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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一个没有资产的产业

 雨尘书屋 2023-07-26 发布于河北

写在前面

产业产业,有产才有业;没有资产,哪来产业?制造业的核心资产是厂房和机器,农业的核心资产是土地,餐饮业的核心资产是房屋、灶具和服务设施,街头卖拷红薯的也有个资产,就是炉子。这些资产可以是投资买来的,也可以是投资租来的,还可以是自己原有的。如果没有资产,也没有资本来源(购置资产的本钱),企业裸身进入市场,从事的产业就是“乞讨业”。我国以矿产勘查为主业的地勘单位当前就处于既没有资产、又没有资本来源的状态,依靠一些原来的残余资产(不包括探矿权资产)和2006年前探矿权资产转让转增的资本金,在市场上度日。它们无法成为以矿产勘查为主业的初级矿业公司。而初级矿业公司,才是矿产勘查市场的主体。

按照现行矿业行政制度的安排,矿产勘查是一个没有资产的产业,即矿产勘查的投资不形成资产。众所周知,企业是靠经营资产产生利润的,投资-资产-商品与销售-分配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四个基本环节,缺一不可。然而我国现在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面临的行政环境是:勘查投资-地质成果-缴纳“探矿权出让收益”,后面就断尾了。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中,全部勘查支出,不论是否找到矿,均可依标准转换为“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国际标准没有“地质成果”这个玩意。地质成果是什么呢?实质上就等于国际标准规定的两大类勘查资产——“矿产勘查勘查评价资产(价值量)”和“矿产资源量储量资产(实物量)”。我们的会计制度则抹去了“勘查资产”,变脸为“地质成果”,就形成了以下世界上绝无仅有的矿产勘查业会计记账逻辑:

第一,投入勘查资金;第二,如果勘查成功,记为“地质成果”;第三,将“地质成果”更名为“价款”;第四,将“价款”更名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第五,将“矿业权出让收益”招拍挂,金钱进入ZF财政收入口袋;第六,在取得采矿权前,将“矿业权出让收益”改名为“无形资产”。这个会计制度,是一个层层变脸的把戏。在这个把戏下掩盖的,是一个“取财无道”的逻辑。因为如果取财有道,就用不着玩这套把戏了。

把本来应该记为“资产”的会计记账目改记为“地质成果”,是一种掩耳盗铃的会计手段。记为“地质成果”后,它不再纳入企业资产管理,而是纳入ZF税费管控。矿产勘查投资者,无论是国家投资还是社会投资,都是只投资不形成资产。利润是经营资产的所得;资产没有了,利润业化为乌有。这种利润断尾的产业,还是产业吗?。

本文首先按市场规则审视正常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投资-资产-商品与销售-利润分配关系,然后再审视我国当前相关行政部门违背国家《矿产资源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搞的一套断尾的投资-收费模式。这个模式不仅极其严重地影响到我国地勘单位的生存与发展,还将影响到我国整个矿业的生存与发展,最后将毁掉我国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长城。

本文是上一篇文章《地勘单位和矿业公司:守住你的资产》的姐妹篇。上篇文章讨论的是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对矿产勘查资产的定义,本篇讨论的是国内文件关于矿产勘查资产的演变,请读者朋友在阅读时相互对照。

1 矿产勘查产业市场运行流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矿产勘查的基本流程由以下四个环节构成:勘查投资、勘查资产、商品-销售、利润分配。图1下部的主要部分显示这四个环节构成的完整的市场运作过程,其间没有任何ZF操作的介入,纯粹是市场主体的行为。下面让我们按顺序由1到9把这个过程详述如下。而图的上部则充满了有形的手的操作,企业主体陷入瘫痪状态。在上部,市场变成了ZF图章,企业还能有什么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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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矿产投资勘查各环节流程图

