、或者同时满足期限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须确认相关的成本费用(管理费用等),同时确认相关权益(资本公积)或负债(应付职工薪酬)。 被激励对象不满足上述条件,已经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原渠道冲回,股权激励协议作废。 ![]() 2. 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修改股权激励条件,如修改股权数量、期权价格、缩短或延长等待期等。会计准则规定:对被激励对象有利的修改,须考虑修改的内容;对被激励对象不利的修改,如减少股权数量、降低期权价格等,按原数量、价格确认成本费用;如果缩短等待期,按加速行权处理。 3. 特别提示:对于明显无法达到约定的可行权条件,企业千万不要提前取消股权激励计划,如果提前取消,作加速行权处理,企业须拿出大量资金“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确认的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正确做法:等到等待期届满,股权激励协议自动作废,资本公积只须原渠道冲回。 ![]() 作者: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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