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商纣王的恶行历来都有不同的评述,为其翻案的文章更层出不穷。商纣的恶行主要见于《尚书·牧誓》和《史记·殷本纪》等文献。然而,早在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便已有了疑问:“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是以君子恶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焉。”(《论语·子张》)于本人愚见,是比较赞同子贡的看法的。 周人所指的商纣恶迹,集中见于《尚书·牧誓》:“王曰:'古人有言:“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泯弃厥肆祀弗答,泯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是信是使,是以为大夫卿士,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 则纣之罪可总结为四条:惟妇言是用;祭祀不修;不任用亲族;收容并任用罪人。下面我们来对此逐一分析。 一 第一条罪状是:惟妇言是用。这里所说的“妇”应特指商纣的宠妃妲己。“妇言”即指妃嫔之属在帝王面前对国家大事发表的决策。在此我们可以看到的是商代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较高且较为活跃。然而,文中并未提及“妇言”为何,所致何乱。其中有一点要指出,后宫干政不一定就要乱政,历史上如唐代长孙皇后那样于国家、君王、大臣都有好处的贤德皇后,还是不乏其人的。 至于武王何以以此为纣王罪呢?我们可以作如下推敲。就是由于商周社会生活方式不同,妇女社会地位亦都存在差异。 商代社会带有较浓厚的游牧民族的遗风。据柳诒徵先生的《中国文化史》上卷考证,“殷之多迁都,实含古代游牧行国之性质。”对此,本人颇感认同。而游牧民族中,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社会作用往往超过农业民族的妇女。后世辽、金、西夏、蒙元与中原汉人农业民族的差异可为一证。 反观同一时期的周人,本以农神后稷为始祖,虽也有不断迁徙的历史,但至晚商时,已经演化成较单纯的农业民族。见吕思勉先生《先秦史》考证,公刘古公“世以农业兴”,同时《尚书·无逸》也载“文王卑服,即康田功”。周人男耕女织的经济分工直接影响到社会生活中男主外女主内的分工模式,并根深蒂固。因此,妇女干政于周人来说则成了大逆不道的事。 二 第二条罪状是:祭祀不修。在当时,人们对鬼神的崇拜已经开始更多地转为祖先崇拜,若一国之君带头不祭祖,那确是一件大事。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知道,奴隶制下的商朝生产力尚不发达,对劳动力和牲畜的需求量很大。此外,商朝原先对奴隶是很残酷的,祭祀天地要杀奴隶。祭祀祖先要杀奴隶,奴隶主死亡要奴隶殉葬,建筑宫殿、家庙也要用奴隶奠基。 河南偃师的二里头早期商代遗址,郑州二里岗的中期商代遗址,都有奴隶主把奴隶杀死或活埋入地下的情况。而安阳殷墟的发掘表明,晚商奴隶主阶级对奴隶的残害最为野蛮,在那里发现的几个屠杀遗址中,被杀奴隶就达五千人以上。但是到了商纣王时代,这种情况大有改变,一般不再屠杀奴隶,就是抓来的俘虏也不杀害。一是让他们从事田间劳动,进行集体生产;二是让他们参加军队,用俘虏补充兵源,履行征战和守土之责。 从这个角度看,纣王抛弃对宗庙的祭祀其实是在废除“人牲”、“人殉”,解放大批奴隶的生产力,促进商朝的生产发展。至于事实是否这样,历史并没有留下更多的证据。同时,不修祭祀对于以礼立国的周来说,确也是大大的罪行,但是对于实际社会又能造成多少祸害呢?于鄙人看来,那是利大于害的善举啊。 三 第三条罪状是:不任用亲族。这一条作为罪状显得十分牵强。中国历代贤明统治者都提倡过,任用人才应量才而用,不能任人唯亲。同时历朝兴衰也告诉我们,任人唯亲并不就能真正维护统治与国家的利益,两汉末年外戚乱政就是一证。 虽然封赏子弟,以亲情为纽带,稳固统治,在当时本是一件极为平常的事。但物极必反,制度千般好,却跳不出应有的“法度”。