①   勘查投资:可以是国家出资,也可以是社会出资,均属投资性质,用人民币赚钱,与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无关,与矿业权有偿使用无关。由于是风险投资,找矿是九死一生,既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有大量的偶然性。详查和勘探也是三死一生。因此,对一个以找矿勘探为主业的地勘单位而言,不能只看到它成功的一面,还要看到它大量失败的一面。在自负盈亏的市场原则下,不要以一个勘查项目的成功计算利润,要把大量失败的项目纳入勘查成本。因此,当一个勘查项目取得巨大成功时,投资者享有巨大利益是国际勘查界公认的合法权益,各国ZF乐见其成,除征收正常的税费和在市场出现高价格条件下征收一点调节税外(设置利润率门槛,大多数国家不征收),不附加任何新的企业税费负担。那种一见发现大矿,储量一旦上升就高呼国有资产流失的人,怀有一种极不健康的行政管理心态。我国发行彩票,可谓百万死一生,成功者的收益是他投资的上百万倍,在按规定缴纳个税后,就全归自己了,为什么没有人喊叫“民间资产流失”呢。

②   勘查资产: 就是笔者反复强调的按照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核算的资产——“矿产勘查评价资产(价值量)”和“资源量与储量资产(实物量)。前者列入开勘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后者置于勘查公司技术报告或年度报告的开篇处。国外上市的初级矿业公司(相当于我国的地勘单位)以矿产勘查为主业。探矿权资产既是一种投资,也是一种资产,还是一种商品,因而具有三重性。这里的“探矿权资产”不等于“探矿权(mining right)”,前者是资产意义的权利,国外叫矿资产(mineral property);后者是法律意义的权利。我国没有“矿产权”术语,本文姑且称之为“探矿权资产”,他与法律意义的“探矿权”无关。矿产勘查是一种把低端探矿权资产提升为高端探矿权资产的产业活动,其利润是两者的差价。对于地勘单位而言,如果要上市或者合资,探矿权资产就是投资;如果这份探矿权资产正在用于找矿勘探,它就是一种资产而不是投资,因为资产是企业用于盈利的生产要素;如果这宗探矿权资产通过勘查活动已经找到矿或提升了资源量储量,准备出售,它就成了商品。这种资本资产商品的三种性,是矿产勘查在术语应用上最具特色之处。然而这也表明,探矿权资产对从事勘查的地勘单位或企业而言是多么重要。失去了探矿权资产,就失去了一切。就图1的环节②而言,指的是狭义的资产,即它是以勘查为主业的地勘单位或企业赖以经营的核心生产要素。

③   商品-销售:勘查工作运行到这里,资产已经增值了,具有商品性质,可以出售了。如果不出售,打算进一步深入勘查或开采,它就仍保留勘查资产(“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矿产资源量储量资产”)性质,进入下一步更深入的勘查阶段或申请采矿权;如果打算出售,它的当前名称就是商品,出售后获得价款。

④   -⑨ 销售收入分配

⑤   勘查成本摊销:销售收入是商品的价值,包括投资成本与运营成本。回收两大成本后,剩余的为企业税前利润,即公司所得税与企业纯利润。企业所得税包含在税前利润中,其他税费(如权益金、年租等)均含在运行成本之中。投资成本包括勘查投资成本与矿山建设投资成本两大类,探矿权资产属于勘查投资成本,在矿山进入生产阶段时首先摊销,可将其返回用于新勘查项目的投资。许多国家对勘查投资成本采用快速摊销政策,如美国、加拿大、尼日利亚等国均规定当年的勘查投资成本当年一次性摊销,这要比逐年摊销回收更多资金。因为投资成本快速摊销是以减少ZF税收额度为代价的,实际是一种ZF对企业的勘查成本的补贴。

除了勘查投资成本摊销外,矿山建设投资成本也同时摊销。它不在本文讨论之列,从略。

⑥   勘查投资收益:是企业投资矿产勘查获得的全部纯利润。估算时排除

了代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权益金(我国的资源补偿费)、矿业权有偿使用的年租(我国的探矿权采矿使用费)、代表国家主要税种的公司所得税等。这些税费在探矿权资产估算模型中均作为成本项处理,随矿业权的转移而转移外,在矿石开采后征收,绝不会遗漏。

如果要在勘查结束时决定转让探矿权资产,则按探矿权资产估算模型获得转让价款。如果要申请采矿权,项目进入采矿阶段,则勘查投资收益在采矿收益中体现。矿山生产项目有两类投资——矿产勘查勘查投资和矿山建设投资。两种投资共享全部投资收益,矿产勘查投资按其投资份额享有应该获得的纯利润。

