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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的违约损害赔偿

 刘廷华律师 2023-07-30 发布于四川

一方根本违约,对方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损害赔偿,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符合约定解除条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的同时,仍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1)最高法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换言之,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而减免,守约方解除合同后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0号民事判决书)。同时,合同因违约解除的,才涉及违约责任问题。如果合同解除并非基于当事人违约,则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例如,在长春泰恒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出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并且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无法,该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本院予以支持;在此情况下,鉴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及一方当事人缔约目的不能实现均无过错,对当事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46号民事裁定书)。

合同解除情形的违约责任,是否包含预期利益,争议较大,分述如下:

(1)否定论。合同的解除不应超出合同解除效力所应达到的范围。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恢复到订立前的状态,而可得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时才有可能产生。既然守约人选择了合同解除,就说明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就不应该得到合同在完全履行情况下所应得到的利益。而且,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足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解除合同本身也是一种对违约方的制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5页、第307页。需要说明的是,王利民教授在《合同法研究》(第2卷修订版)中改变了上述看法,认为合同解除的赔偿范围应当包括预期利益。)在广汉市三星堆汽车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广汉市人民政府投资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解除以后合同预期可得利益不属于赔偿范围(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9)最高法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

(2)肯定论。合同解除时,只是使合同债务向将来消灭,使双方当事人从将来的债务中解放出来。解除合同后的恢复原状,只不过单纯地是在本来的给付方面的归还,并没有涵盖履行利益,因此,出于对解除权人的周全保护,应当包括履行利益赔偿(并不限于信赖利益赔偿)(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38-540页。)也有判例指出,如果解除合同时守约方已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则其应该得到合同权益或者相当于合同权益的利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最高法民提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在因违约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将损害赔偿范围限制在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不将可得预期利益纳入其中,显然将会在一定程度上鼓励甚至纵容违约行为的发生,亦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赔偿可得预期利益的立法初衷。因而,可以并且应当将可得利益纳入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但应以不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为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258号民事裁定书)。

我们认为肯定轮更有道理。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来看,合同因违约而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至于违约责任的范围,当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确认,包括合同履行利益。当然,在计算预期利益赔偿时需要充分考虑合同履行状况。

还需注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说明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排除合同履行利益赔偿。此外,为了更好保护债权人利益,除非另有约定,担保人对合同解除后债务人的责任须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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