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律效力规则,是指不同效力等级和位次的法律规范面前选择适用依据时所应当遵循的规则。 法律效力等级,是指因法律创制机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处于不同层次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差别。 法律效力位次,是指效力等级相同的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之间因优先适用而产生的效力差别。 常见的法律效力规则: 一 效力层次规则 法律效力层次,又称效力等级、效力层级或效力位阶。 不同系统和级别的主体制定的法律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并由此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层级。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我国法律的层级按效力由高到低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若干层次。 二 特别法效力规则 这是指在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如何优先选择并适用法律时的规则。 通常我们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为原则。 多种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面前,选择法律依据时,等级效力居最先位置。 三 解释法的效力规则 这是指法定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之间,效力高低问题。 法定解释与被解释的法律如果出自同一国家机关,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 前后法效力规则 适用者应当实行“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 但例外情况是,当后法为普通法,前法为特别法时,由于“新法之规定非以旧法所规定之事项为目的”,前法仍然有效。 五 选择法效力规则 根据法律规范的效力强弱程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 任意性规范:是指适用与否由个人自行选择适用,它往往与个人利益相关,当事人个人之间没有特殊约定时,由个人自由决定选择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