⑦   ZF税费利:由企业所得税、权益金(我国资源补偿费)、年租(我国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以矿产勘查为主业的国有地勘单位占有国有资产缴纳的利润构成。其中权益金和年租进入项目的运营成本。

⑧   企业纯利润:是销售收入扣除投资成本、运行成本中的非税费部分与ZF全部税费后,完全属于企业所有的利润部分。矿产勘查投资的纯利润按其投资份额与矿山建设投资份额分割。

⑨   国有资本企业纯利润,由三部分组成:

·上交国家利润部分,按现行规定为其纯利润的30%;

· 企业利润分配部分,在股东间分配;

· 公积金,用于扩大投资、研发、劳动者福利等。

⑩   民间资本纯利润,由两部分组成:

· 企业投资者分配部分,在股东间分配;

· 公积金,用于扩大投资、研发、劳动者福利等。

由图1的椭圆①到椭圆⑨,是一个矿产勘查企业的资本-资产-商品与销售-利润分配的完整过程。这不仅是矿产勘查应遵循的过程,也是一切进入市场的企业必须遵循的过程。这个过程,不能以任何国家特色为由将其打破。即使在计划经济时代,也隐含有这个过程,由计划来调节项目的出资、资产和收益在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以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为核心的矿产勘查流程

图1上端为具有我国特色的“行政操作”部分,是我国当前ZF行政的矿业税费制度,完全破坏了图1下部的矿产勘查产业的投资-资产-商品与销售-利润分配流程。把属于流程末端的分配提前到勘查阶段实现。这种实现的原始版本是把《矿产资源法》规定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由“转让”换名为“出让”,之后进一步把非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由转让”换名为“出让”,再之后更进一步把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的名称由“价款”换名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因此,将“转让”换名“出让”,将“价款”换名“收益”两个最重要的违法操作。统观图1上部的行政操作全局,可以归纳为“四变脸”。

这种行政操作的变脸源头是1999年财会40号文件《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图2)。这个通知有个怪异的记账项目叫“地质成果”(图1上部,图3),它在将矿产勘查的资产变脸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操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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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1999年财会40号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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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1999年财会40号文关于“地质成果”的规定

第一变  将“矿产勘查资产”变脸为“地质成果”

在矿产勘查的每个阶段,都能形成勘查评价资产,这是由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和国际会计标准(ISA)所明确规定的。勘查阶段形成两类资产——“矿产勘查评价资产”(价值量)和“矿产资源量储量资产”(实物量),都有国际财务报告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可循。但1999年财会40号文却视国际标准于不顾,在应记账矿产勘查资产的位置起了个“地质成果”的名字。这就是第一次变脸,阻断了勘查阶段形成资产的道路(图1上部,图10)。

把“勘查资产”掩盖,让“地质成果”占位,是主事者惯用的“狸猫换太子”手法。回忆一下资源补偿费的脸是怎么被掩盖后消失,让资源税强占席位的,不是异曲同工吗!主事者除了用换名这种低劣的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串改和挑战法律,还有什么别的正当手段吗?

第二变  将“地质成果”变脸为“探矿权价款”

地质成果毕竟是地勘单位辛辛苦苦找矿和勘查所得,ZF没有费一点脑,流一滴汗,也不好意思以这个名义出售。于是进行了第二次变脸,把“地质成果”换脸为“探矿权价款”,开始的理由是国家出资,后来就铺开到所有矿业权,顾不上国家不国家了(图1上部)。

主事者对用“地质成果”的名称收费毕竟没有信心,因此需找一个已经存在的收费费种,把“地质成果”转嫁到的那个费种上去,于是“价款”就成了最佳选择。因此,第二次变脸的目的是甩掉“地质成果”,用一个已存在的费种替代它,使之在记账上有可操作性。因为如果直接以“地质成果”的名义招拍挂,被矿业界置疑的风险很大,用“价款”的名义招拍挂,已有先例,风险就小些了。

第三变  将“探矿权价款”变脸为“矿业权出让收益”

由于人们对“价款”的认识越来越清楚,它是投资勘查的收益而非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收益,“价款”作为ZF税费遭到严厉的置疑。征收价款的法律依据危如累卵,于是需要再变一次脸,使他摆脱“价款”的明显的投资性质,转化为纯矿业权意义的收费。2017年29号位承担了这一变脸重任,把“探矿权价款”变脸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图1上部,图10)。这样一来,投资的意义淡化了,“矿业权出让”这竿大旗竖立起来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业权国家所有,为了维护国家权益,无论是国家出资还是非国家出资,都必须缴纳!

