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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一面容姣好的女子跟一个比自己大11岁的男子交往了,2年

 江山BQ 2023-07-25 发布于北京
山东烟台,一面容姣好的女子跟一个比自己大11岁的男子交往了,2年的时间,男子给女子支出了100多万元。但当两人分手时,男子以前述款项中有86万多元属于彩礼让女子返还,可女子觉得,两人没有订过亲,也没有拍过婚纱,这些钱怎么就成彩礼了呢?

(来源:小强热线、中国裁判文书网)

据女子徐某介绍,她的净身高有170厘米,比自己大11岁的男子俞某只有165厘米。在这种差距下,当俞某追求自己的时候,自己是拒绝的。

但俞某擅于死缠烂打,这样徐某渐渐觉得俞某人还不错。在发现俞某名下有很多家公司,还出手阔绰的情况下,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之后的相处时,俞某会时不时给徐某发充满爱意的红包,让徐某一直处于幸福温暖的感觉中。徐某记得,俞某其中一次给自己发红包,金额高达11万元。有的时候,徐某帮忙给俞某开门,他都会发一个1万元的红包。

到了后来,俞某还建议徐某辞去工作,专心享受人生。除了红包和自己的生活开销,俞某还花40万元给徐某买一辆宝马车代步,实际也登记在徐某名下。

可就是这样的感情,说破就破了。相处2年多点,两人因感情分手。分手之后,俞某以婚约财产纠纷为案由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徐某返还自己向其支付的款项86万多元。

对于俞某的起诉,徐某非常不解,两人连父母都没有见过,更别说订婚或拍婚纱照了,这些钱根本就是俞某对自己的赠与,跟彩礼完全不搭边。

在法庭上,就俞某的起诉,徐某正式提出如下抗辩意见:

1.俞某的主张自相矛盾,他一边在诉状中称是买车借款,一边又说这是婚约财产,借款和婚约财产明显是两种法律关系,俞某只能择一行使。

2.两人相处期间,相互之间都有向对方汇款的情况,这属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单就俞某给自己发送的红包来说,其金额多数为520元、5200元等,具备特殊的含义。不仅如此,这些红包里还有生日快乐、中秋快乐、爱你6000遍等语言,都意味着是俞某对自己的自愿赠与。

3.另外,俞某开奶茶店时,自己曾去奶茶店打工。这期间,自己不仅没有向俞某索要工资,还给奶茶店购置了原材料。同时,自己因俞某的建议辞去年薪70万元的工作,损失巨大。

4.俞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答应他买车跟结婚有关联关系。

随后,法院审查了俞某提交的如下证据:

证据一为俞某和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能够证明徐某曾提及两人结婚的前提是有个车。

证据二为俞某向徐某转账11万元的证据。证据三为俞某向4S店及工作人员为购买宝马车转账41万多元的证据。证据四为俞某向徐某转账4万元购买宝马车的凭证。

证据五为俞某通过微信向徐某转账43笔款项的事实,每月评均为1.9万多元。这些款项已经超出了正常恋爱支出的范畴,属于典型的较大金额款项。

证据六为俞某代徐某通过支付宝消费的记录,金额为9万多元。证据七为徐某微信号的信息。

徐某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款项为婚约财产,只能说是俞某对自己表达爱意的赠与。

紧接着,法院审查了徐某提交的如下证据:

证据一为徐某向俞某转账52.1元及1500元表达爱意的记录。证据二为徐某为奶茶店购买原材料产生的1万多元记录。

俞某不认可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说由此看出双方是不对等的,自己为了爱情能够走到婚姻可以说是倾己所有。但徐某却说爱意的表达不应该用法律和道德进行苛责。

对于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并不以双方订亲为必要,它是指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从对方那里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当双方无法结婚时,受损失的一方因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俞某提供的证据及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能够认定双方具备恋人关系,且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进行的款项往来。

在这种情况下,俞某向徐某支付的款项就是附条件的。当这个条件无法满足时,俞某便有权解除跟徐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所以,法院认为本案应该参照彩礼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双方没有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徐某应该向俞某返还相应款项。

经核算,俞某向徐某支付了95万多元,但他只向徐某索要86万多元,这是其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进行干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以,法院判令徐某向俞某返还80多万元。

虽然徐某后面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同一审法院的意见,驳回了徐某的上诉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前述“正常的世俗道德观念”属于日常生活经验的范畴,是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可以运用的规则。

我国《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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