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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可平:株连与中国传统政治

 老王abcd 2023-07-2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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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3年第5期的《学术月刊》刊发了俞可平教授的重要论文《从“连坐”看传统中国的群己关系》。文章指出,连坐即株连,是存续时间最长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之一。文章全面追溯并深刻分析了缘坐、伍坐和职坐三种连坐基本类型的历史沿革及其政治功能,揭示了连坐所反映的传统中国以家族本位、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为基本特征的集体主义群己关系。作者认为,连坐制是专制政治的伴生物,与强调民主和法治的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应努力肃清连坐制度的余毒。本期以“株连与中国传统政治”为题推送该文的要点,以推动对中国传统政治的深入研究。

从“连坐”看传统中国的群己关系(提要)

俞可平

北京大学讲席教授

中国政治学研究中心主任

一、连坐的起源和演变

连坐指一人犯罪导致其特定关系人皆负连带责任而受到集体性的惩罚,其在中国政治法律史上还有众多称谓,如缘坐、从坐、相坐、随坐、族诛、族刑、夷族、籍没、门诛、孥戮、收孥和株连等。《尚书·甘誓》首次出现“孥戮”一词:“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一般认为“孥戮”意即连坐。“连坐”一语先秦时期应该已经流行;而“缘坐之语,已见于后魏”;“株连”一词相对出现较晚,《新唐书》曰:“于是慎矜兄弟皆赐死,株连数十族”。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夏王朝就已施行连坐。《尚书·甘誓》载,夏王启与有扈氏决战前对将士说:“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孥戮是上古时代人们对罪及正犯亲属制度的通称,孥指妻、子,戮为刑罚,通常认为上述记载开启了中国连坐历史的先河。关于“孥戮汝”的具体内容、特别是“戮”的真实意义一直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戮”并非杀戮或处死,只是羞辱家人。但不管争议如何,古今学者的一个基本共识是,中国的连坐或缘坐制度,最早可溯源于传说中的夏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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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篇目

商朝连坐也有文献记录,《尚书·盘庚》载,商王盘庚迁都殷之前发布训令:“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周代相关文献记录更加丰富,并且出现了两种相反的态度,一是在西周时出现了公开反对连坐的声音,主张“罪不及孥”,如《康诰》曰:“父不慈,子不祗,兄不友,弟不共,不相及也”,这恰恰印证了当时连坐制度的存在;另一则是至少到东周和春秋时期,连坐制度已经普遍推行,而且首次出现了“族”“灭族”和“灭三族”刑罚,如《左传》记载楚国的费无极和鄢将师勾结、制造错杀郤宛的冤案,就多次提到“灭族”,记载楚晋之战也提到“尽灭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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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的晋楚之战

战国是连坐制度的成型时期,秦国是当时连坐制度的集大成者,而商鞅则是传统中国连坐制度的奠基者。确立完善的连坐制度,对臣民推行严厉的连带责任制,以壮大秦国的军事力量,巩固秦国君主的统治地位,是商鞅变法的重要内容。商鞅发布了《告奸连坐令》等一系列法令,建立起邻伍连坐、军事连坐、全家连坐、职务连坐等连坐制度。

战国时期,连坐为各国普遍采用,不过,商鞅在秦国确立的连坐制度,包括了传统中国连坐制度的基本要素,在秦统一中国后不仅得到全盘继承,而且变本加厉,适用范围更加扩大,惩罚更加残酷。秦朝奠定了中国专制政治的制度基础,此后各朝代均沿袭推行连坐制度。当然,历朝的连坐制度在程序和形式上存在差异,范围及所施刑罚也有所不同。三国魏晋南北朝时代曾废除妇女在本家和夫家的双重缘坐制,并曾一度废除“夷三族”的酷刑。但从秦汉至明清的漫长专制政治客观历史进程来看,连坐的残酷程度不仅没有日趋减弱、反而在明清达到新高度,族刑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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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朝代对“连坐”刑罚常有不同的法律称谓,学者很难有相同的术语去概括这些律令。本文将对这些概念和称谓重新做出界定。“连坐”泛指因当事人犯罪而连带惩罚其所有特定关系人,包括缘坐、伍坐和职坐三类:“缘坐”指惩罚与其有血缘关系之人,秦法中以恶法中之恶法与夷三族刑为代表;“伍坐”指处罚与其有邻居关系之人,商鞅变法中的什伍制即属此类;“职坐”指处罚与其有职务关系之人。