知道什么是拉着大旗当虎皮吗?这就是!

这一变脸最恶劣之处,是公然混淆了企业投资收益于国家所有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收益的界限,让人们见识到什么是“浑水之下好摸鱼”。探矿权价款是企业投入人民币的收益;资源补偿费(权益金)才是国家投入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的收益。因此,勘查投资收益与“矿产自愿有偿使用”没有半点关系,与“矿业权出让”也没有半点关系。由国家用人民币出资形成的价款,应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由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占有和处置;由非国家投资形成的价款,应完全属于企业的财产。

国家所有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的收益——资源补偿费,已纳入新的资源税率,一直在缴纳,从来没有间断。那个“把资源补偿费将为零”的口号,是个不折不扣的谎言,其目的是让人们相信资源补偿费已死,让“矿业权出让收益”上位。我们要警惕的是,在《矿产资源法》修订过程中,绝不能让“出让”替换 “申请”。“出让”一旦合法化,矿产勘查就真的没救了。

第四变  将“矿业权出让收益”变脸为“无形资产”

第三变完成后,招拍挂收缴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目的已达到,这场戏法似乎可以终止了。然而当事者发现,后面还有一道关卡要过,那就是在进行矿山投资可行性研究时要对矿产勘查资产进行摊销。对“矿产勘查与评价资产”要进行价值量摊销,对“矿产资源量储量资产”要要进行实物量摊销。但“资产”二字早在第一次变脸前就已被诛杀,来到可行性研究面前的名称是“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这玩意怎么摊销呢?可行性研究标准不接受这个奇特的摊销对象,必须再变一次脸,使“矿业权出让收益”具有“资产”二字才可以摊销。

于是第四次变脸发生了,把“矿业权出让收益”换名为“无形资产”。这里的无形资产,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量储量资产”,属于实物资产类型,不包含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规定的价值量“矿产勘查评价资产”,后者包含槽探、坑探、钻探、岩心等有形资产。第四次变脸是一种回归到矿产勘查资产原位的行为,虽然有瑕疵,但总的来说还是回归到正确的矿业活动程序上来了。

绕了这么大的弯,进行了四次变脸,从“资产”开始,到“资产”结束。无论那副脸是“地质成果”也好,是“价款”也好,是“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好,是“无形资产”也好,其内容都是国际标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规定的“矿产勘查评价资产”和“矿产资源量和储量资产”。这样变的目的,就是在收钱之前不许有“资产”二字出现,收钱之后无所谓了,才允许它恢复名称。这种处心积虑地把投资矿产勘查的收益化为ZF费金。如果还不算是侵占企业产权,那么什么才是侵占企业产权呢?

按照图1顶部的ZF操作,地勘单位的探矿权资产在变脸为“地质成果”的那一瞬间就已失去了。在这个时间点上,地勘单位的资金链断裂,图1所示的矿产勘查市场循环机制就破破坏死机了。这个时间点,图中用一个闪电雷击的图标表示。因此,当前地勘产业的运行机制是:投资勘查-形成“地质成果”-招拍挂缴纳价款;再投资勘查-形成“地质成果”-招拍挂缴纳价款;再再投资勘查-形成“地质成果”-招拍挂缴纳价款;……。这样一个只投入,无产出的矿产勘查活动,称得上是产业吗?

这笔价款到了ZF手里,就是一笔消费基金,可以用来发工资;养人头,搞无效的政绩工程。如果这笔探矿权资产拿在地勘单位手里,它是一笔资产,一个生产要素,可以周而复始地用于找矿勘探活动,创造财富。孰优孰劣,不问也知。只要这笔资产的财政费金化制度存在,矿产勘查业就没有活路。

后果

当前的税费行政,产生了三个严重后果。

一、 导致地勘单位的改革失败

20世纪初开始的地勘单位改革是由国务院两份文件在改革方向、改革内容

和改革措施上明文规定的。第一份文件是国务院办发1999年第37号文《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这个方案是由国土资源部、中央机构委员会编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第二份文件是2001年国办第2号文《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地质勘查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是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等部门提出的。这两份文件应该是我国地勘队伍改革的国家最高层次的文件,对指导地勘单位改革的权威性和全局性不容置疑。

