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地税务局发文规范股权转让,要求变更前必须先完税! 多地明确! 个人股权转让前必须完税 近日,多地税务局发文规定,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时,必须持有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也就是要“先完税再变更”! 而此前,青岛、天津、广西、深圳、湖南、广东、北京、湖北、安徽、重庆、兰州、四川等地均已发布相关规定。 个人股权转让是税务机关检查的重中之重,纳税人一定谨防风险! 个人转让股权要缴什么税? 一、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一、销售服务(五)金融服务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二、个人所得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七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产权转移书据”计征,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证券交易印花税范畴,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 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五;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7号)的规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个人转让股权个税如何申报? 多地税局官宣!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哪些情形属于个人股权转让行为? 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温馨提醒: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二、转让股权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股权转让收入范围包括哪些? 个人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温馨提醒: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此外,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四、股权转让收入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五、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情形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被投资企业需要报送什么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或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是基础信息表(A表)》(报送股东变动信息,已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可不提供); 2.被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生效前一月份资产负债表(已通过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可不提供); 3.自然人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七、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提交什么资料? 股权转让方为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一)必报材料包括: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及附表《个人股东股权转让信息表》;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与资料2不重复提供; 4.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应记载股权转让收入金额; 5.股权原值证明: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应提供取得股权相关支付凭证;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出资时已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申报证明;未申报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原值证明;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情形的,应提供原持有人取得股权支付凭证;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提供转增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明; (5)股权转让人在取得股权时,原转让人按照核定方法申报股权转让收入的,应提供相关的申报证明。 (二)条件报送材料包括: 1.委托(授权)书。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2.《资产价值评估报告》。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地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资产价值评估报告(符合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可不提供); 3.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性证明材料。符合67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号、主要内容等); (2)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可提供以下任一证明:户口本,出生证明或者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律效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将股权转让给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法律效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民政部门、社区(含村委会)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资料; (3)转让价格合理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提供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存在减免税事项的; 5.《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存在非货币性资产及以前各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存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 6.《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存在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的; 7.合理费用证明。发生相关合理费用的。 八、具体要怎么办理呢? 步骤一:通过被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员获取政策辅导 主管税务所(科、分局)、税收管理员名称可通过被投资企业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登记信息】查看。 税收管理员联系方式可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联系方式】中纳税咨询电话获知。 步骤二:填写申报表后提交至办税服务厅申报并缴纳税款 税收管理员向办税服务厅传递工作记录。 相关资料表单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XX税务局”官方网站【办税指南】-【申报纳税指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中自行下载、填报。 步骤三:税务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数据 由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递申报缴纳税款数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收数据后受理纳税人股权变更登记。 个人转让股权常见问题答疑 问题1: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规定,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问题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回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问题3: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需要先办理纳税申报才能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吗?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工作的通告》(2021年第7号)规定,自2021年6月18日起,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个人转让股权行为已完成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问题4: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当初取得股权时只有认缴资金,没有实缴金额,股权转让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认股权的原值?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因此,自然人股东未缴足资本的部分不得计入股权原值。 问题4:纳税人转让其未全额实缴出资的股权份额,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回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的规定:“(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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