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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

 广西枫 2023-07-27 发布于广西

一、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三种情况:

1、假想无罪。行为人的行为实际是触犯刑事法律的犯罪行为,但是他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假想无罪),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律作为免责的借口。

2、假想有罪。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3、对罪名、处罚轻重的误解。

二、事实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所认识、所意欲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客观事实不一致,是指行为人对与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理解。这类错误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认识错误,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对象错误。

2、行为差误(打击失误、打击错误、目标差误,称方法错误不当)

3、行为错误

4、因果关系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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