若不加选择,只知亲情,一则断了天下人才仕进之路,抱怨统治;二来王族子弟良莠不齐,势必会生出诸多事端,动摇统治根基。但如果从周的角度来看,这条罪状则容易理解了。我们且看周初,武王广封诸子弟亲族为诸侯,而不论其有才与否,可见武王对任用亲族的高度重视。相对之下,商纣王不任用亲族子弟于武王看来则是大大的不对,甚至成为罪状。 再从另一个角度看,根据王革勋《论商纣王》一文引毛泽东的话说:“商朝内部出了'反对派’、'汉奸’,代表人物就是比干、箕子、微子三个人。……而微子最坏,是个汉奸,他派两个人作为代表到周朝请兵。”后来纣王杀比干、囚箕子、逐微子,使得武王失去了伐商的内应。因此,武王便以纣王不重用亲族(主要是比干、箕子、微子等人)为罪状,以泄己愤。虽然这些都只是一种推测,但却不无道理。 四 第四条罪状:收容并任用罪人。这里的罪人主要是指各属国的逃奴。商纣王收容这些奴隶本意应该是想与各属国争夺奴隶,以增殖人口,便于生产,以发展本国经济。然而,周文王却反其道而行之,下令“有亡荒阅”,大搜逃奴交还本主。这就不免会引起各属国对商纣王的怨恨。范文澜先生也认为“尤其第四条罪状,引起从征各国的敌忾心,要和纣决战”。则当时各属国最痛恨纣之恶行莫过于这条,因此,以此为商纣罪是可以理解的。 再则,商纣同时又任用罪人。这里我们与第三条罪状相比,更可见到商纣王任用人才的不拘一格。同时这些来自社会底层的贫民百姓乃至获罪之人不一定就是没有才能的人。我们看战国时的魏信陵君也是鸡鸣狗盗之人无不重用,同时也各尽他们所能。 此外,《史记·殷本纪》则指出纣王所用之罪人中有费中、恶来二人,同时说“费中善谀好”,“恶来善毁谗”,因而“殷人弗亲”,“诸侯以此益疏”。由于缺乏更多的史料证明此二人的罪行,因而我们不得不怀疑这些都是殷贵族对费中、恶来的诽谤。我们知道,司马迁写《史记》是以《尚书》为据的,因此我们回过头来再看《尚书·牧誓》。其中里面有“俾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一句。此句主语可以指纣王,但也可以指纣王任用的四方罪人即费中、恶来等。而问题则在于,句中“百姓”指的是殷贵族。毋庸置疑,纣王重用费中、恶来等来自下层的人,不免会损害到贵族的利益,从而引起他们的不满,这就与第三条罪状相类了。但是,这些殷贵族并不是反对商纣王的,但也不是亲商纣王的,他们属于中间派,因而就作出诽谤来瓦解商纣王对这些下等人的信任以求得纣王的再次重用。到这里问题也就出来了,这条罪状是周武王所提出来的,而非那些殷贵族。我们不得不有此疑问,武王为什么要如此费劲作此罪状来维护殷贵族的利益呢?以我观来,原因只有这么一个,正如前面所说,武王伐纣需要内应,而这些与纣王有一定矛盾的殷贵族正好拉拢利用。再看武王伐纣成功以后,大封殷贵族为诸侯,更能证明他们之间的暧昧关系。如此一来,诽谤之说成立,而纣王也不得不背上这么一条莫须有的罪状。 小结 通过对这四条罪状的分析,这不能不让后人对《尚书·牧誓》誓词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同时对商纣王的功过是非也应重新作出理性的评价。正如子贡所说般“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也。”然而,历史上失败者被胜利者描绘成残贼独夫,以证明己方的仁义与正确、以利于巩固统治,这已成为通例。因此对历史上诸多的真假疑案应带上辨证的眼光去看待。 参考文献: 【1】《论语·子张》 【2】《尚书·牧誓》 【3】《尚书·无逸》 【4】《史记·殷本纪》 【5】柳诒徵《中国文化史》上卷 【6】吕思勉《先秦史》 【7】范文澜《中国通史》 【8】王革勋《论商纣王》 大同高专学报 1997年12月第十一卷第四期 【9】张锴泽《重新认识商纣王的历史功绩》 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1997年11月第十六卷第四期 【10】杜建《帝辛小议――从,《牧誓》看殷纣王》 自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十五卷第四期 【11】王蓉《“纣之不善不如是之甚”考辨》 莱阳农学院学报 2006年第五卷第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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