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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遛狗不牵绳,狗跑丢后报警求助,次日在邻居锅里发现狗肉

 刘海蓝 2023-07-25 发布于山东

遛狗不牵绳是一件很让人反感的事情,网上经常会出现行人被咬伤的新闻。但这起案件却不太一样,因为受害的不是人,而是狗,也希望这起案件能给狗主人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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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女子孙某在多年前花1万多买了一只品种狗,对它十分上心。

事发当天早晨,她如往常一样带着自家狗外出遛弯,后来看到附近周围没人,于是将狗放开,让它自己跑一跑。

可孙某哪能想到,就是这一会儿,狗却不见了,不管她如何叫喊,狗都没有回来。

孙某心想,狗养了很长时间,应该认家,也许一会儿就自己回家了。可事与愿违,直到晚上也不见狗回来,她只好到派出所报案。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距离孙某百十米远的刘某正在和朋友一起煮狗肉,于是便怀疑是他们将狗杀了。

刘某表示,他杀的是一只流浪狗,是在遛弯时捡到的,随后还带着民警和孙某去看了丢弃在垃圾桶里的犬皮和内脏。

孙某认为,就是刘某杀了自己的狗,要求刘某进行赔偿。这是民事纠纷,民警调解不成,让孙某走法律途径。

就这样,孙某将刘某告上法院,向他索赔买狗的1万元,以及1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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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首先,根据孙某提供的照片、当事人之间的陈述等证据,可以确定,刘某所杀的狗与孙某丢失的狗外貌特征相符。

其次,民警在狗丢失的第二天,在距离孙某家不远的刘某家发现狗肉,并在附近垃圾桶发现狗皮和内脏。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杀的就是孙某的狗具有高度可能性。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刘某捡到狗后,并没有妥善保管,或是送给公安机关,而是将狗杀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刘某作为狗主人,没有牵好狗,对该事件的发生存在过错,自己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刘某承担70%责任,赔偿7000元,至于精神损失费,法院并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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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

近些年来,遛狗不牵绳而引发的悲剧频繁发生,狗咬伤人,横穿马路被人撞,被人杀害等等。

一件件事情也该让狗主人提高警惕,狗不能乱遛。如果想给狗自由,可以,每个城市都有放开遛狗的场地,网上搜一搜就可以找到。

如果不想去这些地方,那还是老老实实把狗牵好,这样是对别人负责,也是对自家的狗子负责。

本文案件、图片来源网络,所用人名均为化名,侵删!

海蓝的小木屋:文章的每个字,都是我用心敲出来的,点个「在看」,让我知道,你们也在为人生「拼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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