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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文书写作:“简要案情”描述公式

 治墨之剑 2023-07-29 发布于广西
【备注】近期因工作需要,只得翻出这些旧文加以整饰,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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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案情描述,是公安机刑事法律文书制作的第一道门槛,几乎所有刑事法律文书的制作都需用到案情描述的全部或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的罪名有483个,由此衍生出来的案情更是千奇百怪,那么要如何规范描述各类案件事实呢?
或者说,这483个罪名所涉及的各类刑案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共性的东西,能否从中提炼出一个公式,来引导民警规范表述简要案情?
二、公式的论证

(一)简要案情=犯罪事实
刑诉活动的中心是审判,审判审判,审的是犯罪事实,判的是刑事责任。所谓的“简要案情”其实就是在表述一个“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就是所有刑事案件均具备的一个共性要素,即“简要案情”=“犯罪事实”,这是第一步。

(二)犯罪=犯罪+事实
第二步需要对“犯罪事实”进行分解,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犯罪”、二是“事实”。

1.犯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客观要件)
那么,“犯罪”是什么?犯罪就是一种行为,行为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刑法规范所要禁止的行为,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是对刑法规范保护法益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二者一重过程,一重结果,但都是从行为违反刑法规范出发。
与之相对应的是生活行为,生活行为不违反刑法规范。例如“宋江请李逵喝酒”是生活行为,但如果“宋江请李逵喝鸠酒”则是犯罪行为,再具体一点是故意杀人行为。
为何我们会得出这种结论?这是因为后一种行为它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之行为特征——“故意杀人的”。由此引申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犯罪行为应符合刑法罪名相关规定的行为特征,即阶层犯罪论中之“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在“四要件”中最贴近的则是“客观要件”)。
所以对犯罪行为的描述,其实就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或“客观要件”的描述,即“犯罪=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符合性(客观要件)

2.事实=事件六要素
解决了“犯罪”的描述问题,再来解决“事实”的描述。何谓事实?事实就是一个事件,是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特定人员因特定原因而产生,并经过演变最后出现结果的一整个过程。从中可提炼出如下事件的六大共性要素,即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通过“事件六要素”,我们发现可以用它来描述任何一个事件,例如“2022年5月11日22时许我在**警院宿舍为微信公众号稿件奋笔疾书一小时最终完成本文。”

3.案情描述公式
结合前文提炼出如下案情描述公式:
简要案情=犯罪行为+事件六要素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483类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尽相同,民警在描述具体罪名的简要案情时,首先应当查找该罪名的刑法规定,了解其构成要件,在依据构成要件结合六要素写明简要案情。
此外,由于刑法罪名中的抽象危险犯例如醉驾类危险驾驶案)的构成要件不需要造成实害结果或者具体危险状态,因此“六要素”中的“结果”在抽象危险犯的具体表述时是可以省略的。
三、公式的检验
 如前所述,简要案情就是根据“犯罪行为+六要素”来对一个事件进行的描述,这一公式能够套用到各类案情中,这看起来似乎不可思议,但确实如此,以普通盗窃为例,它的行为特征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那么结合一下六要素,可以初步得出如下“普通盗窃案情描述模板”
20XXXXXXXX时许,犯罪嫌疑人XXXXX地点通过XX手段盗窃被害人XX财物(经鉴定:价值XX元),数额较大。
当然,以上模板并不具有唯一性,仅具有参考性,一千个人对同一案情可能由一千种描述方法,但正如笔者一直坚持的那样,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应给予办案民警更多的表达自由,不论如何描述,只要描述内容能够包含“犯罪行为特征”和“事件六要素”即可,无需苛求民警照搬照抄一字不漏,例如作为盗窃罪的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可写入上述模板。 
再如“普通诈骗罪”,刑法规定的行为特征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是其不成文构成要件要素,所以“普通诈骗罪案情描述模板”可能会是这样子:
20XXXXXXXX时许,犯罪嫌疑人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XX地点通过XX手段诈骗被害人XX财物(经鉴定:价值XX元),数额较大。 
但“诈骗”犯罪手法千变万化,电诈分子更是与时俱进,作案手段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如上文的简单表述可能无法跟上电诈分子的潮流,这时候需要进一步解析“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何谓“诈骗”?
通说认为“诈骗”的构成要件行为有五步: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此,“普通诈骗罪案情描述模板”可能是如下的表述方式:
20XXXXXXXX时许,犯罪嫌疑人在XX地点(通过XX网络通讯工具)虚构XX事实或隐瞒XX真相使被害人XX产生或维持XX错误认识进而将XX财物(经鉴定价值XX元)以XX方式处分给犯罪嫌疑人XX,数额较大。
由此,我们可以引申出案情描述公式的另外一个作用,即它在取证方面的引导作用

四、公式的延伸
(一)取证指引作用
当我们掌握前述案情描述公式:“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特征+事件六要素”,在描述案情时如果发现要素缺漏会怎么办?就会想着要去补完,否则就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而补完这些要素的过程其实就是查证犯罪事实的过程。 
例如盗窃罪,盗窃罪更进一步的行为构造是: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所以行为人的手段是否“平和”将影响其构成的是盗窃罪抑或抢夺罪还是抢劫罪,财物是否属于“他人占有”将关系到其行为构成的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所以笔录中应问明行为人在转移财物过程中是否有对人或对物实施暴力,他人财物是否属于遗失物、遗忘物等脱离占有物等。 
又如事件六要素的“地点”,在电诈案件中,所有诈骗过程都在网络进行,而被害人笔录经常表述“我在家里/宿舍里玩手机时接到某某电话或登录某某网站”,但就是不写明“这个家或宿舍”具体是在哪里?是在民警接警单位的辖区吗?如果不是,您是否要移交管辖? 
再如事件六要素的“人物”,在故伤案件中,民警对被害人、嫌疑人制作笔录笔录通篇都试图了解双方打斗的具体过程,几拳几脚,打在什么部位,伤的如何,但被害人、嫌疑人往往都会自我辩解,此时应该怎么办?问明是否有现场证人呀,“人物”不是只有被害人和嫌疑人,还包含证人。 
不难看出,对案情描述公式要素的补完,其实就是在还原案件事实的过程,就像是在头脑中对一个空白的场景进行3D模,所有要素都是为了补完或丰富这个模型,让它变得彩色、生动并最终定型,形成案件事实

(二)行政类案简要案情的提炼
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所列违法行为名称有765个,还不包括近两年来新出台的其他行政法规规制的违法行为名称。前述的简要案情描述公式同样适用于行政案件,即“违法事实=违法+事实=违法行为+事件六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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