本文只讨论地勘单位资产。两份文件对地勘单位资产有三个要点:其一,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单位的资产是什么;其二,地勘单位的资本从何而来;其三,地勘单位是否有权经营探矿权资产。

图4显示国务院1999年37号文头,图5显示国务院2001年2号文头。图6显示两文对地勘单位资本来源和资产来源的规定,图7显示2号文关于地勘单位资产划拨的规定,图8显示地勘单位对矿业权资产有经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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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国务院1999年37号文挂怒地勘单位改革方案的文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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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国务院2001年关于地勘单位改革实施方案的文头

图6显示两个文件均规定将探矿权转让价款转增为国家资本金,同时回答了第一和第二个问题。这个规定的意义是,将探矿权转让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说明了地勘单位的资本来源。由于资本和资产一个代表投资,一个代表生产要素,两者结成同一对象的不同市场身份关系,可以互相转化。保留在地勘单位用于经营的探矿权具有资产性质,列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账目上;属于探矿权转让的价款具有资本性质,列在国家资本金账目上。如此解释,国务院两个文件的这条规定既肯定了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的资本金,也肯定了探矿权是地勘单位的资产。图7显示文件要求对地勘单位的资产划转,应包含探矿权无疑,因此探矿权资产不可能有其他走向,例如划转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把它划转到CZB去了。

图8显示,文件要求地勘单位转制为企业化的市场主体,成为矿业权的经营者。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经营者具有占有和处置资产的权利。这就回答了第三个问题,不可置疑地明确了地勘单位是经营探矿资产的责权利主体。如果把探矿权资产化为“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为ZF费金,地勘单位拿什么去占有,拿什么去处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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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国务院1999年37号文和2001年2号文关于将探矿权价款转增资本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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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国务院1999年37号文关于划转地勘单位资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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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8. 国务院2001年2号文关于地勘单位经营矿业权的规定

总之,国务院两个关于地勘单位改革的文件对改革过程中地勘单位资本、资产和资产经营权三个问题均已明确规定:探矿权转让价款是资本金,存留在地勘单位的探矿权是资产, 探矿权资产由地勘单位经营。

然而,形势在2006年发生突变。这一年有关部门出了个财建694号文,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律不再转增国家资本金。”(图9)看文头是请示了国务院的。为什么出尔反尔,置1999年和2001年两个多部门参加制定的、全面指导地勘单位改革的重要文件于不顾,把这个文件的核心内容之一—“将探矿权转让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内容作废了呢?694号文只废除了“将探矿权转让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条款,并没有废除国务院文中地勘单位“成为矿业权经营者”条款,那么现在的地勘单位是否要在失去探矿权资产的条件下去经营矿业权呢。文件间的这种逻辑混乱,简直是荒谬绝伦。

2017年,形势进一步劣化。GWY 29号文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为图1上方的第三次变脸提供了政策依据,完成了把企业投资矿产勘查的收益化为ZF费金的全过程。

国务院1999年和2001年地勘单位改革的两个全局性指导性文件是按照国家对所有国企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统一政策要求制定的。国家确定的指导方针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遵循这一方针,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清产核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国务院1999年和2001年两个文件,是完全按照对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指定的。然而后来被694号文和29号文把资本、资产和经营矿业权的内容完全勾销了,把地勘单位的改革逼入了绝境,至此地勘单位改革已全面失败。失败的历史责任,应该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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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 2006年有关部门694号文取消探矿权转增国家资本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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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0. 2017年GWY关于权益金改革文件中的