二、缘坐:个人与家族的关系

缘坐是一人犯罪株连与其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近亲属,是最重要的连坐惩罚,也是传统连坐制度的原型。缘坐体现了个人与家族共同体的关系:不仅有血缘关系,在传统社会中还具有政治和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连带责任。缘坐制度典型地反映了传统中国“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这种家族本位的文化价值观念和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形态。

缘坐也是连坐的渊源,连坐起源于上古时期的孥戮,即罪及正犯亲属。缘坐的范围是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宗族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家族。历代缘坐法律所及的对象主要包括三族、五族、九族、同居、同产、门房等。

历代对于“三族”具体指哪些家族成员有多种说法,如父母、子女、孙辈,如父族、母族、妻族,又如父母、兄弟、妻子。不管争议如何,“三族”即是血缘关系最紧密的家族成员。“五族”“七族”和“九族”等是对“三族”的延申,族刑研究专家魏道明认为三族、五族、七族、九族分别对应期亲、大功、小功、缌麻等不同的血缘共同体:同父为三族(上下各推一代),同祖为五族(上下各推两代),同曾祖为七族(上下各推三代),同高祖为九族(上下各推四代)”,其中“九族”是传统社会最大的血缘共同体,也是缘坐导致的最大规模群体性惩罚。

“同居”“同产”“同财”“本房”“室人”“家人”大体都是指家庭血缘共同体,但在不同的法律语境中存在细微差异:“同居”指户籍意义上登记入册的家族;“室人”一般认为是共居一家的父母妻子,但也有人认为还包括家中奴婢;“同产”一般指兄弟姐妹,属“三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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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传被“诛十族”的方孝孺

历代的连坐之罪均为重罪,对缘坐对象的惩罚极其严酷,几乎对正犯的所有刑罚均适用于缘坐成员。首先是诛杀或处死,如“灭族”“夷族”“门诛”“灭门”“孥戮”等,皆指杀死正犯及其血缘共同体成员,以至“族”在传统法律语境中衍生出“诛杀家人”“诛灭家族”或“满门抄斩”的语义。对当事犯的弃市、凌迟、腰斩、车裂等残酷处死手段同样适用于缘坐成员。除了诛杀处死外,适用缘坐对象的刑罚还包括流放、充军、籍没、收帑等。流放指将犯人从其原居地驱离至边远异乡,籍没指抄没家产收归官府,收帑即将罪犯家属贬为奴隶或罚做奴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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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中期的宁古塔图

缘坐是传统连坐制度的主要载体、源头和原型,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缘坐的组织基础是家族血缘共同体,这是一种强制性的血缘连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对任何血缘近亲人员的惩罚,都会深刻地触及家族其他成员的内心情感,造成重大的心理和情感创伤,从而达到震慑目的。

在家族本位的传统中国社会,家族成员间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天然利益关系。缘坐剥夺当事犯其他家族成员的实质性政治和经济利益,有助于强化家族的利益共同体性质,从而从利益关系上实现家族成员间的相互约束。

在传统中国,孝与忠是进入文明时代后的华夏民族为维护基本社会政治秩序所倡导的核心价值,孝的价值主要用于维护以血缘宗法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缘坐制度可以塑造家族主要成员的孝道,一人犯罪全家人均要遭殃,当事犯往往成为全体家族成员痛恨的对象,被视作最大的不孝,从而对当事犯的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约束。

缘坐制度也强化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家族成员由于害怕自己无故受罚,有动机在家族内部相互规劝,甚至会相互检举揭发,从而在某种程度上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最后,缘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当事犯家族成员的反抗与复仇。当事犯被处死或受到严重惩罚,自然会引起其家族成员的愤恨与抵抗。尤其是在残酷的政治斗争中,政治对手的家族成员有可能形成家族性的集体反抗力量。“斩草除根,不留后患”的统治心理使得缘坐制度在传统中国存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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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下传统中国“灭族”之最的明太祖朱元璋


三、伍坐:个人与邻里的关系

伍坐又称“邻里连坐”“邻保连坐”或“邻伍连坐”,即一人犯罪株连共同居住地的其他无故之人,是仅次于缘坐的连坐形式。伍坐体现了传统社会中个人与邻里的连带责任,是对个人与其所在地缘共同体相互联系的强制性约束。伍坐累及的地缘共同体成员,在传统社会一般就是居住于同一自然村落的邻里乡亲,往往具有费孝通所说的“熟人社会”性质。

