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伦理。即免除伦理审查。 注意点: 1.免除伦理审查,是在程序上不进行伦理审查,包括会议审查和简易审查(紧急会议审查也属于会议审查)。如果免除伦理审查仍需要像简易审查一样操作,就失去了免除审查的价值。 2.免除伦理审查所针对的研究仍然属于伦理审查法规要求的需要进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的范围。要把不需要进行伦理审查进行区别。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需要管理免除伦理审查的事项,但对于不需要进行伦理审查的则不在其审查职责范围内。 3.最小风险研究并不是免除伦理审查的依据,而是前提。如果没有科学性的前提,浪费研究资源,这也是不伦理的。科学性的前提,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判断,仍然不可缺少。 操作建议: 1.研究申请人向研究依托单位递交免除伦理审查的申请。 根据单位研究平台建设和研究者情况,可事先设计好结构化采集信息的表格,也可笼统或专门针对某类情形进行管理。申请多了,没有表格不利于管理,会折腾研究申请人员。但若没有什么申请,还制定一大堆繁琐的表格,会折腾伦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2.研究依托单位的伦理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受理。 研究者不应自行判断,项目管理部门及程序设计也不应避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环节。伦理办公室应依规受理,不能推诿或拒绝。只要研究者是依托本单位开展研究的,哪怕不是利用本单位的研究资源(例如公开的匿名化人群健康数据库),本机构的伦理委员会也应该受理。 3.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按SOP进行免除伦理审查的确认。 我曾考虑用“审核”,但感觉比较与审查混淆。审查、审核,说不清。不如用“确认”——即,在程序上确认免除伦理审查。当然,具体表述可有差异。由谁确认呢?——不是伦理办公室,而是伦理审查委员会;伦理办公室接受材料,伦理审查委员会秘书(常兼任伦理办主任)进行形式审查。下一步,应该是实质审查,照理是按SOP由伦理委员来判断。但是此时如果再安排伦理委员来审查判断,就与简易审查无差别了。所以,应该是直接一下子就最终决定,要么由主委专门授权有资质和能力的委员来做,只要他判断可以,就签字,伦理委员会在申请材料盖章;要么是主委直接判断,签字,盖章。比较之下,合理且优质的做法应该是:主委直接判断(确认免除伦理审查)、签字,伦理办盖章。 4.伦理办公室向研究申请人反馈意见,有关材料归档。 此前,还有个免除伦理审查的文章,可能比较长,有的人不一定有足够的时间看完、思考。建议收藏有空慢慢看。 观点:从伦理审查的本意再谈“免除伦理审查”的本意、适用条件与实施思考(附参考资料) 二、免知情。即免除知情同意。 注意点: 1.免除知情同意的研究事项应该是在通过伦理审查后,伦理委员会同意研究者不向受试者履行知情同意。所以,不仅需要伦理审查,而且需要事先得到伦理委员会的同意,之后才能免除知情同意。研究者自己不能自己决定免除知情同意,否则,即便决定、即便实施,都无效且违规。 2.对于医学研究而言,伦理审查和知情同意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以伦理审查来免除知情同意,是在特殊情形下的被迫、暂时的选择。那么,研究者还需认识到,知情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只是在特殊情形下,为了研究的客观需要而不得已为之,或知情同意反而更加有害受试者,或已经完全不具备知情同意的条件;事后,一旦有条件还是应该慎重考虑继续知情同意。例如,对于已经匿名化处理的医疗健康大数据研究,免除知情同意。 3.免除伦理审查的研究往往不需要做知情同意,但并不绝对。例如,研究者通过网络问卷调查,偶遇抽样、匿名化采集某公共卫生问题的认知态度,社会环境并非处于公卫事件发生、或信息敏感时期。这符合利用匿名化免除伦理审查的情形之一,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但研究者应该设计知情同意计划和内容并提交,在问卷中简明扼要地告知填写者:研究目的、信息采集和匿名化、填写要求、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落款等。不同意的人可以不填写。——这就是可以免除伦理审查,但履行知情同意。 4.免除知情同意不同于、也不包括事后知情同意。即知情同意后置。例如,在心理学研究中,为避免事先知情同意的信息导致研究对象心理认识变化,在客观上无法实施研究,所以,在满足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重要、风险最小化与合理风险受益比等情况下,伦理委员会同意研究者制定的知情同意计划:事先不知情,事后补充告知并让受试者选择是否同意研究——授权已被采集的信息在经一定处理后被纳入心理学研究,或要求删除已采集信息。 三、免签字。即,免除知情同意签字。 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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