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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是项目研发的一种方式还是项目费用一项支出

 雨送黄昏xzj 2023-07-29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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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研发

是项目研发的一种方式还是项目费用的一项支出

2016年以前,企业研发项目加计扣除,执行《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管理规定,项目加计扣除时一般按项目确认、项目登记和加计扣除三个环节执行,需向科委或经信委员报送资料取得并取得《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然后向主管税务机进行项目登记并取得《企业研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最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已登记的项目进行加计扣除。 

按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研发项目资料时,企业需要按开发项目类别“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逐项进行确认和登记,即2016年以前企业的研发项目分以上四种研发类型,委托开发是其中的一种研发方式。

2015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通知规定从2016年开始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新规则执行,只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合同开发合同、委托研发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其他研发项目自行留存备查备案。《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对财税〔2015〕119号进行了落实完善,并对备案资料“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形式进行了规定和规范,从 “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形式和填报说明来看,在119号文加计扣除规定的框架下,国家税务总局对委托开发是侧重于作为企业的一项研发项目的开发方式来管理的,因为其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中对研发形式的选择,规定了“自行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项目的选择方式。

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规定2015年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并增设了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且同时规定企业也可以参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从税总发布的“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的形式来看,在研发项目费用明细“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其他相关费用”列次又增设了“委托研发费用”项目,并对其的填列进行了说明,“委托研发费用填写会计凭证中,可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委托研发费用,具体填写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金额,对于研发项目仅涉及委托研发一种研发形式的,其他栏次无需填写。”从上述说明可以看出,税务总局对研发项目的管理和项目支出管理方面,“委托开发”既是一种研发项目单独的研发方式,也是“自行开发、合作开发、集中开发”某项目中费用明细的一项支出方式,按119号的规定,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即可。

我们认为,委外研发支出作为研发项目支出的一项费用项目,是符合实际规定的,比如一项大的项目企业自行进行项目关键技术的研发,周边一些配套技术的研发采取委外方式,也是符合企业研发的实际情况和成本效益原则的。如果非要将委外部分出来作为一个单独的项目管理,一方面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形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可能也不能完整地反映研发项目的全貌。

税务总局对“委托开发”性质认定,从最初的只属于是研发项目的一种开发方式,到目前的既可能是一种研发项目开发方式,又可能是某一研发项目一项费用支出方式的认定和定性是客观的、中肯的、符合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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