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中的撤销、撤回、取消、收回、歇业与注销,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共同点在于许可证效力都归于无效,持证人失去了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经营主体资格。如未重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继续从事卷烟零售业务,将会构成无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其主要区别在于: 发起主体不同 歇业是持证人不再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主动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歇业申请,发起主体为被许可人。而撤销、撤回、取消、收回、注销是指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作为退出行为的发起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性文件,终止持证人卷烟零售业务资格。 程序不同 取消经营资格属于行政处罚,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在作出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处罚决定前,应告知持证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持证人提出了听证申请,应按规定组织听证。而撤销、撤回、收回、注销则属于行政管理措施,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许可文书。 法律后果不同 如因《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的原因撤销许可证的,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赔偿责任。撤回已生效的行政许可,有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承担补偿责任。而依法取消、收回、注销行政许可则不会导致行政机关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信息公开时间要求不同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烟草专卖局在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监管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执法决定信息,要在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7个工作日内的规定适用于歇业、取消经营资格;20个工作日内的规定适用于撤销、撤回、收回、注销等情形。 作者单位:浙江台州黄岩区局 编辑:孙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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