伍坐起源晚于缘坐,最早确立于西周。西周时已经建立了基层社区居住组织“比”“闾”等伍保共同体,且已经赋有联保功能,具有连带责任。但是《周礼》及其他记载只有原则性的伍保连坐表达,并没有提及连带惩罚责任的具体内容。

商鞅变法前,伍保连坐制度在战国时期已经普遍推行。《管子》详细叙述了伍坐制度,明确指出什伍之内实行惩罚性的连带责任;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所著《法经》也有连坐相关条文;商鞅深受李悝的影响,携带《法经》入秦辅佐秦孝公变法,实行“什伍连坐令”,应当学习借鉴了魏国等的伍坐制度。不过,后人论及伍坐,还是会将之归于商鞅。

从文献记载看,先秦和秦汉的伍坐范围已经扩至伍、什、乡,而且伍坐的刑罚包括腰斩处死。但从案例证据看,秦汉一方面缺少大规模伍坐处死的文献记录与考古证据,另一方面伍坐刑罚不限于死刑,而且包括罚款等。伍坐制在秦汉隋唐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尚未见相关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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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画像

伍坐制在北宋时发生了实质性转型,王安石在变法中推出保甲法,使伍坐制转变成保甲制。北宋保甲制在两个方面承传了先秦以来的伍坐制度。一是“编户齐民”和“四邻为伍”,将相邻的人家和个人通过伍保组织联结成居住共同体。二是实行“什伍联保”,使邻里共同体成员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连带责任。

然而,保甲制与伍坐制有着实质性区别。伍坐制的本质功能,是通过连带责任对邻里共同体的成员实行严酷的集体性刑事惩罚;而保甲制则是通过连带责任对邻里共同体履行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职能。王安石认为推行保甲法主要有三个目的:一是治安防盗,联防联治;二是兵农合一,农时为“保”,战时为“甲”;三是节省费用,增加国库收入。此后直至清王朝覆灭,尽管时有反复,但伍保制度大体沿用了北宋保甲制,连带责任的重点在基层社区的治安管理,而不再是株连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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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保甲户口门牌

民国时期的保甲制度出现了倒行逆施。1934年起,南京国民政府“融保甲于地方自治”,出台了一系列保甲制度。国民党把原先为了清除共产党而实施的《清乡条例》的“联保连坐”内容纳入到了新的保甲制度中,并在全国强制推行,实质上重新退回到了被王安石“变法”废除的商鞅式伍保连坐制,其功能在于包括死刑在内的连带刑事惩罚。如此严厉的保甲制度,在实践上并未取得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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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颁发的《保甲连坐守则》和《保甲须知》

在传统农业社会中,邻里共同体就是人们直接生活于其内的社会环境,属于费孝通所说的“熟人社会”。邻里共同体对其成员的规制,甚至常常超越政府和企业的作用。

“礼”是传统中国社会的核心政治范畴,广义的“礼”既包括道德规范、也包括法律准则,既包括成文的规则仪式、也包括不成文的习俗惯例。礼对个人行为的规制主通过社会实现,其中熟人社会尤其是邻里共同体,有着实质性的决定作用,因此伍坐对邻里共同体的成员有重大的威慑和规制作用。

邻里共同体成员很难挣脱传统社会中“人情关系”的制约,这实际上是熟人社会中的一种连带责任关系,任何人一旦处于其中,那么伍坐的连带性惩罚必然对其产生规制作用。“熟人社会的人情机制不断地自我执行和规训,同时也规训他人的机制,从而将村庄整合成了亲密社群。”

社会监督和社会舆论是制约个人行为的重要外部因素,而来自邻里共同体的监督和评价又最为有效。伍保制度可以从奖励和惩罚两个方面激发邻里共同体成员的相互监督,产生最有效的连带责任效果;同时邻里共同体对某个成员的负面评价会形成舆论压力,约束其行为。

伍保连坐极大地强化了邻里组织作为地缘性利益共同体的功能。与家族组织一样,伍保组织也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商鞅的伍坐令强化了共同体成员间互害性的连带刑事责任,王安石的保甲法则强化了互利性的连带治安责任,它们分别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强化了伍保组织作为地缘性利益共同体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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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职坐:个人与同僚的关系