“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条款

二、导致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主体缺失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矿产资源安全是由ZF来保障的。ZF是矿产勘查的出资者、勘查计划的制定者、勘查队伍的管理者、勘查成果的占有者。从建国伊始到20世纪80年代,ZF对矿产勘查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保障了我国建立完整工业体系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从90年代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矿山建设和生产还主要是吃计划经济时期发现和勘探的矿产资源老本,如目前正在生产的德兴铜矿、攀枝花铁矿、玉龙铜矿、紫金山铜金矿、哈巴河铜矿、大尹各庄金矿、厂坝铅锌矿、兰坪铅锌矿、金堆城钼矿、南方“三阳(昆阳、开阳、襄阳)磷矿”等大型、特大型矿床,仍然是今天开采的主力矿山,支撑着当前产量的三分之二以上。因此,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产勘查不仅满足了国家在计划经济时代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也已经和正在满足进入市场经济以来矿产品生产的大半个江山。这就是说,计划经济时期的矿产勘查为我国进入市场经济留下了大笔遗产,而我们在进入市场经济后,任由矿产勘查产业荒废衰落,是一个国家矿产资源供给侧吃老本和欠新账的时期。如要追究为什么我国其他产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充满活力,而矿产勘查业却衰败如此,“价款”收缴和“矿业权出让收益” 收缴,把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的探矿权资产化为ZF费金,把地勘单位整治成“无产阶级”的过不可没。关于这一点,前面一段文字已讲过,这里顺便衔接一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主体。企业强则国家强,矿产勘查业也不例外。国外凡稍有点矿产资源的国家,均极其重视矿产勘查,凡是可能有矿的地方均遍布勘查许可证,与我国对勘查许可证严加管控, 2021年仅占国土面积1.1%形成鲜明对比。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为例,2013年有1200个勘查公司10720人在该省开展矿产勘查活动,绝大多是以找矿为主。我国地勘队伍号称“百局千队”,但这个“千队”不够加拿大一个省消化的。

市场的力量是无穷的,是勘查企业显示活力的舞台,但条件是要有足够的探矿权资产和足够的初级探矿权。如果有了这两条,地勘队伍就有了进入市场的入场券,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这就如同一个摆地摊唱大鼓的,他一要有大鼓三弦二胡夹板,二要有一片展艺场地,前者是资产,后者是地摊权,向ZF申请。流浪卖艺的尚且如此,地勘的队伍的层次比它高许多,怎么能没有这两样东西呢。一个地勘队伍有了资产,才可以凭借产权获取利润;如果不能获取利润,就会遭到市场淘汰。利润是与找矿挂钩的,找到矿才能盈利,找到大矿才能盈大利。这样一来,盈利就与国家资源安全挂钩了。地勘单位在找到一个大矿后,它给股东的贡献是一份利润,它给国家的贡献是一份安全,两者形成完美的结合。如果我们的政策使得它们一无资产,二无探矿权,还奢望它们能为国家的资源安全效力吗。

如果让ZF掌控探矿权,让地勘队伍打工赚劳务费,能保障国家资源安全吗。这个问题问得就很天真。打工者的收入与项目利润无关,它拿的是一笔固定的承包费,没有高盈利的驱动,也不受高风险的威胁,找到矿找不到矿与它无关,它凭什么要挑起国家资源安全这副重担呢。

由于从事矿产勘查的地勘队伍失去探矿权资产和自由申请探矿权已经17年了,这不仅是一个不断剥夺从事矿产勘查地勘单位合法资产的17年,也是一个不断扩大新增矿产地的缺口、矿产勘查欠账急剧增加、大力削弱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的17年。

三、导致找矿突破行动难以落地、难以实施、效果难料

在探矿权资产不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交还给地勘单位,在不回到《矿产资源法》探矿权“申请在先”轨道上来,在不取消ZF在“出让”制度下非法严格管控探矿权数量、区位、矿种的情况下,找矿突破行动失去了起码的法律保证与政策支持,处于难以落地、难以实施、效果难料的境地。在这种境地下,探矿权仍然被行政掌控,它的设置无法优化,他的风险由国家而不是企业承担,它的利润仍然归入两级ZF财政,地勘单位仍然是一个为他人作嫁衣裳的施工工具,而不是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权利主体,违背了市场经济产业运行的基本规律。在当前这种资源配置、运行机制和利益分配框架下,如果找矿突破行动取得成功,那将是一个奇迹。

只要以中央关于企事业单位的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方针为导向,以《矿产资源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为准绳,以国务院两个地勘队伍改革文件为依据,制定与国际财务报告标准和国际会计标准接轨的矿产勘查会计准则,排除各种非法行政的干扰,补上地勘单位改革这一课,使地勘单位成为探矿权资产的占有者和经营者,成为矿产勘查的市场主体,成为找矿突破的主力军,当前面临的所有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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