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和听证,这几个程序行为的时间节点不是很容易把握。现有规定也并不十分明确。本文作了简要梳理,仅为个人观点,欢迎批评指正。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依法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四类案件,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关于法制审核的时间点,市监、海关作了一点细化,农业领域没有。市监程序规定第五十条明确,“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的案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进行法制审核。《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海关对已经调查终结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案件,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同时,《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是,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二、建议 1.不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1)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陈述申辩但不需要启动重新告知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且需要启动重新告知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2.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 (1)经过听证且需要启动重新告知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2)经过听证且不需要启动重新告知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处罚决定。 (3)未经过听证,但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且需要启动重新告知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4)未经过听证且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未经过听证且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但不需要启动重新告知程序的:案件处理意见书→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事先告知→处罚决定。 三、几点说明 1.什么情况下需要重新启动告知程序?一般包括:处罚机关发现了当事人新的违法事实,或者处罚定性、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者处罚决定发生了不利于相对人的实质性变更等。仅仅是减少了罚款,不需要重新告知。 2.法制审核为何在集体讨论之前?法制审核实务规定及分析一文中整理几个省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先开展法制审核,再开展集体讨论。湖南明确规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3.在事先告知之前为何有一次集体讨论?因为习惯,和处罚机关内部的决策流程。 4.法制审核、集体讨论都可以搞多次,但是尤其注意,法律规定的那一次必须要有。上述第二部分列举了六种情况,“1(2)”“2(1)(2)(3)”中蓝色部分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必须要进行,否则程序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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