职坐即职务连坐,主要指同一官僚机构成员的连带惩罚,也称官坐。职坐反映了个人与单位间的相互关系,是个人对业缘共同体所承担的连带责任,它极大地强化了职业共同体对其成员行为的强制性约束。绝大多数人都要从事某种职业,因而或多或少都要参与某种职业共同体,对于维护传统社会的政治秩序而言,最重要的职业共同体便是各种官方机构。按照历代职坐制度的通例,一旦同一官僚共同体中的某个成员触犯法律,其他同僚即使没有参与犯罪,也要受到连带性的惩罚,这与对共犯的处罚不同。

职坐随着官僚机构而产生和发展,官僚机构在社会共同体中的地位愈高,职坐的作用便愈重要。从人类社会发展的逻辑看,家族和邻里共同体先于官僚共同体而产生,且在早期更为重要;但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性逐渐上升。根据文献记载,职坐远晚于缘坐,大体与伍坐同时产生,至迟在战国时期,职坐应当已经上升为国家的正式法律。

从对象看,职坐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上级犯事,下级僚属均要受到惩罚,用以强化下级僚属对上级官员的连带责任,激发下级对上级的规约。二是下级犯事,上级官员要受到连带惩罚,用以强化上级官员对其僚属的连带责任,督促上级官员对属下行为的监管。三是同一官僚机构内任何人犯事,上下级官员及其他所有同僚均要受到处罚,用以强化整个官僚共同体的连带责任,鼓励官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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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

从内容看,职坐可分为职务连坐、科举连坐和举主连坐等类型。传统中国的官员遴选主要依靠科举考试和官僚系统内部举荐,统治当局为了杜绝官员选拔过程中的营私舞弊,确保被选任官员的政治忠诚和业务素质,逐渐发展起举荐连坐和科举连坐。对举荐人和担保人的失职连坐,最早也可追溯到先秦时期,秦律和汉律均有关于举荐连坐的明确规定。科举连坐和举荐连坐制度在唐宋时期达到高峰:唐朝的最高统治者屡屡发布诏令,强调荐人不当,须负连带法律责任。宋代科举考试中如考生出现舞弊和考生信息失实的情况,地方官员也要连坐受罚;至于被举荐人枉法犯罪,举荐人必须担负连带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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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举考试

职坐或官坐的本质功能,是通过强制性地约束官僚个人与所在官僚共同体的连带责任,规范二者的政治行为,维护王朝的政治统治秩序。在整个传统连坐体系的演进过程中,与缘坐和伍坐相比,职坐或官坐呈现出三个明显的发展趋势。

首先,比较而言,职坐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最后超越缘坐和伍坐,成为最重要的连坐形式。职坐的对象一直在扩大,关于职坐的制度也日益完善;适用范围甚至常常超越官方的政府机构,扩至其他准官方性质的职场,如官手工业作坊等。

其次,职坐导致的刑事惩罚比起缘坐和伍坐来更轻。职坐对象的连带刑事责任通常比当事犯更轻;对职坐对象的刑事处罚虽然法律上历代都保留着死刑,但实际上职坐官员极少被处死;即使主犯被诛杀,职坐犯也通常不再被处死。

最后,对职坐对象的处罚逐渐从刑事惩罚,转向行政处罚。对职坐的处罚,从秦汉开始就采取多种形式,既有与主犯一样被处以死刑和流放等重罪,也有被课以罚金等轻罪,而在唐宋之后则大量被行政处罚所取代。

职坐或官坐的这些特征和趋势,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在秦始皇建立专制主义的政治体制后,官本位而非家族本位支配中国社会,官僚共同体作为权力共同体掌握着社会最重要的物质资源和文化资源,是最重要的利益共同体。基于官职的连坐,比起基于血缘和地缘的连坐,对于维护王朝利益有着更重要的意义。

此外,职坐变得更加重要,也符合政治发展的客观逻辑。有效的政治统治离不开由职业官僚组成的行政科层体系,而后者的有效性又有赖于官员之间的行政连带责任机制。这一点即使在现代政治条件下也不例外,政治与行政的发展,内在地要求不断强化官僚体系内部的连带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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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连坐是专制统治的伴生物

就其本来意义而言,传统中国社会的连坐是一种刑事惩罚:一人犯罪,其所在共同体的其他无故成员也要受到惩罚。但连坐更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国家对个人与其家族、邻里和同僚等连带责任的强制性要求,是国家对个人行为的超强制约束。连坐与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连带责任有实质性区别:连坐的范围远超出官僚系统;即使在官僚机构内,职坐包括完全不承担共同行政责任的同僚。进而言之,连坐是一种极端严酷的群体性惩罚。从另一个角度看,连坐也是国家对个人生存权、自主权和其他基本权利的无端剥夺,是国家对个人及与其关系最紧密群体的一种绝对专制。

连坐在传统中国存续数千年,是历史最悠久的政治制度之一,根本原因在于它是维持专制政治统治和巩固现存政治秩序的有效手段。连坐的范围、对象和刑罚均由朝廷制定,是国家政权对个人和人类共同体的强制性要求,通过对各种反抗、威胁、挑战和蔑视君主权威的言行的残暴的群体性惩罚,可以镇压和扑灭任何对现存政权现实的或可能的重大反抗。此外,通过剥夺与当事犯有密切关系的其他无故者的生命权和自由权,可以起到最大的震慑作用,遏制和消灭任何对现存秩序的重大挑战。

容隐制是对连坐制的补充,而不是对连坐的对抗,两者在本质上不相冲突。容隐就是当事人犯罪,其亲属须为其隐匿,若有告发,反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表面上看,容隐制度似乎与连坐制度正相对立,容隐要求亲人之间即使犯罪也要隐匿包庇,缘坐则要求一人犯罪其无故的亲人也要受到刑事惩罚。其实,历代的容隐都有一个不容置疑的共同前提,即威胁君主专制和王朝统治的谋反、叛逆和大逆等罪行除外。在维护王朝统治和君主专制这一点上,容隐和连坐相辅相成,体现了“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的传统专制政治形态。容隐体现了“孝”和“家”的价值,有助于维持社会公共秩序;连坐体现了“忠”和“国”的价值,主要维持政治统治秩序。当家和国发生冲突,忠孝不能两全,孝必须服从忠,家必须让位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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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的本质特征不是互利性的连带责任,而是互害性的刑事责任。诸如“夷三族”和“株灭九族”与作为“激励机制的连带责任”或“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如果从管理学的角度将传统的连坐理解为“激励机制的连带责任”和“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那就完全无法解释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信息机制的改善,缘坐罪特别是族刑的群体性杀戮,反而在明清时期达到了高峰。

对于维护专制王权而言,连坐制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有效性建立在人作为社会动物其生活离不开社会共同体这一人类的基本社会属性之上。连坐作为专制政治的产物具有某种普遍性,并不为传统中国社会所独有,但在传统中国最为发达,为历代王朝竞相使用。连坐是国家对个人社会连带责任的强制性约束,人既然是一种社会动物,就必然生活在各种社会关系之中,承担各种社会责任。当个体没有按照统治当局的要求承担某种社会责任,统治者就有可能对当事者实行连带性的集体惩罚。

更进一步说,连坐是对个人生活于其内的血缘、地缘和业缘共同体的群体性惩罚。社会是由各种各样的共同体组成的,每个人必定生活在各种具体的共同体之中,并且通过这种具体的共同体进入特定的社会。连坐是因个人犯罪而对特定共同体内具有连带关系者的处罚,是一种对个人与共同体关系的强调性规范和约束。更具体地说,连坐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个人−群体关系模式。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或曰群己关系,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政治形态。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模式,奉行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的集体主义逻辑。传统中国的这种政治结构和政治逻辑,在连坐制度中得到了十分典型的体现。反过来说,连坐制度明晰地折射出了传统中国以家族本位、忠孝一体和家国同构为基本特征的集体主义群己关系。从连坐的三种主要形式缘坐、伍坐和职坐中可以发现,在传统中国社会,对个体最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社会共同体分别是家族、邻里和同僚。连坐制度极大地强化了血缘关系、地缘关系和业缘关系对个体的束缚,连坐制是造成中国传统社会中严重人身依附的结构基础。

连坐以牺牲大量无故个体的生命自主、自由和尊严等基本人权为代价,来换取国家对社会的严密控制,增进少数统治者的特权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前现代野蛮政治,与以民主和法治为实质性要素的现代政治文明格格不入。现代民主政治建立在人的主体性之上,充分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平等、自主和尊严等基本人权,实行“罪责自负”的基本法治原则,所有这些现代政治文明的要素在本质上与传统的连坐制度截然对立。因此,推进高度发达的民主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我们必须坚决摈弃任何形式的连坐政治文化,努力肃清数千年连坐制度残留下来的余毒。

本文节选自《学术月刊》2023年第5期。北大政治学(微信号:PKURCCP)为方便阅读,摘选了论文要点,并略去全部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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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Léo

技术编辑:曹政杰

责任编辑:孙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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